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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反映问题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杨景海检察长:
事实陈述:2023年11月10日,本人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和郑黎明检察长实名举报大同市车管所及一把手高艳峰的有关问题。从大同市人民检察院郑黎明检察长收到举报材料至今,已经130天过去了。但是,迄今为止,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并未对本人实名举报内容作出任何回复,更未依据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实名检举的奖励政策。
依据上述事实,本人提出诉求:
一、请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注、过问以上事实,并请督促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抓紧落实党纪国法和有关规定,将“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扎实落地。
二、如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和贵单位汇报调查实名举报内容的结果和本人实名举报内容不相符,则可能涉嫌徇私舞弊或弄虚作假。届时,请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派人直接对接本人,本人可以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证据以佐证事情的真实性。
三、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派人向本人调查前,请确定:1、被实名举报人高艳峰拒不承认举报事实是铁的事实。2、大同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调查实名举报内容的责任人拒不承认本人实名举报内容的真实性。3、只要符合前两条,就可以铁定证实大同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调查实名举报责任人的徇私舞弊或弄虚作假。因此,只要具备前两条,就可以确定有关调查对象“涉嫌对抗组织调查”,届时,请贵单位直接派员向本人调查取证以定性调查对象“对抗组织调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对权力的监督。“群众监督”和“自我革命”是跳出历史周期率的一体两翼。不把“群众监督”和“自我革命”当回事,是对党和人民事业的高度不负责任。
请贵单位坚决践行政治忠诚,坚决落实“群众监督和自我革命真正成为跳出历史周期率的一体两翼,用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使得党和人民事业永葆生机。
附件: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寄递的《实名举报高艳峰》全文
实名举报人:海忠奎
2024年 3月 18日
实名举报高艳峰
大同市人民检察院、郑黎明检察长:
实名举报人:海忠奎,男,汉族,大专学历,山西省怀仁市人; 身份证号:142132196304084116,电话:15235053322。
被实名举报人:大同市车管所所长 高艳峰
事实与理由:
事实:
一、大同市车管所在驾校考试中存在众多问题,涉嫌为牟取经济利益故意进行权力寻租,故意徇私舞弊,涉嫌刑事犯罪,犯罪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
二、比如:在科三考试中,贵单位经由所谓“安全员”向驾照考试人发暗号。表现形式为:“敲门”发出的信号是“向右打方向”,“抠门”发出的信号是“向左打方向”,“搓地板”发出的信号是“停车”,“摇玻璃”发出的信号是“打转向灯”。此举,是实现事先备好的暗号,参考考生大多知情。
三、所有考生中,绝大部分(诸如学生之类的部分考生除外)人人需要交300元或500元或700元不等的“黑钱”,用以打点驾考各环节。该笔费用,体现在一个人身上,貌似费用不高,但体现到所有参考考生身上,金额巨大。据了解,该笔费用被车管有关环节联合“黑吃”。
四、规律性标准化事实表现:开考前,所谓“安全员”会问考生“你要不要安全员?”假如考生不要,“安全员”会直接进考试监控的房间告诉考官【考官即车管所正式警察】:“(对应考生车号的)考生不需要安全员。”一旦考生不需要“安全员”的情形出现,绝大部分情况下,该考生不出三个路口就会被“点挂”。
五、据了解,所谓驾考时用的“安全员”,在其参与驾考当天的“工资”是500元,该“工资”由“黑钱利益链”发放。
六、上述“集团化犯罪行为”系有组织、有预谋、有策划的故意犯罪,涉嫌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一体的腐败问题,涉嫌故意滥作为、故意徇私舞弊,涉嫌“有组织犯罪”。
七、上述“有组织犯罪”由来已久,车管所各环节分赃比例清晰精准。据传,在该“黑色有组织犯罪产业链”上,车管所“一把手”所得“黑钱”最多。
理由:
理由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对权力的监督。“自我革命”和“群众监督”是跳出历史周期率的一体两翼。不把“自我革命”和“群众监督”当回事,是对党和人民事业的高度不负责任。
理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41条。
实名举报人:海忠奎
2023年 11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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