美福嘉儿不靠谱,黑中介把客户服务到了法庭
在赴美生子行业中,提起美福嘉儿那可是鼎鼎有名啊,不过这个名可是恶名,骂名。此话怎讲呢?请看下文说起美福嘉儿的广告可谓是朗朗上口,赴美生子30年,咋一看,一个30年的大企业,不说什么年老店吧,但最起码也是几十年的老品牌了,但是真实的情况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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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官网截图)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我们可以看到美福嘉儿成立于2016年3月10日,说到我这我就很是生气哪里,美福嘉儿你是脑残么?欺负我数学不好么?着有所谓的30年经验吗?
我们接着往下看,更不得了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居然连这个都有?真的是不服不行啊。
而作为一家社会企业,美福嘉儿在社会上的风评和口碑可谓是差至极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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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风评口碑来说,这家企业可见一斑。作为一家服务型企业,不以用户为重点,不把心思花在做服务上,不真正的为客户服务,整天只知道弄虚作假的做些表面工作,虽然,能被你骗到几个人,但是现在是个互联网时代,你企业的口碑坏了,你还能活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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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美福嘉儿是落到今时今日这般田地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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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张图,我们可以看到,美福嘉儿成立短短的两年时间里,居然被4次告上法庭,真的是细思极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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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看看细节吧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03民辖终163号当事人信息上诉人(原审被告):美福嘉儿国际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运河核心区Ⅳ-07地块绿地大厦1号楼22层22151。法定代表人:方辉,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红岩,男,1988年9月6日出生,美福嘉儿国际咨询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凯捷,女,1985年9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波,北京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上诉人(以下简称美福嘉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凯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2民初411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美福嘉儿公司上诉称,双方约定发生争议,向事发地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据此,美福嘉儿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或裁定对刘凯捷的起诉不予受理。被上诉人答辩刘凯捷对于美福嘉儿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凯捷系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赴美生产咨询服务合同》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涉案《美福嘉儿赴美生产咨询服务合同》第六条“法律适用、诉讼管辖及其它”中约定:“1、甲乙双方约定对本合同的解释以及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约定乙方注册地法院诉讼……”第七条第二款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时,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事发当地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仲裁协议无效不影响诉讼管辖协议的效力。如果诉讼管辖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则该条款中的诉讼管辖协议有效。涉案合同中,诉讼管辖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乙方系美福嘉儿公司,其注册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美福嘉儿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美福嘉儿国际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这是3月4号的审判结果,3月15号向社会公布。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就在3月28日,美福嘉儿将再次作为被告站到了法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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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短半个月时间在次被告了,美福嘉儿,你做服务做的真牛逼啊,可以想到,你到底是如何“服务”客户的,把客户服务到了法庭啊,真的很牛逼,让我们拭目以待,美福嘉儿这个社会的渣渣,行业的败类,消费者们最痛恨的垃圾服务商,最后的下场吧。
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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