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七八年,是王文贤人生最灰暗、最狼狈的几年,一起莫名其妙的官司纠缠了七八年,他自己的钱转来转去变成了别人的钱,一笔没有履行的民间借贷不仅落在他的头上,还殃及到内蒙古科容包装有限公司(简称科容公司),法官硬生生地把科容公司的一笔征地款判给了别人……
投资:合伙买饭店埋下祸根
我们把时间拉回到2010年10月,来自鄂尔多斯的民营企业家王文贤,准备和"好兄弟"梁某某共同出资,购买内蒙古及时雨拍卖有限公司(简称及时雨公司)即将拍卖的呼和浩特市北原饭店。经过拍卖程序,最终该饭店以5911余万元成交。
为了这笔生意,2010年11月24日前,王文贤个人先后向及时雨公司打款5次、他的财务人员韩丽萍向及时雨公司打款1次、他的金槌拍卖公司向及时雨公司打款1次,7次共计向及时雨公司打款4287万元。他的合作伙伴梁某某经过筹措,也向及时雨公司转款1747万元。
购买北原饭店正式成交后,王文贤与梁某某等待办理过户手续,结果等待了一年多,及时雨公司却说北原饭店无法过户到二人名下,饭店买卖只能终止。
在扣除了一年多的水电物业等费用后,及时雨公司给王文贤和梁某某退钱,恰在此时,王文贤控股的科容公司有一笔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到期需要偿还,及时雨公司就把王文贤的4000多万元转入了科容公司账户。将梁某某出资的1700多万元按照梁某某的指示退回到别的账户。
2011年末,科容公司用这笔从拍卖公司返回的资金偿还了农业发展银行的到期贷款。原本与银行说好的,还了再贷。谁知科容公司偿还了贷款后,银行却没有按时放贷,这使得科容公司的流动资金遇到了困难。
2012年2月23日,科容公司为了缓解流动资金紧张问题,决定向泰益小贷公司借贷3000万元,借款协议上明确规定:用途为流动资金。科容公司法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公章,还到青城公证处做了公证。按照借款协议约定,泰益小贷公司"最晚于3个工作日将贷款支付到账"。
然而,泰益小贷公司的贷款始终没有到账,"3个工作日"成了一句蒙人的假话。3000万元贷款,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一晃一个月过去了,泰益小贷公司的贷款一直没有打到科容公司的账户上。王文贤是个讲义气重情义的汉子,多次催促贷款末到账,他也没有往心里去,这笔借贷没有财产抵押,资金没有到账就等于讲了一个故事过去了。谁知事情远非他想得那么单纯,对于那些放高利贷的人来讲,别说有"借条"捏在手里,没"借条"能瓜葛上你,也绝对向你讨债。
借贷:算计科容公司的征地补偿款
没有收到小贷公司的贷款,科容公司的太平日子过了两年。2014年7月21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执行局给科容公司下了一份《执行裁定书》,裁定科容公司出让给政府的3500多万元土地补偿款全部扣留、提取,用于偿还小贷公司的贷款本息。
科容公司的大股东王文贤大吃一惊:小贷公司签了借款协议,既不放款又不归还借款协议,两年时间没动静,原来挖好坑在这儿等着呢!他说:"放高利贷的不讲究操守,法院的法官不能枉法乱来吧?"回民区法院执行局的法官既不到科容公司调查,也不查看有无银行转款凭证,就作出了执行征地款项的裁定?
