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忽悠政法委,党内监督岂能儿戏?
----建议广西崇左市中级法院陆洪鸣院长引咎辞职、敦促市中级法院按照市政法委《督办通知》对本案审查的公开信
《中 国 共 产 党 政法工作条例》第32条第二款规定:党委政法委应当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督察、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工作制度机制,全面推进政法工作特别是党 中 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贯彻落实。然而,广西崇左市政法委执法监督中发现一错案,依职权向广西崇左市中级法院下文督办审查,但广西崇左市中级法院“督而不办”,挑战了政法委权威。
我是广西崇左市江州区林业局原任局长。根据中发【2003】9号文:鼓励机关干部参与林业开发建设。2007年2月,我与周志雄承包广西崇左市江州区群力林场55林班低产林改种速丰桉项目。该项目要采伐157立方米疏残林。因“无证”被法院以滥伐林木罪枉法裁判。
广西崇左市中级法院(2008)崇刑终字第64号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梁泽海、周志雄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未办理取得林木采伐证,擅自雇请民工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泽海“指使”被告人周志雄以及谢平海滥伐林木。判决生效后,我一直申诉并提交了“新证据”。2021年10月,广西崇左市政法委阅案审查并形成《关于梁泽海信 访案件的审查报告》,结果表明:梁泽海提交的江州区林业局于2007年5月14日审批完成的《国有林木采伐申请表》(简称《申请表》)是真实存在,有当时主办人的证实,公安机关在案件侦办中未提取该证据。崇左市中级法院(2008)崇刑终字第64号判决书存在遗漏关键证据,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2021年12月29日,广西崇左市政法委向崇左市中级法院下《督办通知》,建议对“新证据”全面审查。2022年1月25日广西崇左市中级法院作出《关于梁泽海涉诉信 访办理情况报告》(简称《情况报告》)向广西崇左市政法委报告。整篇报告,广西崇左市中级法院违反了《刑诉法》、《行政法》和国务院法规的有关规定,忽悠政法委,具体是:
(一)关于《申请表》法律效力问题。法院称:我提供的《申请表》仅证明其申请砍伐已经林业部门内部审核程序,但尚未获得砍伐许可证不能视为已经同意砍伐的法律依据。证据显示:当年5月14日《申请表》所有领导审批环节已经完成。根据《行政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则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法人代表一旦签署应当发《采伐证》,由于窗口发证人员原因延迟发证。但《情况报告》中法院却说“仅是林业部门的内部审核程序”,对《申请表》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避而不谈”。在判决中,法院采信当年5月29日获得《采伐证》的《申请表》,与我提供的5月14日《申请表》,这两张表除了填写的日期不同外,采伐的地点、数量、方式、树种、以及各部门签署的意见都是相同的。退一步来说,《申请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未取得形式的《采伐证》就去采伐林木,这种行为只是行政违法,并非刑事犯罪。
(二)、关于“下令”民工砍树是否是周志雄的个人行为的问题。涉案林地开始是谢平海管理,谢平海找的是云南籍民工,施工刚开始是开防火带,开防火带主要是除草、砍胸径在四厘米以下的林木(设计书第三页:林木起测6厘米为蓄积量)。期间,群力林场曾两次制止并要求先开防火带(一审判决书第8 页)。由于天气热,民工做不了几天就不干了。当年5月8日,由合伙人周志雄管理民工,这些民工是百色籍,周志雄还与民工签订了施工合同书。无论是谢平海或是合伙人周志雄管理工地,本人未到过工地。合伙人的周志雄在公安机关八次供述笔录中,周志雄只有“指认”本人有承包林地之说,并没有“指认”未办得《采伐证》前,本人“下令”周志雄采伐林木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内容。“指使”从何而来?由于是合伙人,开始我是电话周志雄“管理”工地,“管理”的内容包含:管理工人、开便道、搭工棚、砍草、开防火带、烧山、砍树、挖坑、放肥、种树等,并非“指使”砍树。在《情况报告》中,法院还列举证人吴剑锋、黄忠权、王可环、张桂奇、马文志、陆仁学、何伟雄等人,除了谢平海管理工地期间开防火带采伐0.27立方林木,不构成犯罪之外;其余的证人证言均没有一个“指认”本人“下令”采伐林木之说,最后的采伐是周志雄个人所为,这也印证了周志雄在八次供述笔录没有“指认”本人“下令”采伐的证言。但《情况报告》却得出“是梁泽海“指使”周志雄滥伐林木”强奸民意的说法。
(三)关于采伐具体时间,法院也没有具体查实。而广西崇左市政法委阅卷审查:林木是在当年5月28日前后几天砍伐的(见崇左市政法委《关于梁泽海信 访案件的审查报告》第6页)。
(四)关于滥伐结论鉴定问题。该鉴定结论是没有资质的崇左市林业局出具,其违反了国发【2004】10号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是“违法结论”,而法院却说“瑕疵证据”。
