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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中院助纣为虐
银川典雅壁纸公司关于对养老院壁纸鉴定补充异议书
2021年9月26日典雅壁纸公司出于对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及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的尊重,典雅壁纸公司按期到达宝丰公司,就鉴定问题,我方已经以书面形式分别向方圆公司及银川中院提出异议,且一再表明,典雅到场不代表典雅同意对壁纸进行鉴定,事实方圆公司抽取的壁纸,根本不符合鉴定条件,且鉴定无法达到宝丰鉴定诉求,因此典雅公司再次要求对提取的壁纸不予鉴定,理由如下:宝丰公司提供的壁纸已经不符合鉴定要求,系被污染的壁纸。宝丰公司虽然从所谓的行政用房中提取了壁纸,但在此之前该壁纸实际贮存在何处?或是否已经经过某种处理,相信方圆公司及银川中院也无法确认。更让人无法相信的是,抽样的涉案竖条纹壁纸竟然变色与铺贴的壁纸颜色一致,且均匀变色。其他批次竖条纹壁纸及小花壁纸也有不同程度的变色为粉紫。这完全不符合变色及褪色的规律,就算铺贴变色的壁纸,变色也是在光照充足的位置先发生变化,阴暗部分变化较慢,因此是逐步演变,色彩呈现不均匀分部。褪色同样道理,如果褪色也是一卷的外部先发生褪色,再至卷心部位,因此褪色的色彩分部同样不可能一致。因此如此惊人的“变色”说明了所有壁纸已经被严重污染。且在宝丰公司所取的小花壁纸样品,在打开后,竟然在塑料封存的情况下,拆后展开该壁纸一侧整卷8-9厘米宽的部分是湿的,当时就此典雅公司当场向银川中院的杨璐璐法官提出质疑,如果该批货品一致贮存在此,两年的时间,就算当时弄湿过也该干了。因此进一步证实了抽取的样品并非一直保存于此处,甚至不可排除涉案产品经过某种处理,没有完全干透,以至整卷8-9厘米宽的部分是湿的。另外如果按照宝丰公司现场三批次的产品均发生变色的情形,所有三批次产品上墙后都会发生变色现象,为什么宝丰公司仅仅主张第三批次呢?且如果仅第三批次有问题,为什么同一批次竖条纹于小花的变色有不一样呢?因为同批次的产品除了花纹样板不一致,其他所有的原料工艺生产时间等均一致,在同批次产品同样储存条件下,一部分变黄,一部分变粉紫,如何解释? 典雅公司27日在自己的仓库中找到了同批次产品,后通过公证人员在场抽取了相关产品三份进行封存,邮寄给银川中院及方圆公司各一份,典雅公司自留一份。同批次产品根本没有任何色变,相信银川中院及方圆公司在看到实物后自会分辨。公正所寄涉案产品同样作为典雅公司的证据,请求银川中院及方圆公司在鉴定过程应当予以参照。因此进一步说明宝丰公司对壁纸的贮存存在严重问题,抽取的壁纸已经完全被污染,根本不符合鉴定的条件。方圆公司的鉴定实际根本不能实现宝丰公司申请鉴定的诉求“壁纸质量鉴定”。壁纸已经过了6个月质保期,且不符合GB/T34844-2017标准中明确的一个月的鉴定期,及对鉴定产品数量的要求,等具体的理由以《关于对养老院壁纸鉴定方案异议书》为准,不再赘述。而方圆公司目前的检测数据仅仅是目前壁纸现状数据,实际不能证明两年前壁纸的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因此方圆的检测实际根本达不到鉴定诉求及目的要求。实际目前宝丰提供的已经变色的壁纸,方圆公司的鉴定能否证明该变色是因为典雅壁纸质量存在问题而导致?显然不可能。如果银川中级法院只要方圆公司证明壁纸“变色了”这一事实,相信正常视力的人都能看到抽取壁纸现在是什么颜色,无需证明。 请问方圆公司在此鉴定中究竟是什么样的角色,鉴定最终目的是什么?如果无法实现鉴定目的,此鉴定还有鉴定的必要吗?还是想通过鉴定而获取的是是而非的“结论”,给典雅公司以“莫须有”的罪名呢?鉴定机构岂不沦为“助纣为虐”的工具?这也是典雅公司一而再,再而三不同意启动鉴定的原因。典雅公司坚信公平正义一直都在!宝丰公司要求按照GB/T34844-2017标准进行鉴定无事实依据,典雅公司不同意以此标准进行鉴定,如果一定要启动鉴定也只能依照GB18585-2001、QB/T4034-2010标准进行鉴定。首先依据合同约定是出售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实际典雅公司在所有的包装箱中均明确了期适用的标准为QB/T4034-2010标准(该标准为行业标准,实际高于国家标准),在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中实际明确适用GB18585-2001标准。后期宝丰发现“变色”问题后也是以QB/T4034-2010标准送至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进行检测,因此双方实际均认可按照QB/T4034-2010标准执行,现宝丰公司单方要求按照GB/T34844-2017标准进行鉴定无事实依据,典雅公司对以此标准进行鉴定不认可。综上补充异议再结合2021年9月异议书内容,请法院及方圆检测公司再次考量,公道自在人心!!同时也希望通过媒体报道得到相关部门重视处理 异议人:典雅公司 电话0523-82030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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