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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一招商引资项目生变(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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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豪生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生公司)是一家由返乡创业、回报家乡专门为家乡脱贫致富而创立的一家特色农业开发公司,2015年4月由富顺县东湖镇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进驻到时任省委常委李登菊的扶贫联系点——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东湖镇山林村农业综合体特优水产养殖基地。该基地在豪生公司接手前是个政府烂尾工程,欠下村民土地流转费。在此背景下豪生公司与东湖镇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后,在该镇政府的监督下与当地村民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投入6000多万元巨额资金打造成山林生态园,但随后发生的一系列的违法、滥用司法的行为让返乡创业青年流血又流泪。
曾带动周边农民200余户致富、安置刑释解教人员16人就业
据当事人的家属介绍:“豪生公司被招商引资进来时,仅因为是省委常委的联系点,镇政府把这个烂尾工程虚构为潜力巨大的项目,极力鼓动豪生公司进驻并允诺相关优惠条件,诱使豪生公司尽快入驻开发,让该项目尽快有起色以讨好省委常委,诱导公司在用地性质为城建的土地上投资,进行农业生态园开发。早在2011年,该地块就被规划为了城市发展建设用地,而2015年豪生公司进驻时,从东湖镇到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极力掩盖用地性质为城建这一事实,致使豪生公司在城建的土地上进行了农业生态投资。相关部门出尔反尔,朝令昔改,司法公权力被滥用。2019年1月,富顺县政府认为前期隐瞒事实,招商引资致使豪生公司投入6000多万元巨资的行为欠妥,为推进高铁项目的尽快实施,随后对豪生公司的生态山林园进行了评估,有意进行补偿。但时间过去8个月之后,相关部门滥用司法公权力以“毁坏耕地”罪对豪生公司法人实施抓捕。既然政府方面同意对项目进行评估,就是表示项目合法,何来后面的“毁坏耕地”犯罪行为被抓捕?这不是司法公器被滥用又是什么?”
据记者了解,豪生公司进驻山林村后,随之将其项目建设地命名为“山林生态园”,赋予生态农旅结合的概念进行打造。项目建设初期,省委常委、省总工会主席李登菊常委亲临项目建设地,并提出建设指示:“加快建设把山林生态园打造成西南片区的生态农旅试点。”该项目还是李登菊常委亲自扶贫的联系点。
为了让省委常委的扶贫联系点尽快见成效,随之县委各级领导要求各相关部门给予公司开发一路绿灯:“先把项目做起来,相关手续时下不能解决的后期补办。”富顺县委及东湖镇人民政府现场会议决定,豪生公司充分响应省委及县委领导要求,积极投入建设并开展蔬菜大棚、办公室、休闲长廊、观光绿道及产业道路、停车场、生态鱼塘、公厕、路灯建设等,总投资超6000万元。完成配套项目建设后,四川美术家协会授予的富顺县版画创作基地于2015年12月授牌入驻。2017年经省司法厅批准授予公司“富顺县刑释解教人员帮扶基地”。
据豪生公司的一位高管告诉记者,公司经过投入巨额资金倾尽全力打造该项目,让山林生态园流转的土地得到了充分利用,土地价值得以充分体现。带动周边超200余户农民致富,就近解决农民就业达500人次。生态园的开发起到了产业扶贫的政策要领,自2016年5月项目建成投入使用以来,吸纳游客近万人次,生态餐厅收入超240万元;生态垂钓收入达120万元;接待会议及活动超30余次,收入近40万元;安置刑释解教人员16人,为地方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纸协议成为空文,县政府明确成立协调工作小组
据豪生公司的知情人透露:“项目前期,富顺县相关部门为了讨好省委包村领导,一路绿灯,仅过一年之后,随着省委包村领导的隐退,逐渐失去对该项目的支持,一系列问题也逐渐浮出了水面。首先是2015年12月,我司申报‘红豆杉基地’经专家团队评审通过,2016年1月申报基地过程中,富顺县住建局对山林生态园项目建设地提出‘土地规划情况说明’,指出我司位于规划迎宾大道外环以西、东湖镇山林村范围内流转土地1278亩;是属于《富顺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中约1278亩属县城中心城区用地规划范围内发展备用地,且属高铁规划建设控制范围内》。”
“该情况说明对于豪生公司来无疑于青天霹雳,当头棒喝。这意味着直接导致山林生态园规划的项目停滞无法实施,我司多次请求办理建成项目的相关手续均无法办理,企业发展受阻。直接导致我司申报的红豆杉基地的项目审批不通过。2017年4月县农牧局推荐我司为国家级农业创新园区,在县政府301号会议室召开,由县政府办牵头,东湖镇人民政府、国土局、住建局、农牧局、环保局等部门参加了论证会,国土局、住建局否决了我司项目建设,其由是我司项目规划地属于城市规划发展备用地,导致项目报批实施受阻,县政府办公室留存会议纪要。2018年4月县政府为扩展建设高速路引道建设项目需要,将进入山林生态园主路全线封闭,导致我司经营全线停滞,我司为支持县重点建设工程做出了巨大贡献和牺牲。”豪生公司的一位高管说。
