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天房地产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十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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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7 16:4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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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市中天房地产公司被举报歪曲事实,恶意拖欠农民工资近日,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滨湖庄园项目的农民工代表毕仲青向媒体投诉称:唐山市中天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在2009年开发滨湖庄园项目607、608号楼时,恶意拖欠70多位农民工工资152万元、设备租赁费42万元一直未支付。在2020年1月14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唐山市中天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0年12月19日,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担任唐山市中天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人,并对毕仲青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核。令人感到可笑的是,唐山市中天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在经过审核后,认定中天公司应向毕仲青支付工程款2039796.73元;但是中天公司财务调取的毕仲青拨款记录显示已经支付给毕仲青施工队3198121元。也就是说,以毕仲青为首的这70多位农民工不仅拿不到工资,还要倒找给中天公司1158324.27元。毕仲青认为,唐山市中天房地产开发公司这是在歪曲事实,恶意拖欠农民工资,其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均无果而终。毕仲青请求各大媒体能够采访报道,还原事实真相。他愿意对反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属实,愿意负法律责任,与他人无关。毕仲青提供的事情经过:2009年初,中天公司拟开发建设滨湖庄园项目的607、608号楼,承建商为河北众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博公司)。同年4月3日众博公司与毕仲青签订了《内部施工协议》,约定由毕仲青对滨湖庄园住宅小区607、608楼项目实行大清包。协议签订后,毕仲青带领农民工入场施工。在607号楼三层封顶、608号楼2层封顶以及地下室完工后,由于众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资以及租赁设备费,项目停工。随后,农民工到路南区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农民工资拖欠问题。过了没有几天,中天公司董事长任静芝来到工地,现场跟农民工承诺,众博拖欠的工资由他来支付,要求农民工继续施工,不要乱找了。于是在2009年8月20日,中天公司、众博公司、毕仲青三方盖章、签字签订的《607#、608#楼施工三方协议书》约定2009年4月3日众博公司与毕仲青签订的合同解除,后期借用众博资质,继续使用原施工材料管理人员及印章,仍由毕仲青第四施工队施工。三方协议第二条第四项:“本补充协议签订前的一切事宜均由前众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理,签订后由甲方(唐山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理,确保工期,若延误工期从第11天起(视气候情况),每延误一天罚款500元。”三方约定以2009年8月20日为时间节点,2009年8月20日以前由众博公司处理一切事宜,2009年8月20日之后由中天公司负责,给毕仲青施工队的工资按月结算。协议签订后的第五天,也就是2009年的8月25日,中天公司拨付给毕仲青施工队50万元;9月18日又给毕仲青施工队拨付20万元,由中天公司财务人员现场给各班组支付众博公司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随后,中天公司又多次给毕仲青多次拨款并现场给各班组农民工发放,截止到2010年9月11日,中天公司共计为毕仲青施工队拨付3198121元。2011年4月份,滨湖庄园项目607、608号楼交付使用。经毕仲青核算,中天公司还欠农民工工资152万、租赁费42万元,合计194万元。但是中天公司此时突然翻脸,声称这194万元由众博公司支付,不应该由他来支付,他只负责三方协议签订之后的款项。理由是三方协议第二条第四项约定:“本补充协议签订前的一切事宜均由前众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理,签订后由甲方(唐山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理。”并声称钱已经拨付超了,出于同情,拨付超的钱也不要了。在中天公司申请破产后,中天公司的管理人也依据这条协议,认为剩余的尾款194万元应该由众博公司来支付。对于中天公司以及其管理人的说法,毕仲青表示无法接受,认为中天公司从三方协议签订之时,就是故意在设套坑骗农民。理由如下: 如果说中天公司董事长任静芝没有在工地现场向农民工承诺先支付众博公司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话,农民工也不会继续施工的;再说了,当时农民工已经到路南区劳动监察投诉了,如果中天公司不支付众博公司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劳动监察后期也不会不了了之。中天公司的财务拨款明细显示:给毕仲青拨付的50万元人工费的时间是2009年8月25日,也就是三方协议签订之后的第五天就拨付了50万元的人工费。如果说按照协议的约定是按月结算,为什么中天公司仅仅签订三方协议后5天就给毕仲青拨付50万元的人工费并现场发放给农民工?这很明显,就是拨付的众博公司拖欠农民工资。也正是因为中天公司在随后的几个月内,陆续将众博公司拖欠的农民工资拨付到位,所以才保证了工程的顺利施工。中天公司任静芝在签订三方协议之前,在工地上承诺先将众博公司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付清,有多位农民工在现场,如今这些农民工都出具书面材料作证。可以作证的农民工有王学建(资料员)、王彪(架子工)、蔡春利(钢筋工)、王丽民(瓦工)、肖彦海(木工)、卢建富(保管员)、张洪涛(电工)、陈立忠(勤杂人员)。第四、中天公司在签订协议时,一方面担心如果不将众博公司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按期支付的话,会无法保证顺利施工,所以董事长任静芝在现场跟农民工保证支付众博公司拖欠的农民工资,并在三方协议签订的第五天就拿出50万元在工地现场给各班组支付众博拖欠的农民工资,以安抚农民工,以保证工程的顺利施工;另外一方面,中天公司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又故意在第二条第四项约定“本补充协议签订前的一切事宜均由前众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理,签订后由甲方(唐山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理。”为日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跟租赁费埋下伏笔,中天公司的此举行为,还涉嫌合同欺诈。综上所述,中天公司声称其拨付的款项是三方协议签订后支付给毕仲青的工程款,不符合常理,明显与事实不符,还涉嫌合同欺诈,中天公司与众博公司、毕仲青签订的三方协议属于无效协议。中天公司管理人仍然坚持拿三方协议来说事,涉嫌恶意帮助中天公司坑害农民工。无奈之下,毕仲青请求媒体给与关注报道,以期望引起唐山市、路南区相关领导的重视,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的处理此事。毕仲青愿意对上述反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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