王文贤找到了法院,他想知道这笔没有实际发生的贷款,法官根据什么做出的裁定。一了解,王文贤还真的被小贷公司的"智慧"和法官的神操作气蒙了。原来,问题出在王文贤和另一自然人为梁某某担保的2500万元贷款上。
2010年底,梁某某的公司资金紧张,通过贾某某向泰益小贷公司借贷,王文贤和另一自然人做了个人担保。在2010年12月和2011年1月间,梁某某先后两次签订借款协议,总计借款2500万元。借款的理由是用于购买北原饭店,实际上此时购买北原饭店的事情早已过去,梁某某虚构了一个借款理由。
笔者从呼和浩特市中院开庭证据上看到,这2500万元借贷只有三笔合计750万元来自小贷公司的账户,其余款项分别由石某某、贾某某、吴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富某工贸和一个数字账号汇入梁某某的公司账户以及与梁某某有关的人员,单单一笔2500万元的贷款就由多个自然人集资放贷,那么,其公司其他贷款业务或许涉嫌吸纳更多的公众资金,泰益小贷公司很有可能就成了掩盖民间非法集资的外壳。
我们再把话题拉回到梁某某的这笔贷款上,小贷公司给梁某某的贷款,梁某某在收到后用在了自己承包的水利工程和公司运营上。这笔贷款确实发放了,王文贤与另一位担保人,也确实为这笔贷款做了担保,但他们是"自然人担保",并非科容公司担保。
小贷公司的这笔高利贷与科容公司毫无瓜葛,法官如果认真一点,不是睡觉装鼾,或者是主观故意,就不应该把一笔没有完成的贷款,用一纸裁定硬生生地扣到科容公司头上,把科容公司在呼市金海工业园区内一块31165平方米的土地,当作强制抵押执行标的物。
科容公司没有收到小贷公司一分钱借款,凭什么执行科容公司的土地补偿款?收到《执行裁定书》的第三天,科容公司就向回民区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但是,直至2015年7月17日,回民区法院才对此案作出了《执行异议裁定书》。
科容公司没有收到小贷公司的3000万元借款,回民区法院在执行异议裁定书中坚持认为:执行行为正确,程序合法,驳回科容公司的异议。
科容公司不服,向呼市回民区检察院提出申诉,2015年10月,回民区检察院根据科容公司的申诉出具了检察建议书,检方认为回民区法院对执行根据审查不严,执行裁定程序和内容违法。但忽略了科容公司根本没有收到3000万元借款的事实,所以检察建议书没能制止住回民区法院的强制执行,回民区法院继续为小贷公司执行这笔土地款。
转贷:法官的糊涂推理判决
这起执行官司,从呼市回民区法院执行局打到了呼市中院执行局,来来回回折腾了多次,科容公司申请复议后,呼市中院先是做出了不予执行的裁定,而小贷公司再一次申请执行,呼市中院又支持继续执行。
此后,科容公司又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呼市检察院认为,小贷公司没有为科容公司发放3000万元贷款,小贷公司不能提供银行转账付款凭证的情况下,青城公证处为小贷公司出具执行证书,不具有执行效力。
2018年8月13日,在呼市检察院向呼市中院发出检察建议后,呼市中院作出了撤销此前所有的裁定,不予执行青城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
然而,事情并没有结束。2020年,小贷公司又向呼市中院提起诉讼,称几起借贷形成债务转让和转贷关系。2021年5月,呼市中院的法官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梁某某借贷的2500万元贷款,归还了科容公司农业银行的贷款,"可视为债务转移",支持了小贷公司的诉讼请求。
呼市中院的这个判决属于"张冠李戴",为什么说是法官"张冠李戴"呢?原因有二:一是在法律文书上把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错误地认定为农业银行的贷款;二是把王文贤购买北原饭店的自有资金错误地认为是泰益小贷公司的钱。而实际上,整个案件的脉络非常清晰,王文贤偿还农业发展银行的4000万元贷款的钱从哪里来,就是我们在文中开始讲的那笔购买北原饭店的自有资金。泰益小贷公司集资的2500万元贷款到了哪里去?到了梁某某的公司!如果说王文贤与小贷公司有瓜葛,就是这笔借贷的个人担保责任。
呼市中院判决书上说,"虽名为借款,实为债务转让",法官如果真想把这笔担保责任由王文贤全部承担,也只能转到王文贤个人名下,与科容公司风马牛不相及。糊涂法官没有捋清事实就判案,实属不应该。
这份判决书中称,2500万元归还了科容公司农业银行的贷款,事实上科容公司归还了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而且这笔钱是王文贤购买北原饭店过户不成,拍卖公司退到科容公司的钱。梁某某向泰益公司借贷的2500万元,到了梁某某的账户上。
呼市中院这份判决书,没有搞清楚基本事实,这种糊涂判决不禁让人想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哪去了?事实不清楚,判决怎能公正?
相关证据显示,梁某某向泰益小贷公司借贷的2500万元,梁某某陆续向泰益公司偿还了1280万元,这笔钱并没有在判决书上呈现。令人深思的是,这笔还款并没有进入泰益小贷公司账户,而是进了放贷人贾某某的腰包。这就不仅涉嫌非法集资问题,还涉嫌偷逃个人所得税问题,法官应该依法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
对于这起民间借贷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崔建远等6名法学专家,分析研究时一致认为,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与认定结果之间缺乏逻辑关系。本案中,科容公司既不存在口头或书面接受梁某某转让其对泰益小额贷款2500万元债务的意思表示,也不存在以实际行为接受梁某某转让其向泰益小贷借款2500万元形成债务的情形。对于梁某某与泰益小额贷款2500万元借款合同的纠纷,与本案3000万元的借款合同纠纷无关,应当另案解决。
(汤计典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