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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本人王忠祥,电话:1362508779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北园村村民,对产权证登记的面积有疑议,现申请得到相关部门的实际帮助。本人住宅位于盖山镇北园村大门路137号,于1989年 4月24日取得建筑许可,于当年5月完成一层 114.7平米和二层97.3平米建设,并于1989年 4 月申请办理产权。当时郊区房管局告知这批农村建设房会于1992年统一办理产权登记。我家里人按照相关部门统一安排,于1992年3月10日到郊区房管局办理了产权登记,当时登记确认一层 114.7 平米,二层97.3平米。后来,由于需要,家里又申请加盖第三层,于1995年1月去申请办理包含加盖第三层的住宅产权。这个时候,福州市仓山区房管局给我们办理产权登记时候,认为我们是新建住宅,要按照1991年国家测绘局(1991年120号文)《房产测量规范》规定,给房屋的一层、二层阳台面折半计算。新证一层变为105平方,二层变为90平方。实际减少将近16平方。
经查询1991年6月《建设部关于加强房产测量工作的通知》有关内容,其中关于国家测绘局发布的(1991年120号文)《房产测量规范》,就各地认真贯彻执行通知内容中第一点明确要求“对新建房屋和产权变更、转移的房屋的测绘应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本人的第一层、第二层的住宅不是新建房屋,是在1991年(1991年120号文)《房产测量规范》出台之前的1989年就已经竣工建成。因此,虽然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候是在《房产测量规范》出台之后,但考虑实际情况,遵照法不溯既往的原则,该政策规定的测绘标准不应当将1989年已经建成竣工的房屋一、二层建筑情况包括在内。因此,1992年第一次办理产权登记时候,当时的房管局办证机关就是考虑到这个实际情况,才按照1991年国家测绘有关文件出台之前情况办理的。而1995年办理第二次产权登记时候,将一层和二层打包认定为新建住宅,并按照1991年标准更改,反而是没有准确执行1991年6月出台的《建设部关于加强房产测量工作的通知》,实际上损害了群众利益,简单生搬硬套《测量规范》。因为该房屋一层和二层的建设竣工是于1991年前,而且是按照政府统一安排才刚好在1992年时候,申请是1989年就申请产权登记确认,这两层不能算新建住宅。
现在大力开展不忘初心、为民办实事活动,就是要实际考虑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以人民为中心依法行政,我们也期盼相关部门机关在办理具体事项时候考虑群众实际困难,做到行政有温度,让我们切身增强幸福感和获得感,再次请领导考虑以上请求。希望通过媒体报道得到相关部门重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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