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赴美生子行业中,提起美福嘉儿那可是鼎鼎有名啊,不过这个名可是恶名,骂名。此话怎讲呢?请看下文
说起美福嘉儿的广告可谓是朗朗上口,赴美生子30年,咋一看,一个30年的大企业,不说什么年老店吧,但最起码也是几十年的老品牌了,但是真实的情况是什么呢?
(来自官网截图)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我们可以看到美福嘉儿成立于2016年3月10日, 说到我这我就很是生气哪里,美福嘉儿你是脑残么?欺负我数学不好么?着有所谓的30年经验吗?
我们接着往下看,更不得了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居然连这个都有?真的是不服不行啊。
而作为一家社会企业,美福嘉儿在社会上的风评和口碑可谓是差至极点了
从社会风评口碑来说,这家企业可见一斑。作为一家服务型企业,不以用户为重点,不把心思花在做服务上,不真正的为客户服务,整天只知道弄虚作假的做些表面工作,虽然,能被你骗到几个人,但是现在是个互联网时代,你企业的口碑坏了,你还能活多久?
那么美福嘉儿是落到今时今日这般田地的呢?
通过这张图,我们可以看到,美福嘉儿成立短短的两年时间里,居然被4次告上法庭,真的是细思极恐啊。
我们来看看细节吧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3民辖终163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美福嘉儿国际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运河核心区Ⅳ-07地块绿地大厦1号楼22层22151。法定代表人:方辉,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红岩,男,1988年9月6日出生,美福嘉儿国际咨询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凯捷,女,1985年9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波,北京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以下简称美福嘉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凯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2民初411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美福嘉儿公司上诉称,双方约定发生争议,向事发地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据此,美福嘉儿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或裁定对刘凯捷的起诉不予受理。 被上诉人答辩 刘凯捷对于美福嘉儿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凯捷系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赴美生产咨询服务合同》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涉案《美福嘉儿赴美生产咨询服务合同》第六条“法律适用、诉讼管辖及其它”中约定:“1、甲乙双方约定对本合同的解释以及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约定乙方注册地法院诉讼……”第七条第二款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时,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事发当地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仲裁协议无效不影响诉讼管辖协议的效力。如果诉讼管辖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则该条款中的诉讼管辖协议有效。涉案合同中,诉讼管辖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乙方系美福嘉儿公司,其注册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美福嘉儿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美福嘉儿国际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这是3月4号的审判结果,3月15号向社会公布。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就在3月28日,美福嘉儿将再次作为被告站到了法庭上
短短半个月时间在次被告了,美福嘉儿,你做服务做的真牛逼啊,可以想到,你到底是如何“服务”客户的,把客户服务到了法庭啊,真的很牛逼,让我们拭目以待,美福嘉儿这个社会的渣渣,行业的败类,消费者们最痛恨的垃圾服务商,最后的下场吧。
拭目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