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查二三十年给减刑的秋后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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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3 17:0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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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石城人赖某文,于1995年因受贿一万多元判五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表现良好,两度获得减刑,减刑刑期的总和为两年零五个月,没有突破刑法“刑期执行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的强制性规定。刑满释放后赖某二十多年不但没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还协助政府推广殡葬改革,举办民营企业,依法纳税,安置就业,为社会作出了很大的贡献。2021年5月14日,石城县人民法院重新逮捕赖某文,收监的理由是认为当年减刑不当,决定要重新服完剩余刑期。

  黑龙江人张三,2002年因非法经营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期间,2003年8月因重大立功,减刑一年零三个月,同年11月因悔改表现突出减刑一年零两个月,于2004年刑满释放。现法院对两次减刑中的后面一次,因考核期是7-12月,监狱审核时间是10月24日,法院审批时间是11月15日,存在提前审批,不应计入当次考核,故予以撤销,现法院决定撤销原裁定,把张三收监执行未服完刑期。

  

  这是最近收到的诸多关于全国范围内倒查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案中很普通的两起求助案,但颇有代表性。前者是因为26年前的案件被重新收监,年届六旬,不但正在做的工程被耽误,而且由于身体不好,三级高血压,伴有脑梗,现在在监狱住院。后者因19年前的案件被重新收监,同样是体弱多病,年届六旬,家属完全不能理解,即使当年减刑存在一点瑕疵,但时过境迁,早已没有社会危害性,为何不能采取社区矫正的方式,非要重新收监服刑呢?

  我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2021年6月28日发布了法[2021]165号文件,名为《关于依法纠正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有关政策解答》。而这份文件的出台,或许与“纸面服刑”事件有关。纸面服刑,出自巴图孟和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却连一天监狱都没进过一案。去年9月4日,《半月谈》报道了内蒙古的杀人犯巴图孟和一天监狱都没进过,纸面服刑15年,今年4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图孟和案件工作组公布的《关于巴图孟和案调查和追责问责情况的通报》显示,纪检监察机关已认定84名责任人,除已故的10人外,74名责任人被查处。

  

  对于孙小果案、巴图孟和等案件暴露的刑罚执行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坦言:社会广泛关注的孙小果、郭文思、巴图孟和“纸面服刑”案中检察监督流于形式,“我们深刻反思:刑罚执行中的突出问题,检察监督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而不纠正、不报告是渎职。”以此自查自纠,3案29名检察人员被严肃追责。今年6月,全国检察系统很多基层院相继发布了关于对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举报的通告。2021年6月,全国教育整顿办表示,当前各地深刻总结汲取相关案件的教训,正在按照中央政法委出台的全面排查整治意见要求,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办理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取得了初步成效。据当时报道,各地各政法单位运用大数据智能化筛查、重点案件排查等方式,对近30年以来的“减假暂”案件开展全面筛查,目前进度已达90%,锁定了一批重点案件。

  应该说,倒查刑罚执行问题是有必要的,也是落实检察监督职责,体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举措。作为法律人,我们肯定也赞成纠正错误减刑、假释、监外执行,但矫枉不能过正,倒查也不能为追求绩效而一些本属于法官裁量权的减刑一刀切地收监服刑。像本文开篇提到的赖某文,本来就是轻罪轻刑,刑罚执行一半以上,完全符合减刑条件。而且,即使法院有纠错的职权,但同样应该遵守刑法时效的规定。减刑已超过20多年了,法院是否有权进行追诉?刑法的安定性在哪?

  

  更为可怕的是,这种纠正原裁定减刑的做法,采用的裁定都是即刻发生法律效力的,没有上诉权。这种立即生效的裁定根本没有救济途径,律师介入无门。其实,对减刑裁定的再审程序不同于原本的减刑审核程序,应该是一种外部程序,是撤销与反撤销之间的对抗较量,是当事人与提起再审者之间的争议。特别是法院自己提起的再审程序,往往先入为主,其身份已不再居中独立,天平早已自然倾斜,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已毫无招架之力。一旦法院撤销减刑裁定,其后果对当事人是极为不利的,其权利义务将发生巨大的变化。当事人如果没有上诉权进行救济,将出现百分之百的司法专断,法治风险十分巨大。

  这些案件应该是今年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中提起的,本来目的是深挖彻查纸面服刑背后的司法腐败,清除政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而这些案件作出减刑裁定过程中没有进行利益输送,不存在司法腐败问题,刑满释放多年不仅没有违法行为,而且对社会有很大贡献,重新收监无疑是一种推卸责任盲目唯上,缺乏法治精神和责任担当的行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目的,是依法清除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而不是不分青红皂白不管是非对错,伤害无辜群众。中央的政策是好的,但执行中宁左勿右,矫枉过正只会带来不良的社会效果。像赖某文,出狱后成为当地民营企业家,创造了无数的就业岗位,重新收监给他本人、家庭、企业职工、债权人甚至国家的利益都将遭受严重影响和损失。

  其实,《关于依法纠正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有关政策解答》对纠正违规减刑并不是一刀切的,其第十条明确规定,对于重新计算后还存在剩余刑期的,原则上收监,但如果刑满释法后遵纪守法,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可以根据刑期长短、实际表现、人身危险性评估等情况,由人民法院征求同级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意见后作出决定。赖某文案,石城县法院征求公安机关意见,公安局的意见是因无违法犯罪可以考虑不予收监,检察机关的意见是因未提供人身危险性评估等情况,你们自己定。结果法院定的却是收监执行余刑。对于基层办案机关而言,这样做的风险最小,责任最小,反正减刑是二十多年前的司法人员办的,撤销很容易,不撤就可能连累自己。

  我一直在思考刑事司法领域的重刑主义倾向,也曾写过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不能一味地考虑“入罪”,而不考虑“出罪”。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重罪轻判、违规减刑假释是该查,但那些违规立案、违法逮捕、长期未决羁押、错误起诉、无罪硬判、轻罪重判、难道就不用查吗?不能只考虑漏网之鱼,而不考虑蒙冤入狱的吧?动不动就追究不起诉、判无罪的司法人员的责任,怎么就不追究那些枉法冤判、重判、顶格判的司法人员呢?减刑二十年后都要收监执行余下的一两年刑罚,怎么就不能考虑用社区矫正等刑罚替代措施执行呢?

  重刑主义其实是一种司法上的懒政表现,重比轻的责任要小,风险要小,所以宁重勿轻,宁左勿右,进而助长司法上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刑事立法上,近年的倾向是重刑主义,很多罪名都增加了法定刑,司法上,越来越多的未决羁押和监禁刑,更不要说扫黑除恶中很多拔高重判顶格判的。最近看统计数据,很多案件定罪率增加,光“帮信罪”这一个罪名,一年增长的数量竟然高达21倍!刑罚不断地被当做解决社会矛盾的常用方式而不是最后方式。狱中的犯人是不是越多越好呢?是不是判完了就不管申诉越来越多?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方向,不应该在重刑主义上再加码,而应该真正考虑民众的感受,问一下老百姓对司法的信任和体验,是变得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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