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海:榕鹏公司股权案中案,牵出宫建军法官腐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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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6 09:5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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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威海:榕鹏公司股权案中案,牵出宫建军法官腐败案!

  2021年6月29日,威海榕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榕鹏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沈杰和股东、监事李家礼得知有人自称是榕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榕鹏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试图抵押、转移榕鹏公司的房产,而他们对此竟毫不知情,最为关键的是,提交手续的人,他们也从未听说过,这确实让他们大吃一惊!

  作为企业的执行董事沈杰和监事李家礼当然知道转移房产的严重性,这是让他们倾家荡产的节奏啊!沈杰立即向110报警,请求立案侦查,并对其犯罪行为予以严惩。此时,身在福建的李家礼也火急火燎地赶回公司,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6月29日当日,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环山派出所受理此案。同时,榕鹏公司、沈杰、李家礼也向威海市文登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下称审批局)进行投诉、举报,要求依法撤销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许可。

  沈杰和李家礼一边报案、投诉求助,另一方面他们最想知道是谁在伪造公司印章、变更法人?目的是什么?

  他们火速赶到审批局,提出申请查询变更登记档案。经查询,是河北衡水人氏邵某春提交的手续!

  奇怪!邵某春又是谁?沈杰和李家礼还是一头雾水!

  随着查询的深入,他们发现邵某春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使用的印章系伪造以及变更申请登记表中使用股东李家礼的身份证件也系伪造。

  但是,在看到邵某春所提交的2021年4月1日的《榕鹏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下称《股东决议》)只有公司另一“股东”杨某辉和记录人杨某红签字时,才最终找到案件的线索。

  此时,沈杰想到了另案——(2021)鲁1003民初3793号案件。

  2021年6月7日,杨某敏以法定代表人身份,以榕鹏公司为原告在文登区人民法院(下称文登法院)起诉沈杰,文登法院以(2021)鲁1003民初3793号案件受理该案;杨志敏提交一份《股东决议》,却选举杨某敏本人为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决议由股东杨某辉独自签字、记录人杨某红签字。——两份《股东决议》时间同为2021年4月1日,但内容不同,且都由杨某辉独自签字。

  文登法院原定于2021年7月26日开庭,7月23日,杨某敏在知晓沈杰发现其违法行为后,马上以虚构的已与沈杰协商好为由,向文登法院申请撤诉。文登法院了解相关情况后,作出慎重处理。

  据此,真相已经大白:原来这一切都是杨某辉一手策划。

  

  经查,事情起因是沈杰与杨某辉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案件还需从头说起:2011年8月6日,沈杰与杨某辉等二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榕鹏公司80%股权中的30%转让给杨某辉等二人。杨某辉于2011年8月11日经工商变更登记取得30%的股权,并依法成为榕鹏公司的总经理。但是,接任后的杨某辉并未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义务:不支付股权转让余款,也不配合公司经营管理,更不参加关系公司重大运营事项的股东会,还将存放公司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保险柜钥匙擅自带走离开公司,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000多万元。

  沈杰于2012年6月14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威海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杨某辉等二人继续履行合同,履行股东和总经理职责,并支付股权转让余款。两年后,2014年6月16日,威海中院作出(2012)威商初字第56号判决书,驳回沈杰诉讼请求,判决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要求沈杰返还股权转让款,并支付违约金损失和惩罚性利息。

  “他违约,拒不履行合同,我打官司居然合同无效,还让我赔钱,这个判决太荒唐,太荒谬了!实在接受不了!”沈杰说

  2014年以来,沈杰以威海中院民二庭原副庭长宫建军在榕鹏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涉嫌枉法裁判为由,实名不间断进行举报,一度引起法学界和媒体的高度关注。

  这一举报,长达七年之久,在政法教育整顿期间,宫建军法官终于倒下——2021年4月25日,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威海中院执行局副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法官宫建军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目前正接受威海市环翠区监委监察调查。

  当然,宫建军的倒下未必就是沈杰举报七年的结果,但是,这毕竟让面临崩溃的沈杰松了口气,反过来却让杨某辉坐立不安:主审、经办法官宫建军被查,如果相关部门继续深挖并对其枉法裁判的错案予以纠正,后果难以预料。于是,杨某辉决定与其坐以待毙,不如铤而走险——变更法定代表人,形成既成事实,或许能变被动为主动。

