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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星斗在华中科技大学的演讲:腐败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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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我是现实的理想主义者,现实主义加理想主义。没有法治民主的理想主义,中国永远不可能成为现代国家;但如果没有现实主义,理想主义的东西会成为空中楼阁。反腐败,也需要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的结合,没有法治民主的理想主义,反腐败只能是运动式的杀鸡儆猴,可能借反腐败清除异己,永远治标不治本。同样,没有现实主义,中国也不可能找到符合国情的行之有效的反腐对策。
现在(指演讲时的2008年)政府铁拳打击腐败,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做出了最大的努力,成效是巨大的,赢得了全国人民的拥护;也强调制度和监督的作用,所谓反腐败三位一体:注重教育、制度、监督三者的作用。同时,在法治和制度反腐方面,我们也对之寄予希望。
中国的腐败是体制性的,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官场现象——“身体越来越胖,心胸越来越窄;头衔越来越多,学问越来越浅;讲话越来越长,真话越来越少;权力越来越大,威信越来越低;年龄越来越老,情人越来越小”?根源在于体制。
发达国家也有腐败,但它是非体制性的。国际透明组织公布的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都是发达国家或者像新加坡这样的事实上的发达国家。发达国家的廉洁指数都能得8分、9分以上,满分是10分。像冰岛、芬兰这些国家往往得9.9分或10分。冰岛自1918年以后只有4名高官因腐败而辞职,最近一次在上个世纪80年代。在芬兰,送礼会被官员视为侮辱其人格,该国已有30年无重大犯罪事件。中国廉洁指数得分波动较大,1980—1985年是5.13,1988—1992年降为4.73,特别是,1995年是2.16,1996年是2.43,分别处于样本国家中的倒数第2位和倒数第5位。其后,加大了反腐败的力度,廉洁指数有所上升,1997—2001年是3.05,2002年是3.5,2003年为3.4,2004年仍为3.4,2005年为3.2,2006年为3.3。中国属于世界上得分2.5~5.0之间的腐败比较严重的国家。
日本在上世纪50、60年代,一年抓几千个贪官,如今一年才二三十个,说明其政体、反腐败体制已经比较完善了。中国2004年一年被检察机关起诉的贪官人数是6万多,相当于美国前二三十年被起诉的官员的总和。
腐败的本质是权力的异化。腐败只是非程序政治、非阳光政治的附产品;中国最大的腐败是行政垄断和公权力乱用所造成的租金和浪费。比如陈良宇案,还有其他的案子,一把手都是处于监督之外。由一把手形成严重的裙带腐败。
我曾经说过中国的腐败黑数即没有被查出的腐败金额占99%(指演讲时的2008年),有的说96%,还有的说95%。我说99%不是信口开河的。研究表明,世界平均的贿赂额占GDP的3%,就算中国是世界的平均腐败程度,那么中国应查出腐败金额为7000~8000亿元,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2005年查出的腐败金额仅为74亿元,约占应查出的1%,所以说腐败黑数为99%。还有另外一个算法,2006年中国查出的商业贿赂为37亿元,2005年查出的官员腐败74亿,两者有重合之处,因为在中国商业贿赂往往与官员腐败、官商勾结有关,就算两者不重合,总共111亿元,而学者计算,中国2004年权力寻租应为13800亿元,111亿/13800亿,查出的仍然不到1%。另据测算,我国2004年全部的租金价值包括灰色收入为56952亿,占GDP35.64%,照这样算,中国的腐败黑数就是99.8%。可见,中国的腐败是大面积的。
目前中国腐败的特征就是:体制性的腐败;大范围大面积全方位的腐败;生活方式的腐败;公权力乱用的腐败;权力资本化的腐败;集团分赃的腐败,腐败部门化了,如全国许多交通厅的厅长倒台;腐败市场化了,教育、医疗等民生部门统统走向了市场,全面市场化,带来了严重的腐败;还有腐败黑帮化,在一些地方法治的威信扫地。老百姓说:不怕黑社会,就怕社会黑。
我还曾经总结,中国的腐败出现了四个新的特征:由收钱收物的“硬腐败”发展为接受各种服务、旅游出国等“好处”的“软腐败”;由个人捞钱的“小腐败”上升为集体福利、挥霍公款的“大腐败”;由内资企业的“内部腐败”发展为外资企业参与商业贿赂、国有资产廉价卖给外国人的“涉外腐败”;由一人出事的“单案”扩大为一揪一串的“窝案”。而且有些领域的腐败前腐后继,官员视死如归,“‘官’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这说明中国的腐败在一些领域非常严重。
如何反腐败?最重要的是三个方面——新闻监督、群众监督、收入申报:
一、新闻监督。根据国际反腐败组织“透明国际”的调查,反腐败最重要的、排在第一位的是新闻监督;反腐败看起来很难,但其实也很容易,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大部分的腐败就可铲除。所以,中国要减少对媒体的管制,建立现代新闻制度。中国要逐步地加大新闻开放的力度,掌握好短期稳定与长期稳定的关系,一味地封杀,有了短期稳定,但会失去长期的稳定。媒体监督对于反腐败是个关键,各级官员可以赤裸裸地暴露在公众监督、媒体监督之下,他们就不敢腐败,小腐败就被揭露了,也就不会发展为杀头的大腐败。媒体监督对官员是爱护。可以规定媒体监督的少数禁区,比如副国级以上官员的丑闻报道必须经过审批,其他的官员媒体可以没有禁区。
