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看八十一岁老人与最高法院法官【视频对话记实】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3-3-29 19: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圳网广告位招租:点击联系     深圳网广告位招租     深圳网,深圳最好的本地论坛     深圳商铺写字楼二手房     深圳网广告位招租
全民云计算 云主机低至2折
请看八十一岁老人与最高法院法官【视频对话记实】

附景景法官第三次的接访记录
  接访地点:新佘市渝水区法院远程视频接访室。
  接访时间:2015年12月8日上午。
  期排号:2号
  接访法官:最高法院第八合议庭,景景法官。
  申诉人:钟宜彩。
  参诉人:渝水区法院:李副庭长。
  钟宜彩家人:钟霞、钟群、钟华、钟山、邓瑾、谢珊萍。
  景景法官:你的案子,上次视频接访以后有什么变化吗?
  钟宜彩:不是有什么变化,这次视频接访,恳求你能让我把话讲完,我提出的问题,你应当正面回答我,你认为我说的不对,应当反驳我。恳求你千万不要跟上次接访那样,我刚开始陈述你就下结论“案子没有什么问题”。我当即提出反驳,你就关机走人。
  景景法官:你要多少时间呀?
  钟宜彩:40分钟以内。
  景景法官:我跟你们讲什么是关键问题,谋取利益方面〔指我为行贿人谋取利益〕那些人证明你谋取利益,你想办法推翻它,这才是你申诉的关键。
  钟宜彩:请你看以下铁证、可以全部、彻底推翻【判决书】中列举的那些人,证明我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证言。
  (一)【判决书】认定我受贿48.5万元,判刑15年是冤案。【判决书】认定我利用职权为周路谋取利益,收受周路20万的证据。
  【判决书】14至15页称: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陈时伟、杨景亮、程小龙的证言,证实钟宜彩为周路,承接新亚新商城装饰工程及工程款支付予以了关照,先后收受周路20万元人民币。
  1,【判决书】列举的上述三位证人的证言,其中两位是伪造的,一位是断章取义的。同时、这三位证人的证言,法庭根本没有质证。(有庭审录音为证)
  (1)陈时伟证言,是伪造的证言。
  【判决书】第15页称:陈时伟证言、证实商城装饰工程施工队伍由钟宜彩决定。大额工程款付款需要请示钟宜彩。
  经查,案卷中只有陈时伟05年7月10日做的一份笔录,但笔录记载的内容与【判决书】第15页列举的陈时伟证言内容根本不符。请看笔录记载:
  地点:新余市人民北路48栋(陈时伟家)
  时间05年7月10日。
  询问人:胡晓鹏
  记录人:刘洪波
  主要内容:
  问:钟宜彩在新亚新商城指挥部期间,是否说过周路给他送礼的事?
  答:在我印象中记得钟宜彩说过一回这样的事。我记得当时是在指挥部的办公室说的。钟宜彩说: 昨天有个老板提了一袋子的钱到我家,我问他你这是干什么?你要这样,我就交公。
  问:当时钟宜彩说这些话的时候还有谁在场?
  答:我记不清了。:
  (上述笔录内容是因为我在05年7月12日笔录中,陈述过周路送钱给我和我退还给他的事。办案人员为核查是否事实,所以讯问了陈世伟。)
  因为【判决书】列举的、陈时伟的证言与陈时伟笔录内容根本不符, 而且案卷中又只有陈时伟一份笔录,为查清陈时伟的证言究竟从何而来?我于2013年 9月 3日, 向最高法院刑事申诉大厅312室一位女法官询问: 【判决书】列举的证人、证言,与证人笔录内容根本不符, 能否向证人调查? 法官说: 请律师去调查可以。我就请杨立律师向陈时伟作了调查。现将【调查笔录】的主要内容摘抄如下:
  调查地点:新余市天香度假村
  调查时间:2013年 10月19 日
  调查人:杨立
  主要内容:
  问:钟宜彩受贿案【判决书】中引用了你的证言,证明新亚新装修工程队伍是由钟宜彩决定的。大额工程款付款需要请示钟宜彩。但案卷中钟宜彩笔录及庭审中钟宜彩对此都否认。实际情况到底是什么,能向我说明吗?
  答:92年我任新亚新工程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分管经费审批。工程经费审批都是按合同规定, 按工程进度进行审批。每付一笔工程款都要由项目管理员、工程监管员、工程组长、分管工程的副总指挥四个人签字后,我才会在付款申请单上批字。工作中我们感觉钟宜彩工作认真, 对大家要求比较严格。从指挥部一成立他就要求我们的工程,要作优质工程和廉洁工程。几年内我们指挥部在他的领导下从没有吃过承建单位的一顿饭。钟宜彩从未插手—笔工程款的支付。
  问:那你为什么在检察机关调查人员询问时要那样说?
  答:我笔录中没有那样说。【判决书】的引用,我不知从何而来?
  问:你还说过装饰工程队伍是钟宜彩决定的。实际情况到底怎样?
  答:我根本不可能这样说,因为商城装饰工程招标,是由专家组成的评委会,在良山镇招待所进行全封闭评审; 公证部门全过程公证;商城建设廉政监审委员会全过程监督。谁也不可能一个人决定。
