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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5日,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公告将位于徐州火车站对面的国有土地挂牌公开出让。该公告发布后,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地产)报名竞标。
当时徐州市国土资源局标的为754万元,报名费800万元。当时参与竞标的还有徐州房产局下设的徐州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磊地产),鑫磊公司注册1000万,该公司属于集体企业,法人为梁勇。2006年,该公司法人梁勇带着小老婆移民去了加拿大,但他还领着徐州房产局每月给他开工资。参加竞标后,远大地产以754万元竟得该地块,土地面积为2009平方米。
拿到土地之后,平整土地拆迁建设初期,徐州市国土资源局交易处处长周怀峰于2007年2月14日找到远大地产说:你们公司需鉴定一份959.38平米的房屋给三个公司的安置,这是我们土地局3号公告要求,如果徐州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梁勇拿不出来房产证和土地证,就不需要安置,如果你不同意的话,那你所交的800万保证金就视为违约。在周怀峰逼迫下,远大地产才与梁勇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签完之后,才看到了徐国土通(2007)3号文件《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附原件)中明确规定:收回北至用地边界、南至白云大厦二期用地边界、西至粮食局招待所用地边界、东至复兴北路(具体位置见规划定点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范围土地使用权拟于近期挂牌公开出让,所涉及单位和个人的土地证书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由竞得人代为收回,竞得人按照拆迁政策予以安置补偿后,原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证书由市国土资源局收回注销。
梁勇本人虚设的3家公司注册地并不在这,调查得知徐州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是国家划拨的土地,2003年3月5日,梁勇以65万元买的旧房子拆除卖了废料,其目的就是等待拆迁,乘机讹诈拆迁补偿款和安置费。后来经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调查才得知,梁勇私刻徐州市建设局公章,伪造了一份复兴北路21号危房改造项目的证明上报给徐州市土地局。梁勇又“自编自导”自己跟自己“签合同”,又私刻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公章,伪造了两份拆迁汇总表虚增费用1101.3万元。这两份造假的手续在梁勇和徐州市土地局交易处处长周怀峰的共同策划下,上报给了徐州市财政局、审计局,两个局的领导在87号文件说明,梁勇提供的徐州新超越公司、徐州开运公司是梁勇私人公司更没有房产证和土地证,我们不能签字,随后签上是历史遗留问题。后经调查,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只有86号文件,所谓的87文件是周怀峰协助梁勇诈骗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卖地款造假。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卖给远大地产(复兴北路21号土地),2009平方米的卖地款754万元由徐州市国土资源局交易处处长周怀峰退给了梁勇。
梁勇以私刻公章、伪造手续诈骗徐州市国土资源局754万元后,又开始对远大地产进行了无止境的敲诈勒索。起初梁勇欺骗远大地产说他有土地、房产两证,从远大地产敲诈678万元安置过渡费后,等远大商都建成后,梁勇开始要房子时,远大地产开始又管梁勇要房产、土地两证时,梁勇拿不出后发生争执,远大拒绝向梁勇付钱,梁勇说,我没有两证,并说,我是骗你们的。梁勇又以个人的名义去我们售楼处“购买”3套底商。在“购买”底商时于售楼业务员陈爱媛与梁勇签订了购房协议后,梁勇诱骗业务主管先给他开具购房发票,等他拿到发票后,他再带着业务主管去银行取钱支付购房款。当售楼处的工作人员与梁勇去了银行之后,梁勇便凶相毕露:“我买房凭什么给你们钱,你们远大地产还欠我的钱。”梁勇以诱骗和强横的手段拿到了3套底商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后,就通过关系在网上备了案。在银行,梁勇不把购房款给远大地产,远大地产当场报警求助。东站派出所出警,办案民警说:这是你们两家(个人)的事,不归我们管,你们自行解决就可以了。警察都不管,在光天化日之下梁勇竟然明目张胆的“抢劫”了3套底商房产。
2010年5月,远大地产股东向徐州市各有关部门举报梁勇的诈骗行为,当时梁勇仍不肯善罢甘休,继续对远大地产敲诈勒索,他多次去售楼处索要安置过渡费时被拒,梁勇便于2010年3月16日拿着2007年2月2日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起诉到了徐州市中院。
