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丁家镇和陶市村委包庇违法行为且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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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4 13:3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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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好:我是贺永梅,电话15111864141 女,1974年7月,初中文化 现住重庆市璧山区丁家镇 渝隆路734号, 现举报:1.丁家镇包庇违法行为且不作为。2.陶市村委员会非法剥夺公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改变耕地用途

  一、基本情况我家住重庆市璧山区丁家镇铜瓦村陶市一队家有五口人,是本村本地人,土地确权证上也是五口人的口粮地,2000年时父母死亡,户口本上剩下3人。2020年全村土地确认时被村委会告知我们家五口人的口粮地早在2002年时就被村委会收回流转给其他村民,这件事在2020年之前无任何单位、组织、个人提前告知我们一家人。我们一家人得知情况后找过村委会,镇相关部门他们都以我父亲死亡“绝户”“欠农业税”等理由拒绝处理。

  二、举报理由 1.丁家镇包庇违法行为且不作为。丁家镇在受到群众的举报后,未查明相关情况的情况下,未进行任何调解处理,以绝户、户口迁移等理由包庇村委会私自收回耕地的违法行为2.陶市村民委员会非法剥夺国家公民的土地承包权。举报人土地证有效期到2024年,村委会在土地承包未到期限前,以欠农业税和“绝户”等理由,从2002年在不告知承包人的情况下私自将承包人的耕地划转给他人及改变耕地用途做加工厂;这些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的规定,同时,违反了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耕地发包方(村委会)与承包方之间发生纠纷的,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发包方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诉求:1.要求村委会赔偿从2002年至2021年,19年间的被非法划转土地收益。2.依法惩处丁家镇包庇违法行为且不作为。

  我们多次投诉无果,无奈之下希望通过媒体报道得到相关部门重视处理,还我们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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