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强强,耿玉虎行政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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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9 09:5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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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政法委、中纪委、监察委、公安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律检察委员会、委政法委、公安厅:

  吴忠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吴忠市政法委员会:

  利通区政法委员会:

  实名举报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368号5幢10402室

  法定代表:高海军  职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联系方式:13649202264   13991958988

  被举报人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开元大道。

  法人代表:王永福 系该局局长

  被举报人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院长郭勤

  电话:0953-2035088 地址:利通区人民迎宾大道

  被举报人三:安强强,男,汉族,1976年7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2223197607111670,农民,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风区新城大众巷3号楼1单元601室

  举报人举报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做出的(2017)宁0302行初8号行政裁定书,同时裁定撤销被举报人作出的201507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举报人全部承担。

  3、请求上级领导严惩并严查被举报单位局长和院长

  举报人举报事实和理由

  一、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第三人安强强既不认识,又无任何法律关系;

  二、举报人从未与被举报人第三人安强强签订过任何劳务合同,更无在《认定工伤申请书》上签字或加盖任何行政公章、法人私章、合同专用章等印章。公司社保名册中也无此人。

  三、举报人从未在宁夏庆华煤化有限公司韦二北矿1232采煤工作面有过工程,也从未签过该工程施工合同。

  四、在公安机关调查中安强强的所有文件全部系耿玉虎伪造,耿玉虎是宁夏庆华煤化有限公司职工,举报人公司从不认识耿玉虎,与耿玉虎没有任何关系,更无合同法律关系。第三人安强强起诉主体错误,其给谁干活,就应该起诉谁,所干工程受益人是耿玉虎和宁夏庆华煤化有限公司,其就应该起诉耿玉虎和宁夏庆华煤化有限公司,并不是举报人,举报人和宁夏庆华煤化有限公司从成立至今没有账务往来,更无开具发票,也从没有收到宁夏庆华煤化有限公司汇来的一分钱工程款,第三人安强强的工资谁发放,谁承担责任。耿玉虎和宁夏庆华煤化有限公司给第三人安强强发放工资,与举报人无任何关系。

  五、被告作出的201507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严重违法:

  1.认定活动未通知举报人应诉,也未向举报人送达任何文书材料;2.仲裁认定事实不清,未向举报人核实相关案件事实;

  3.错将宁夏同心县韦州镇韦二北矿作为举报人公司的住所地进行了邮寄送达;举报人注册地是陕西省西安市,从2009年4月注册至今没有变更过。 4.错将与上举报人公司无任何关系的耿玉强列为法定代表人。耿玉虎与举报人公司也不存在挂靠关系;5.第三人安强强与举报人公司不存在劳动和雇员关系;6.《工伤认定申请书》上加盖的公司印章是伪造举报人公司的;法人签字也系伪造。7.认定第三人安强强与举报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也未通知举报人公司;

  8.“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庆华煤业集团韦二北矿项目部”的公章系伪造。综上,被举报人认定工伤的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六、被举报人称:2015年4月22日向举报人送达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举报人拒收。此言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其又称2015年4月30日向举报人邮寄送达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由马小龙收取并签字。举报人公司从未收到过被举报人所称的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而且也不知道被举报人说的马小龙是何许人,我公司没有此人,也不认识此人。社保清单也无马小龙这个人。

  七、举报人于2017年2月9日,宁夏同心县人民法院到西安执行安强强申请执行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劳动争议一案,向举报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时,举报人才知道在有人冒充伪造举报人公司复议件在宁夏同心县有一处工程,才知道有这一案件。举报人随即于2017年3月7日向法院起诉,时间并未超过法定期限60日。

  八、举报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被举报人认定工伤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和依据材料。举报人的理由充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九、举报人在公安机关的调查案卷中复印得知,存有安强强自己亲笔书写的承诺:工伤处理协议,内容为:“就安强强工伤一事经双方协议处理医药费24000元,耿玉虎出,工伤期间所借生活费4000元也不要了,保险工伤赔付38000元(叁万捌仟元)打到安强强个人账户,耿玉虎再给安强强12000元(壹万两千元)一次性处理。安强强收到保险公司钱后撤诉,撤诉后耿玉虎支付,剩下余款,2016年8月1日本人安强强”,该协议明确约定,安强强的工伤由保险公司和耿玉虎承担。与举报人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十、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严重超审限判决,严重违法。举报人于2017年3月7日向利通区人民法院起诉,利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判决,欠拖不决,严重超审限,长达三年,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81条规定,总书记多次中央重要肠胃会议指出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严重违背党中央、习近平保护民营企业不受不法分子侵害,请求贵院支持举报人的上诉请求。

  综上所述:举报人请求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举报人《认定工伤申请书》的错误决定。并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利通区人民法院(2017)宁0302行初8号行政裁定书,支持举报人的请求。

  此致

  中央政法委、中纪委、监察委、公安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律检察委员会、委政法委、公安厅:

  吴忠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吴忠市政法委员会:

  利通区政法委员会:

  实名举报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证:91610000687955523R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368号5幢10402室

  法定代表:高海军  职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联系方式:13649202264   13991958988

  2021年09月18日

  附件目录:收到举报信得上级领导需要附件太厚举报人可通过邮箱发送,谢谢

  1.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举报人是手续合法。

  2.安强强和耿玉虎关于撤销情况协商一致承诺书一页,证明全部是耿玉虎个人行为。

  3.司法鉴定申请书6份;

  4.申请鉴定总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签字,确认安强强申请工伤认定书上的法人代表签字系伪造;

  5.申请鉴定涉案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的公司印章及法人代表签字的真伪;

  6.印章备案回执,证明:工伤认定申请表非举报人公司盖章与举报人印章不符;

  7.网站声明,证明:举报人在官方网站早已在2010年1月就免责声明;

  8.西安晚报,证明:举报人2013年3月11日向全国媒体登报声明;

  9.中国改革报,证明:举报人于2020年5月25日向全国媒体登报声明;任何伪造举报人公章以及签字都属于违法行为,对举报人无效的免责声明。

  10.中国信息报,证明:举报人2020年9月18日向全国媒体登报声明;任何伪造举报人公章以及签字都属于违法行为,对举报人无效的免责声明。

  11.检察日报,证明:2020年9月2日检察日报都是挂靠惹的祸,安强强的全部责任是耿玉虎全部承担,耿玉虎伪造举报人公司复印件聘请安强强与举报人无关。;

  12.社保证明,证明:安强强和耿玉虎不是我公司工人,我公司与此二人也无任何关系;

  13.吴忠市公安局受案回执,证明:举报人已刑事报案;

  14.快递单,证明:我公司没有超过上诉期限。

  15.在吴中市劳动局调取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伤残等级评定表一份。证明盖章与签字并非举报人公司盖章和签字。

  16.中国信息报,证明:举报人2020年07月15日向全国媒体登报声明;任何伪造举报人公章以及签字都属于违法行为,对举报人无效的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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