在法庭上远大地产据理力争,并拿出徐州市国土资源局给的13组证据证明梁勇在拆迁地虚设公司、敲诈资金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厅法官郭宏均不采信,以公安不立案为由判了梁勇胜诉,让远大地产赔付梁勇2830万元的过渡费。判决结果下达后,远大地产不服此判决,上诉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后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有瑕疵,将2830万元过渡费改判为200万元。庭审结束后法官透露:你们这是刑事案件,你应该到地方公、检去告梁勇诈骗远大地产和徐州市国土资源局,法院只管审案不管抓人。
2012年,远大地产股东到徐州市检察院,徐州市公安局去揭发梁勇诈骗一案,但时隔半年也无人问津。无奈之下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1月5日高检把材料转给公安部,公安部下督办函给徐州市公安局,徐州市公安局指派云龙公安分局查办此案。云龙公安分局对远大地产举报梁勇案件认真调查后真相大白:
经依法侦查查明:2005年至2006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新沂、梁勇(拟另案处理)以徐州市鑫磊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未经批准私自对‘复兴北路21号’地块进行拆迁,在拆迁过程中张新沂伙同梁勇利用张冠李戴、移花接木、销毁原始拆迁资料等手段弄虚作假,诈骗公、私财产。一,张冠李戴;梁勇将根本不在复兴北路21号拆迁范围内的个人公司徐州市开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州市超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编造虚设在该地段的拆迁范围内。二,移花接木;梁勇将两个公司(开运、新超越)虚设在复兴北路21号一层,编造了徐州市鑫磊公司和徐州市新超越《复兴北路21号危房改调房安置协议》,编造需要安置面积292.4平方米、补偿金额119万元加附属、装修、安置结算等计138万元。编造鑫磊公司和开运工程《复兴北路21号危房改造调房安置协议》,编造了需要安置的面积386.98平方米,补偿金额共计322万余元。
通过对张新沂、梁勇二人蓄意编造并备案的拆迁资料和虚增面积把虚增面积占为己有共计570平方米,需要置换改造的商住楼一层门面房价值人民币1996万元,根据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的徐云认刑【2014】492号关于土地使用价鉴定结论,该房产(远大商都一层101、102、103,建筑面积1146平方米)已被梁勇在产权处备案,但被远大公司实际占有,系诈骗未遂(公安调查证明这三套房子产权不是梁勇的,是他抢远大地产的)。
2007年3月10日,徐州远大公司竞得“复兴北路21号地块”后,因安置3家公司,共支付梁勇拆迁过渡费678万元。其中,虚增部分获得拆迁过渡费约151万元,合计约398万元,系既遂。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新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自私违法拆迁、增加拆迁面积、故意增加拆迁成本、改变住户性质、添加自有合同、销毁拆迁证据等方式,骗取虚增的商用房面积570.36平方米,折合人民币1996.26万元及竞得人398万元的过渡费,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
公安部门已经调查清楚,而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都已证据不足为名,让云龙区公安分局继续调查取证。
远大地产的李纯孝说:自从省最高院审判结果我们胜诉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是也改判我们胜诉。梁勇为了再一次达到敲诈我们公司目的,于2013年再一次把我们公司起诉,起诉书讲明他不服省高院判决,后省高院再一次审理此案后,于2015年终审判决,驳回梁勇上诉维持原裁定(有原件),并且退回我们公司前期起诉费1.9万余元。在梁勇把我们公司起诉到江苏省最高人民法院时,庭审期间,梁勇竟然在法庭上明目张胆地承认,是他伪造合同虚构拆迁事实对远大地产进行诈骗,梁勇还说,敲诈个人钱财不犯法,主审法官听完之后啼笑皆非,说梁勇真是一个法盲。
2014年,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发布拆迁公告,将远大地产位于徐州市火车站对面的远大商都进行拆迁,鼓楼区政府负责拆迁的领导对远大地产的人说,如果不放心拆迁补偿款去向问题,我们可以替你保管,随后,我们公司与鼓楼区住建局、鼓楼区黄楼街道办签署了三方协议,如果政府部门把我的拆迁补偿款挪作他用,鼓楼区政府将给远大地产贰千万元的违约金(有三方协议原件)并承担上访的全部费用。
拆迁公告颁布一年以后,2016年梁勇再次把远大公司告到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事由还是他虚设的3家公司(徐州市开运机械、新超越机械、鑫磊地产)位于复兴北路21号地块,该地早已建成远大商都商办楼。
但是,鼓楼区法院和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却都依照梁勇提供的假证据判决他胜诉了。随后,梁勇也从鼓楼区法院“拿走了”本不应该属于他的属于远大公司——远大商都的拆迁补偿款7000多万元。就这样,地方法院将最高法院及江苏省高院两次判决推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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