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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曾庆志,男,汉族,家住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普安镇杨柳湾村,现就开江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暴力执法中致我伤残不予赔偿一事公布于众,并恳求有关部门复查甄别,还我一个公道!
事件经由如下:
在2013年10月3日公路运输管理所徐某川工作人员开单位执法车回家时,说我电动车载客,我说县电视台曝光你们上班时间不上班一事,同月10日,我在开江县新宁翰林苑外的公路上,公路运输管理所的徐某川因过往恩怨无故将我电动车扣押,在撕扯过程中,对方将我右手食指抓住扭了一转,因伤势严重,我被送到开江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手指中节指关节开放性脱位,住院46天,医疗费由开江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支付。
2015年2月12日,因手指迟迟没有恢复,我委托的代理人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委托的向达州正大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同月14 日,该所出具达州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认为我的损伤为右手食指中节关节开放性脱位,现右食指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定为10 级伤残,二级轻伤。
2015 年3 月10 日,我将其诉至开江县人民法院索赔伤残赔偿,可却迟迟不予立案说是民事诉讼,我被迫下无奈提起民事诉讼。后法院又因此案应以行政立案为由驳回了我的诉讼。2015年8月8日,我的代理律师同时将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提起诉讼。
同年10月9日开庭对两案一并进行了审理、行政案件于同月21日判决.((2015)开江行初字第7号)、被告上诉、达州市中级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判决、(2016)川17行终7号)驳回上诉、维特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被告徐某川等人在执法过程中致伤原告曾庆志的行政行为违法。
然而行政赔偿案件却迟迟不予判决,我多次找法官沟通,法官跟我说是有上级领导和县交通局干预,所以迟迟无法判决。最后在我多次催促下于2016年7月26 日判决(2015)开江行初字第8号,对我的伤残赔偿不予认定。不予认定的理由却是有领导干预公路运输管理所,在开庭之后才提出的对司法鉴定的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根据相关规定,对证据材料有异议的,因在开庭之前提出,而不是在开庭之后两个月时间再提出异议,因此本人拒绝了重新鉴定的不合理要求。而法院却因此便否定了伤残等级司法鉴定。
之后,本人不服,向上级单位提出上诉。之后连续3次审理,均不认可本人的伤残司法鉴定及相关的伤残赔偿。
(2016)川17行终71号,(2017)川1723行初2号,(2017)川17行终83号。本人多次申请上网但是网上没有,本案判决时间是2017年12月20日,送达时间是2018年6月28日。
请求相关部门复查甄别,依法认可我的伤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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