2018年7月市政协组织视察我司项目建设地山林生态园后,向富顺县人民政府提出视察意见,县政府在2018年8月回复市政协“关于四川豪生农业开发公司有关的问题报告”中明确,组建由县政府农办牵头,县国土局、住建局、财政局、审计等部门和东湖镇人民政府成立协调工作小组,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处理相关遗留问题。随后要求启动清资核产程序,由东湖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向我司发布立即停止项目建设通知,我司按照政府要求全面停业等待政府完成清算流程。
政府主导的评估应补偿4200万元与实际投入相差较大
2019年1月由东湖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审计局监督下,抽签选定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山林生态园地面建设资产进行了现状评估,评估总价值达4200余万元,其中不包含工程建设的隐形投资。为此豪生公司多次与东湖镇人民政府相关领导交换意见,由政府按征占地拆迁对企业作出相应补偿后我司撤场搬迁。政府只对花卉苗木和部分基础建设做出补偿,其余建筑物均作为违建列入大棚房拆迁整改另行处理。豪生公司认为这样的处理方式极大的损害企业利益,企业将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作为政府招商引资重点企业,且该项目属于业主返乡投资回引工程,豪生公司充分响应各级领导要求,一步一个脚印地实施投资建设,最终“违建”抹杀了所有前因,承担一切经济损失。豪生公司认为这种作法不是保护企业发展、维护企业利益的举措。
2019年3月县政府把豪生公司的项目建设地“山林生态园”列为大棚房政治范围,要求企业购买项目建设地所有建筑物的土地指标,由所谓的“不合法”变成“合法”。豪生公司综合考虑到该地块既然是城市发展备用地,未来发展会受到巨大的限制,因此就未能响应政府提出的办法。随即豪生公司被告知山林生态园所有的建筑都将被强行拆除,且不做出任何补偿。只对种植部分按照69号令进行测算补偿,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果一律不认可。人民政府对相关领导为了能够顺利完成拆除,曾多次约见企业负责人商谈拆除事宜,并要求签订《保证书》《承诺书》且承担一切损失,否则政府将采取“非法占用耕地罪”追究豪生公司的法律责任。
据豪生公司的一位见证人反映:“豪生公司是通过招商引资进驻山林村进行投资建设,依法签订相关流转合同。在人民政府的引导下进行投资建设,为县、镇两级人民政府的政绩和当地经济发展作出了大量的投入和贡献。同时当地媒体也对该项目建设作出了大量的宣传,鼓励企业投资建设,最终全盘否认,认为豪生公司建设是违反规划的建设,使公司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公司拒绝签订《承诺书》和《保证书》。2019年8月26日下午6时,富顺县公安局以配合调查为由,将豪生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勇带走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为由对其进行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对豪生公司项目建设地山林生态园实施了行政强制手段进行强行拆除,昔日美丽的农旅建设项目瞬间夷为平地。于2019年9月3日县公安局对我司法定代表人实施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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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协委员实名举报反映问题却迟迟得不到妥善处理
富顺县政协委员聂治中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表达了如下的想法,“富顺山林生态园”是政府“招商引资”的项目,几年前在富顺县辉煌一时。县政府门前电子大屏幕上,几个月里每天都在播放着热火朝天建设的动人画面,其中不时出现省、市、县各级领导的身影,经常有相关部门领导亲临现场办公。当这个项目还在紧张施工期间,现任县长曹友良一来,立刻就将此项目变成了富顺县的千古奇冤。
在曹友良县长指挥下,富顺县公安局又是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名将法人刘勇、总经理刘刚兄弟二人抓进监狱,又是出动警力参与强拆。在这一千古奇冤中,富顺县公安局扮演了一个不光彩的角色。
事实证明:“山林生态园”项目,前期是富顺县东湖镇政府的项目,是东湖镇政府将这个项目做成了“烂尾项目”之后,才将在重庆发展较好的本土企业家刘刚、刘勇等人“招商引资”回富顺接管了这个“烂尾项目”,重新注资数千万,成立了“富顺县山林生态园”,将这个“烂尾项目”起死回生。而曹友良一来,马上对这个正在建设中的项目又是强拆,又是抓人,而在关押刘勇一年半,法院都未判决,被质疑违反《刑事诉讼法》时,曹县长竟然表示对这个项目前期曾时东湖镇政府的项目都“不知情”,难道曹友良之前的县长、书记都不是共产党的干部,与曹友良不在一个系统。被前面领导肯定的优秀企业家,在曹友良这里竟成了“犯罪嫌疑人”,这真是刷新了富顺人的三观。