  这就有了文章开头一幕。

  

  两个案子说完,咱们接着说“邵某春变更法人一案”:于2021年7月10日,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根据沈杰、李家礼的报案材料及大量事实证据决定进行刑事立案侦查。2021年7月15日,审批局也以伪造榕鹏公司印章,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变更法人登记,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于7月14日和21日两次发出听证告知书和听证通知书,拟撤销变更登记,并举行听证。

  2021年8月2日听证会期间,经审批局工作人员与杨某辉现场对质,其承认公章是私自刻制,邵某春提交的变更材料使用的印章与备案印章不一致!8月3日,审批局予以撤销原法人变更,恢复原法人为沈杰。

  值得肯定的是,在这次风险应对中,审批局接报后能够及时启动响应机制,撤销并恢复法人登记,对防止事态恶化和榕鹏公司及时止损,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

  

  房产和公司法人是保住了,但是,杨某辉等人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却依然还在,并逐步蔓延,导致榕鹏公司账号至今无法使用,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更有甚者,杨志辉指使其妹妹杨志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信息系统(山东)”非法发布“威海榕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作废声明”的信息,该行为又一次严重扰乱、破坏了榕鹏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导致榕鹏公司至目前都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这一切事情起因均因威海中院宫建军法官枉法裁判、执行拍卖沈杰的股权而引起。

  威海中院于2021年1月15日在“淘宝网”,通过拍卖沈杰持有榕鹏公司60%的股权,用来偿还杨志辉的股权转让款。根据威海中院在“淘宝网”发布的拍卖公告,2021年1月16日,优先购买权人李家礼与杨志辉及第三人同时参与了竞拍,最终杨志辉以最高价竞得拍卖标的。

  根据威海中院执行卷宗第411至414页显示,威海中院分别于2021年1月25日、1月26日做了执行笔录,申请执行人杨志辉的代理人向执行法官陈述:“按照申请执行人参与拍卖的结果,申请取得沈杰持有榕鹏公司60%的股权,杨志辉拿不出730.3万元的拍卖成交款,申请以本案待执行案款抵顶拍卖成交款。”,“经代理人征求申请执行人本人的意见,综合考虑了相应的风险,还是坚持申请取得沈杰持有榕鹏公司60%的股权”。沈杰持有榕鹏公司60%的股权是经过“淘宝网”公开拍卖的,支付标的物网拍成交款的截止时间是2021年1月23日,杨志辉在1月26日拿不出730.3万元的拍卖成交款既成事实的情况下,其代理人与执行法官协商,申请要取得沈杰持有榕鹏公司60%的股权。按照法律规定,竞买人未在既定期限内付清余款的,此次拍卖成交不应予以确认。优先购买权人根据“淘宝网”公示的《竞买须知》、《竞买公告》、《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于2021年1月19日向威海中院报告提出,请求威海中院严格依据《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要求竞买人杨志辉按时交付标的物网拍成交款。但威海中院却于2021年1月26日同意杨志辉不按规定支付竞拍价款的申请,照准杨志辉以债权同等金额顶拍卖成交款。这完全违严重损害了优先购买权人的权益,也存在与杨志辉恶意串通,帮助杨志辉逃避法律风险,这不符合执行过程中的公平公正与合法原则。

  在这次拍卖中,威海中院不仅剥夺了优先购买人的权益,还有违法律规定,且程序严重违法。

  为此,沈杰和李家礼在《执行监督申请书》中认为:

  威海中院违反法律的规定,在申请执行人杨志辉未在约定的截止时间内支付标的物网拍成交款,却裁定申请执行人用同等金额的债权抵顶拍卖成交款违反法律规定,执行行为违法。

  其依据有两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债权人可以以债权抵顶拍卖成交款的规定,只是规定了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纳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交纳拍卖成交价款,但威海中院仍然裁定申请执行人杨志辉申请取得被执行人沈杰持有榕鹏公司60%的股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用债权抵顶拍卖款,必须在标的物经过拍卖,经过第一次流拍或第二次流拍时等情形,只有无人竞买或竞买最高价低于保留价时,申请执行人才有权以该保留价向执行法院申请以债权抵债。申请人沈杰的股权在“淘宝网”被依法拍卖,参与竞买的有优先购买权人、申请执行人和其他第三人几十次的出价竞拍,根本不存在流拍的情形,显然印证了威海中院的错误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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