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人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烟台中级人民法院判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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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9:4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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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举报人:张世成

  男,1972年2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422619720206001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程郭镇南宿村150号,案发时暂住地莱州市城港路街道西郎子埠村。

  2011年8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2012年2月6日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2012年3月20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上诉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二审维持原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现于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

  举报人张世成因不服: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烟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刑一终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5)

  鲁刑监字第208号

  暴徒马振忠至今逍遥法外,诉求追究马振忠的刑事责任。

  举报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驳回申诉。

  2、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重新判决。

  希望张世成故意杀人冤案能经得起法律和舆论的检验。

  举报人:张世成(现于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服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中侵害人李德鹏马振忠,在张世成被侵害人李德鹏马振忠喊到院里被暴力殴打,脱逃躲到自己家中后,侵害人李德鹏马振忠共同侵害行为没有停止,有预谋无节制、不计后果、多人多次共同暴力、手拿啤酒瓶暴力打砸踹开张世成所住房屋门窗,手拿破碎啤酒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暴力行凶施暴严重威胁到张世成的生命安全,在双方实力相差悬殊,张世成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李德鹏马振忠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李德鹏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张世成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任何人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都有予以制止、依法试施防卫的权利。

  举报人:张世成

  2022年2月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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