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高新区刘集办事处郑岗社区居民,现就我们社区征地补偿中的有些现象予以反映,并希望能合理解决。 我村超生子女刘某某,在不符合征收按照补偿对象的条件下,反而取得征收名额,获得113000元安置费用。征迁安置补偿对象的标准是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户籍登记在本村组,且系祖居地、常住地,本市内未享受还房或福利分房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很明显,他并不符合补偿条件。 其一,刘某某1993年出生,是超生人员,没有在村里登记户口,2002年郑岗社区六组根据户口重新登记分配土地,也一直未缴清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她始终没有承包地份额,因此是不具备补偿名额的。在2022年5月1日之前的二次补偿费名单中都没有她,为什么此后的第三次补偿费名单中却又有了她? 其二,有关部门认定刘某某应当享有补偿待遇的主要依据是“2014年3月15日村组干部和村民代表召开会议一致同意”。但经我们找到当时的组长和一部分代表进行证实,确定当年并无此项会议。后将联名请愿书上交给相关部门,但为何石沉大海?为何不出示村组干部和村民代表召开会议一致同意的证据材料? 其三,刘某某是不具备补偿名额的。因2005年承包地到户也没有刘某某,她没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综上所述,办事处和社区的做法不仅涉及侵害了我们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明显与政策要求背道而驰。为此,我强烈要求:确认刘某某不享有郑岗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应退还已领取的补偿待遇11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