富顺公安局在办理这个案件中,首先是没有秉承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权力,不受外来干扰的原则,而是完全听从曹友良个人旨意。富顺公安局办案依据的不是法律原则,而是一切按照领导的安排;不是尊重客观事实,而是将法律扭曲成为领导意图的工具。这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原则所格格不入的。
首先,在“罪”与“非罪”上,富顺公安局是在刻意制造冤案。富顺公安局就坐落在东湖镇政府辖区内,对“山林生态园”项目原本是东湖镇政府“烂尾项目”心知肚明。刘刚、刘勇等人入驻时,也曾向公安机关报备过,在“山林生态园”建设中,公安机关也曾陪同各级领导光顾过的。“非法占用农用地”这一条罪名能否成立公安机关其实是最应该清楚的,要说“占”,也是东湖镇政府“占”了来交给刘勇等人的。如果这一条罪名能够成立的话,东湖镇政府前期“占”的时候,公安机关明知犯罪而不去制止,这已经构成了“渎职”罪。
第二,富顺公安局根本就没有对犯罪与否做出鉴定结论,和被询问被告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在本案中,富顺公安局未出具任何鉴定结论,也未询问是否需要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一句话,在本案中,他们凭的就是想当然和完全不顾法律原则,全部按领导意图来办案,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第三,没有依据收集被告人提出的无罪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在办案中,富顺公安局对刘刚、刘勇等人提出的无罪辩解一概不理。其实他们只要将已收集的“招商引资”协议书一看,有罪无罪早已一目了然,何须再刻意去收集。
第四,对被告单位立案没有依法告知和通知。依照法律程序,对单位犯罪案件,在立案时应依法告知和通知,而在本案中,富顺公安局则采用的是在事前没有一点风声的情况下,采取突然袭击的方式,对刘刚、刘勇进行抓捕和抄家。退一万步说,即使这个“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罪名能够成立,有必要抓人和抄家吗?是不抓人就不足以制止对社会的危害吗?不抄家就转移了犯罪证据吗?都不是。这是因为他们本身就是在刻意制造冤案。抓人,就是为了打击心理防线、制造压力,迫使你按照他们的意图去认罪。而抄家则是因为他们明知这本身就是一起冤案,抄家的目的则是为了毁灭证据证明当事人无罪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而县长曹友良及其他领导,在2021年2月22日上午11点在曹友良办公室,二人还花了30分钟,一再“劝说”要刘刚“认罪”。法院都没判,他们就先给人定了罪。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他们这劝人认罪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而身为县长的曹友良,连这种低级做法都干得出来,可见他们对制造这个冤案的愿望有多么迫切。
富顺公安局追随县长曹友良等人,刻意制造冤案,违反法定程序,在“山林生态园”一案中,违反了多条法律规定,对“招商引资”回乡的企业家进行迫害,对富顺的营商环境带来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最后聂治中委员表示:“法律规定得明明白白,公、检、法三家在审理刑事案件中,未经上级机关批准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五个月,有上级机关批准延长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七个月。《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一条说明了羁押就是在“受刑”,刘勇被关押已近一年半,已超过了法定羁押期限多少?至今为止,既然还没有明确的定罪法律文书,凭什么就让一个返乡创业的企业家在那里“受刑”?《刑法》《刑事诉讼法》都是“依法治国”的国家根本大法,曹有良作为一县之长,谁给予了你这样敢于凌驾于国家根本大法之上的勇气和权力。在法制宣传已普及到小学生的今天,作为一县之长难道会不懂这两个国家根本大法?如果懂得还故意为之,这岂不是在违法、抗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违法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作为主抓经济的一县之长,曹有良称职吗?全县目前的经济如何,大家有目共睹。招商引资回来的企业还有几家是活着的?曹有良任职的这一届中,哪一年不是靠卖土地过年?当往后没有土地可卖的时候,富顺财政又靠什么来支撑? 从富顺经济大局出发,作为现任政协委员,我依法行使参政、议政的权力,提请上级领导罢免曹有良县长职务,换一位懂经济工作的领导来主持富顺县的经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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