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职能部门违法办案,700余万元资产被收缴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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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2 11: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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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好:我是周汝岭,男,汉族,中共党员,住址:山东省鱼台县谷亭镇花园路3318号,电话: 15965713462

  反映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违法办案。

  事实与理由:在1993年1月份,我以“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每年上缴10万元的方式,承包了鱼台县生资农机公司农机商场(有承包合同)。在经营期间,合法经营,一不欠国家税收,二不欠公司承包费,在经营期间,也没有与生资农机公司发生任何经济纠纷及其他纷争情况。然而在1996年4月13日晚10时许,鱼台县检察院去8人之多,开着两辆警车,其中一个检察官手持警械, 突然闯入我的住宅,以我欠生资农机公司款为由,在没有出具任何司法文书的情况下(事后补办,证据1)强行搜查了我的住宅!并且强行将我押至鱼台县检察院,非法将我拘留25天之久,等将我放回后,我的700余万元的资产被收缴一空。只是给出具了一份,既无算帐人的签字,也没有鱼台县检察院的公章的算帐结果。在帐中显示,鱼台县检察院除替我还完帐外,仍欠生资农机公司376301.44元的算帐结果(证据2)。

  二、 鱼台县检察院受理此案,没有法律依据。1.此案至今没有我欠鱼台县生资农机 公司的证据,仅凭“鱼台县供销社”一专封便函(证据3),并无有双方共同算帐的结果,或者是“借条”之类的证据,仅凭这份公函没有法律效力。

  2. 此案至今没有立案,没有立案就办案,实属违法。3.即使欠款是真实的,也不是你检察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鱼台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审理案中,严重乱纪违法。1. 办案人员在办案中,转移现金,办案人员在给我的会计王振的“现金支出情况”,应存现金: 1114066.12元(证据4),办案人员而是将这110余万的现金,用存折的形式,存放在“鱼台县会计师事务所所长蔡松峰处”。

  2. 办案人员在算帐结果中,故意不将我的979034.00元的库存商品不列入我的资产中(证据5、证据2)。

  3. 《检察法》中明确规定:严禁使用扣押的车辆及通讯设备。但办案人员不但违规使用我的车辆及手机,还叫我拿话费,累计: 6000 余元(证据6)。

  4.办案人 员通过我的会计王振,支付87000元的办案费用(证据4)。

  5. 在此案所涉及的700余万元的资产中,只有鱼台县检察院分五次五张单据共计: 451691.36 元,向生资农机公司会计室交款(证据6),但在生资农机公司破产时,“破产案件清算组”在算帐时,因为不欠生资农机公司的钱。故将这笔款,同样也是五次五张单据,退回鱼台县检察院,(因交款单行是检察院)退回的单据(红单)现还存放在鱼台县检察院控申科处。

  总之此案所涉及到700余万元的资产,除剩余资产1666383.44元,移交到鱼台县供销社外,所剩余的530余万元的资产,鱼台县生资农机公司会计室没收到,鱼台县检察院会计室帐上也没有,这500余万元的资产到底去了哪里?6. 鱼台县人民检察院为了做实,除替我还款外,仍欠生资农机公司376301.44元的假证据,不顾违法乱纪以身试法,竟然伪造鱼台县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经我去鱼台县人民法院档案室核实。(1999)鱼法经破字第4-5号案卷中,均没有这两份文件,尤其是《清偿债务通知书》,没盖有“鱼台县人民法院”的公章,竟然也产生了法律效力(证据8)。7. 在鱼台县检察院每次算帐时,我的库存商品979034.00元的库存商品,会计王振应余现金: 1114066.12元,共计是2093万元,均没有计算在内,在我要求无果的情况下,违心在鱼台县检察院算帐结中签字承认算帐正确(准备以后单要这笔钱),但在每次上级有关机关责令“鱼台县检察院落实此案时,鱼台县检察院都以替我还完帐,仍欠生资农机公司37万余元,同时周汝岭也签字算帐结果正确为由,不予返还资产,难道检察院不知道,没有欠款证据,就应该将款返还吗?

  8. 我的商场会计王振,我不知身犯何罪何法,将他戴着脚镣,手铐在县监狱关押,查到案件审理结束时,才无罪释放,办案人员乘机拿着农机商场的“财务公章”,没我的法人印章随便支付帐务。

  鱼台县检察院拒不执行上级检察机关“指示精神”。1. 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济检(纪)发[1998] 27号及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分别行文认定:“滥用职权,违法办案”并且责成鱼台县检察院尽快此案中扣押的款物返还给周妆岭。鱼台县检察院拒不执行照办(证据9、证据10)。

  2.鱼台 县检察院在最高检、省检察院的压力下,不得不向我至书面赔礼道款函,认定越权办案,损害了申诉人周汝岭的合法权益....并且承诺:尽快抓好落实,认真妥善处理。在高检院的压力下,不得不将我抄家时所扣押的15850元返还于我,同时也将拘留期间补助发放。事后,鱼台县检察院不但不兑现诺言,将资产返还,反而认定:整个案件该退的退啦,该赔的赔..... (证据11、证据12)。

  3. 在鱼台县检察院拒不执行上级检察院的批复情况下,我以鱼台县检察院出具的“赔礼道歉函”为依据,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立案后,开庭两次,在第二次开庭时,审判长明确表示“此案已明了,你检察院将钱给谁啦,跟谁要去,要不回来,你检察院赔”,下 次开庭宣判。马上就要尝到法律公正的滋味,谁知济宁市检察院去了位检察官,给济宁市中级法院赔偿办的三位法官谈话,要求此案不再审理,并且扬言:“检察院,想找谁的事,都能找出来了”。三位法官不服气,仍要坚持审理,最后济宁市检察院检察长找济宁市法院院长协商,承诺将款物返还,要求案件驳回。等到案件驳回后,济宁检察长的承诺,也成了空话。

  由于鱼台县人民检察院的违法办案,给我精神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害!我的两个孩子初中没毕业就辍学打工。房子抵帐,为了全家人的生活,我这当年的百万富翁,不得不骑着三轮车穿大街,过小巷,卖烤饼度日。我的年迈母亲在世时,有病无钱就医,我与爱人不得不卖血看病。有次鱼台县检察院于法堂检察官与刘检察官(女)二人到我家找我,见到我与爱人在低矮的出租屋内,剥大蒜皮(每斤0.25元)挣钱,来维持生活。二人同时落下了辛酸的眼泪。没有说话转身就走,直接到县民政局替我夫妻二人申请了低保,现在要帐的仍捅破门,希望通过媒体报道得到相关部门重视处理,我的身体年老多病,心脏放有“支架”。我现在已是73周岁之人,没有几天活头。在我临死之前,多么想尝到法律公正的味道!

  以上我所举报的内容,如有一点不实之处,我甘愿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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