  问:你在这个案子中做过几份笔录?
  答:就一次。是在我家做的。
  问:如果钟宜彩案重审,您是否愿意就您今天的陈述出庭作证?
  答: 我肯定出庭作证。
  景景法官: 陈世伟的【调查笔录】是什么时候取证的, 是案发后、还是案发前?
  钟宜彩:陈世伟的【调查笔录】所做的日期、地点和律师的性名,刚才不都唸给你听了吗。肯定是案发后。案子都没有发生,怎么会找他做笔录。这还要问吗。
  景景法官: 你的犯罪事实是发生1997年,案发是2004年。陈时伟证言是2013年已经是很多年之后这是其一。其二、06年你的案子审结了, 你这个是7年之后的笔录, 这种证言我们不可能采信的。
  钟宜彩: 不对。
  景景法官: 这不是对与不对的事, 实践中确实是这样的, 是时间比较长, 再一个案件审结也比较长, 这种证言我们是没有办法采信的。
  钟宜彩: 【判决书】是以陈时伟的证言、而认定我为周路谋取了利益。但陈时伟的证言与陈时伟笔录内容更本不符, 所以经请示最高法院法官同意后,律师才去向陈时伟调查。这份【调查笔录】查清了两个问题:一是,陈时伟明确说:【判决书】中列举他的证言他从未说过。二是,他在本案中只做过一份笔录。由此【调查笔录】进一步证实了陈时伟证言是伪造的。请问: 为什么不可能采信?这与案发时间、案子审结时间有何关联? 至于律师为什么到2013年才去调查, 是当年核查案卷时才发现:证人、证言与证人笔录内容不符,所以才去调查。现已调查核实:【判决书】列举的陈时伟证言是伪造的证言,难道你认为还应该采信?你是职业法官,这样简单的道理都听不明白吗?
  景景法官: 这个事情钟宜彩以前都是供述过的,你对你以前的供述怎么说啊?
  钟宜彩:我没有供述。我对所有指控都是有理、有据的辩解, 斩钉截铁的否定!有案卷中我做的86份审讯笔录和庭审录音为证。请你审查。
  景景法官: 【判决书】称:钟宜彩原在侦查机关供述,为周路工程款支付提供帮助,他在会议上提议并决定为周路承接工程提供帮助的事实。
  钟宜彩:这都是伪造的、篡改和断章取义的。
  景景法官: 如果我发现你在申诉过程中说的有假话,肯定要给你驳回的,你再也无法申诉了。
  钟宜彩:我恳求你去查阅案卷中我做的86份审讯笔录, 只要有一份笔录我承认为周路谋取了利益,不要说驳回申诉、就是改判死刑!我不申诉。
  景景法官: 如果没有陈时伟这份笔录, 法院不可能把他这个证言写在【判决书】里, 这样一查,就可以查得到的。
  钟宜彩: 现在就是律师查到了案卷中、没有陈时伟证言的笔录呀!
  (2)杨景亮证言,是伪造的证言。
  判决书15页称:杨景亮证言、证实商城装饰队伍是钟宜彩决定的。
  经查,案卷中只有杨景亮05年3月22日做的一份笔录。请看笔录:
  地点: 太旧城老年公寓。
  询问人:刘洪波
  记录人:袁博
  主要内容:笔录中只问三个问题:一是问:新亚新工贸公司从金亚公司退出的情况。二是问:你对新亚新公司国有股,以原价退出持什么态度。三是问:你认为金亚公司的投资是否有利润。
  杨景亮上述笔录,通篇没有涉及【判决书】中列举的杨景亮证言的内容。而且案卷中又只有杨景亮这一份笔录,由此证明:杨景亮证言是伪造的证言。因杨景亮当时只是工地的一名预算员, 商城装饰工程招标,他根本不知情。所以律师没有再向他做调查。
  (景景法官对杨景亮证言是伪造的证言,没有提出异议)
  (3)程小龙证言,是断章取义的证言。
  【判决书】第15页称:“程小龙证言、证实装璜施工单位是钟宜彩在总指挥办公会议上决定的。”
  请看: 程小龙05年6月15日的审讯笔录:
  地点:新余市看守所。
  审问人:黄 杰。
  记录人:胡新华 。
  主要内容:
  问:你是否知道商城装修工程的情况?
  答:指挥部决定面向全国招标。发公告后收到全国26个招标方案。我们对各投标方案进行编号, 将投标单位的名称密封。聘请专家作评委。于94年3月集中在良山镇进行全封闭评审。最后经过评委投票确定了评选结果, 并经市公证处公证。结果是:江西一家、广东二家和深圳市装修公司,即周路这家公司。
  问:是如何确定深圳装修公司的(这是明知故问)
  答:是钟宜彩1994年5月的一次总指挥办公会上决定的。











免责声明:深圳网不承担任何由内容提供商提供的信息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本文地址:https://www.szaima.com/thread-343914-1-1.html 上一篇: Swisse血橙精华内外兼修,让美丽轻而易举 下一篇: 中国跨境电商物流行业如何保持高质量发展?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提醒:请严格遵守本站规则,禁止广告!否则封号处理!!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2 下一条

深圳网广告位招租
广告位招租
广告位招租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