西方媒体大多归民间所有,美国规定政党不得办报纸,美国也不允许各级政府办报纸,美国之音是仅有的政府媒体,但它只对外,不对内,美国人民无法接受到政府的“教育”。《纽约时报》曾经连载越南战争的文件,当时的尼克松总统起诉《纽约时报》泄露国家机密,但最后尼克松总统败诉。水门事件时,《华盛顿邮报》披露尼克松总统同伙窃听民主党总部,尼克松总统以吊销营业执照相威胁,也没能阻止《华盛顿邮报》的彻底调查,最终迫使尼克松总统下台。美国历史上有“扒粪运动”,新闻揭露丑恶,刨根追底,让政客们丑行曝光。日前,《华盛顿邮报》登出整版广告,悬赏100万美元,征集华盛顿政客的性丑闻。有了这样的新闻监督,腐败难逃制裁。
韩国自八十年代以后国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个国家古代是中国的附庸国,可是现在文明程度大大地提高了。由于新闻监督,一年多韩国有三个总理副总理因丑闻下台。副总理李基俊因涉嫌在担任首尔大学校长时浪费办公经费而辞职;副总理金秉准因担任大学教授期间论文一稿两投而辞职;在“三一”运动纪念日,总理李海瓒去打高尔夫球,被媒体揭发而辞职。
英国3名议员观光东京,多住了一夜,被媒体揭发,3名议员全部辞职。
而目前中国一些地方政府非常恐惧新闻监督,竭力钳制言论,如重庆某地的短信讽刺腐败案,山西某县三名干部举报县委书记案,当地政府不是去查处有没有腐败,而是把发短信者、举报者抓起来。还有山东济南某案,网民因传播虚假消息被捕。中国首个民间调解员被冠以“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而遭逮捕,我认为泄露国家机密罪只能应用于官员,特别是高级官员,老百姓怎么可能持有国家机密?地方政府的丑行也算国家机密?以后法律应规定,地方政府的一切都不属于国家机密。
这些都是非常危险的倾向,极其严重的事件,一些地方官员不择手段地钳制舆论,打的都是执法、维护社会稳定的旗号。
我相信上述作为都是地方政府所为,肯定不是中央政府的意愿。中央政府必须加强权威性,约束地方政府的胡作非为。
在发达国家,对于官员、富商、强势群体实行有罪推定、举证责任倒置,公民、网友、记者、报纸的报道失误也不被追究责任,除非你能证明他是故意的、恶意的,而对老百姓、弱势者实行无罪推定。2000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代表美国股民状告300家券商,由券商举证没有欺诈股民,由于举证困难,券商只好主动赔偿了股民30亿美元。
在中国,进行民主监督太困难,但媒体监督比较容易,只要减少新闻管制就行。
二、群众监督。只有人人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懈怠;只有人人负起责任,才不会人亡政息。
反腐败也主要靠群众监督。比如中国应当允许财政公益诉讼,也就是公民只要有证据,都可以起诉挥霍公款、浪费公款的行为。在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都有这样的制度,起诉者还可以分得追回的部分资金,作为奖励。东京都知事也就是日本东京市长石原慎太郎,因为住豪华酒店,乱支交际费,被东京一个区的议员起诉,东京地方法院判石原市长等3人赔偿40万日元。
还有,发达国家都建立了鼓励举报的制度,如美国有举报人保护法、英国实行匿名举报、“举报卡”制度。中国也应当出台举报人保护法,避免举报腐败者被迫害打击,如举报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的郭光允被劳教、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刘志祥雇凶杀举报人,等等。反腐斗士杨剑昌,有人写了他的传记,经过层层审稿,删掉1万多字,传记在一位老将军的干预下才得以出版,但不准在当地发行,杨剑昌住着70平米的房子,家里一贫如洗,儿子上学提心吊胆。这是昭示世人,大家都别学杨剑昌,反腐败成本何其大,风险何其大!大家可以学雷锋,但不可学杨剑昌,地方政府压制学反腐英雄的行为,反腐英雄甚至被“领导”污蔑为刁民。但在民主社会没有刁民,只有刁官,以刁民侮辱公民,正好说明他们是刁官。
三、收入申报。收入申报和公开是反腐败的利器、治本之道。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阅官员乃至首相的财产与纳税状况;1883年,英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财产申报的法律——《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美国规定,包括总统在内的25万公职人员每年要公开申报财产,不报、漏报的将面临民事诉讼和罚款,谎报者将被提起刑事诉讼。1989年美国议长赖特因违反财产申报法而辞职。2004年布什申报收到的礼品价值2.4万美元,包括鱼杆、鱼饵、一件衬衫、三顶帽子。俄亥俄州长,因为5千多美元礼物未申报,包括球赛门票、飞机票、没有付费的宴会而被起诉。
韩国自1993年开始“阳光运动”,金泳三总统率先公布个人财产,韩国国会通过了“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规定自总统以下34000多人必须申报财产、1670名高官必须向社会公布财产。韩国公民一生中的收支只用一个固定账号,一般交易刷卡,很少使用现金,帐户、财产由女方掌握。韩国男子一般不敢有婚外情,因为一旦离婚,全部财产将归女方。
2003年6月17日,墨西哥《信息公开法》实施后的第7天,1万名公务员因为没有按照规定公布自己的财产而被停薪停职。
俄罗斯联邦规定,任何政府官员在就职前必须申报个人和家属财产,每年4月1日前申报上个会计年度的收入和财产变化情况,申报的数据向社会公布,接受公民的监督和举报。
印度也建立了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2007年5月16日总理辛格公布了个人财产情况。
2007年3月13日,越南总理阮晋勇签署颁布了财产申报的法令,所有国会代表与副处级以上的政府官员于9月起申报财产,公布他们的收入、房地产、海外资产、账户以及其他个人财物。
台湾地区早就实施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香港实行了公务员申报利益制度,前财政司长梁锦松就因为买车时被指存在不当利益,招致媒体批评而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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