(五)法院的“特别说明”:本案涉诉信 访已终结。广西崇左市中级法院根据《广西法院涉诉信 访依法终结工作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终结信 访是违法的,因为该《细则》是法院内部规定,不是国家法律。而《刑诉法》是国家法律,法院执行国家法律是天经地义,广西崇左市中级法院违反了《刑诉法》第253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2022年5月20日,广西崇左市政法委召开了有崇左市、江州区两级政法委、公安局、信 访 局、法院、网信办、财政局等领导的《梁泽海涉法涉诉信 访案件见面会》(下称《5.20见面会》),会议全程录音录像。会议最后,广西崇左市中级法院副院长陈晓程说:有“新证据”,把材料交到法院立案庭。5月23日,我把“新证据”交到法院立案庭。但广西崇左市法院出尔反尔,以信 访终结为由不予受理。
应该说,广西崇左市中级法院的《情况报告》和《5.20见面会》,使法院欺上压下的行径表现得淋漓尽致。可以想象,标榜着公平正义的广西崇左市中级法院,对党委的政法部门,都能弄虚作假。如果面对老百姓,弄虚作假更加肆无忌惮,不知制造多少冤假错案,坑害多少无辜百姓。法院的做法,伤害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权益和民心,更受伤害的是国家的法度和民众对法度的敬畏。作为广西崇左市中级法院院长的陆洪鸣,对《情况报告》和《5.20见面会》欺上压下的行为具有主导的领导责任,我建议陆洪鸣引咎辞去广西崇左市中级法院院长职务,敦促广西崇左市中级法院按照市政法委的指示对本案全面审查。具体是:
(一)、陆洪鸣政治站位不高,政治方向迷茫。十八大以来,从总 书 记到最高法都强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法出台的防范冤假错案意见中第26条规定: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应当依法复查,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及时纠正。全国各地对中 央的大政方针认真贯彻落实,也纠正了一大批冤假错案,重拾了民心。但中 央的指示精神在陆洪鸣院长领导下的崇左市中级法院,竟成为一纸空文,对广西崇左市政法委执法督查发现的错案,拒不纠正,违反了中 央“有错必纠”司法原则,这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政治投机行为,只能说明陆洪鸣在大是大非面前,站位不高,方向迷茫,完全站在了中 央的对立面。这对法治广西、平安崇左建设大打折扣,也大大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所以,陆洪鸣不能违背中 央“有错必纠”的精神,必须依法纠正错案。
(二)、陆洪鸣德不配位,难以胜任。一个地级市,党的政法部门是管理法院的主管部门,下级部门应当对上级部门认真负责、忠实可靠,这是落实中 央“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然而,在《情况报告》中,法院提出的观点违反《刑诉法》、《行政法》和国务院法规的有关规定,用谎言来忽悠政法委。由此可见,陆洪鸣目无国法、心无党规,丧失了做人的底线,抛弃了法官的良知。从选拔干部的原则和《法官法》的要求,一个法院院长,不仅具备德才兼备的任用条件,更要具备公平正义的道德良知。但这些条件在陆洪鸣身上荡然无存。显然,陆洪鸣领导下的广西崇左市中级法院,没有与广西崇左市政法委保持高度一致。一个人有德无才,再差也是好人;一个人有才无德,再好也是小人。陆洪鸣德不配位,难以胜任。
(三)陆洪鸣胸无大局,缺乏担当。纠正错案,也是防范冤假错案发生,提高审判质效的有效手段。现在,广西崇左市政法委对本人提交的新证据,认定在审判中属于遗漏关键证据,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法院对本案全面审查。但广西崇左市中级法院的陆洪鸣院长,为了自已的私利,只手遮天,欺上压下,对广西崇左市政法委执法监督出来的错案“督而不办”,对党委政法部门的指示毫无敬重,对最高法防范冤假错案的规定毫无敬畏,陆洪鸣身处党内监督之外,没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对待民众的诉求,把法律案件政治化,不负责任把法律能够处理的社会矛盾推给党和政府。陆洪鸣对错案毫无担当,完全背离了一个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背叛了“人民法院”为人民的初衷。
以上三点理由,充分说明陆洪鸣已经不符合广西崇左市中级法院院长岗位的政治要求,不具备领导干部“德”的任用条件。在古代,“欺上”是要断头的,而现代法治社会,“欺上”,不仅仅是有损司法公信力,更为严重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执政的根基,这应引起上层的高度重视。党内执法监督是《中 国 共 产 党 政法工作条例》赋予其神圣的职责,本案是该条例实施以来广西崇左市政法委执法监督发现的错案,而陆洪鸣院长却把政法委监督出来的错案抛之脑后,视党内监督为儿戏,接二连三对党委的指示置若罔闻,用“谎言”来“忽悠”。作为一个党员领导干部,言行不一致,何来的先进性?我将法院《情况报告》“欺上”的真相致中 央、广西区、崇左市等有关部门和媒体。直至陆洪鸣引咎辞职院长或本人被关押、被自杀为止。
信 访 人:梁泽海
电 话:13557216336
附件下图:崇左市政法委《关于对梁泽海信 访案件进行督办的通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