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北园村村民对不动产登记职能部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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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9 12:2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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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好:本人王忠祥,电话:1362508779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北园村村民,对产权证登记的面积有疑议,现申请得到相关部门的实际帮助。本人住宅位于盖山镇北园村大门路137号,于1989年 4月24日取得建筑许可,于当年5月完成一层 114.7平米和二层97.3平米建设,并于1989年 4 月申请办理产权。当时郊区房管局告知这批农村建设房会于1992年统一办理产权登记。我家里人按照相关部门统一安排,于1992年3月10日到郊区房管局办理了产权登记,当时登记确认一层 114.7 平米,二层97.3平米。后来,由于需要,家里又申请加盖第三层,于1995年1月去申请办理包含加盖第三层的住宅产权。这个时候,福州市仓山区房管局给我们办理产权登记时候,认为我们是新建住宅,要按照1991年国家测绘局(1991年120号文)《房产测量规范》规定,给房屋的一层、二层阳台面折半计算。新证一层变为105平方,二层变为90平方。实际减少将近16平方。

  经查询1991年6月《建设部关于加强房产测量工作的通知》有关内容,其中关于国家测绘局发布的(1991年120号文)《房产测量规范》,就各地认真贯彻执行通知内容中第一点明确要求“对新建房屋和产权变更、转移的房屋的测绘应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本人的第一层、第二层的住宅不是新建房屋,是在1991年(1991年120号文)《房产测量规范》出台之前的1989年就已经竣工建成。因此,虽然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候是在《房产测量规范》出台之后,但考虑实际情况,遵照法不溯既往的原则,该政策规定的测绘标准不应当将1989年已经建成竣工的房屋一、二层建筑情况包括在内。因此,1992年第一次办理产权登记时候,当时的房管局办证机关就是考虑到这个实际情况,才按照1991年国家测绘有关文件出台之前情况办理的。而1995年办理第二次产权登记时候,将一层和二层打包认定为新建住宅,并按照1991年标准更改,反而是没有准确执行1991年6月出台的《建设部关于加强房产测量工作的通知》,实际上损害了群众利益,简单生搬硬套《测量规范》。因为该房屋一层和二层的建设竣工是于1991年前,而且是按照政府统一安排才刚好在1992年时候,申请是1989年就申请产权登记确认,这两层不能算新建住宅。

  现在大力开展不忘初心、为民办实事活动,就是要实际考虑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以人民为中心依法行政,我们也期盼相关部门机关在办理具体事项时候考虑群众实际困难,做到行政有温度,让我们切身增强幸福感和获得感,再次请领导考虑以上请求。希望通过媒体报道得到相关部门重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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