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都:滥用职权何时休?(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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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3 10:2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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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从原工作单位(盐都区教师进修学校,现盐都教师发展中心,下称原单位)分得福利分房,由于是平房,与同类房屋一样一直未获房改确权。2018年11月,原单位以征收补偿为由要求提交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权威证明,我户当即提交盐都区房改部门出具的证明两份:认定我夫妇均未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然后我户坐等确权补偿,然而...

  

  一、盐都区纪监委个别人滥用职权下发红头文件。

  2019年1月盐都区纪监委径自下发了一个自相矛盾的《通知》,无论是该通知,还是该通知所依据的《盐都区五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都没有将未参加过房改人员列为清理腾退对象,但该通知中又指名道姓将未参加过房改的我户列为清理腾退对象。

  另据征收指挥部《情况说明》,区纪监委通知中指明道姓属于“须2019年春节前清理腾退到位对象”四人之一获确权补偿。

  清房隐含否定性确权,纪监委并无该项职权。盐都区纪监委无视辖区政府职能部门已作出的认定,无权认定仍错误认定本该由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的事项,并为此下发内容自相矛盾的红头文件,权力明显越界,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另外,该通知以是否“调离”为标准划分清理腾退对象,显属歧视,涉嫌违宪。该通知虽属个别人所为,却是以纪监委的名义发出,恶劣影响绝不仅仅限于致我户征收补偿款被侵吞。由于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这种行为到底应该由谁来约束和纠正?

  

  二、根据设区市市长信箱答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第一次听证结束后,市长信箱答复内容变了,变了... 您以为是修正错误?才不是,人家只是甩锅...被申请人就这么在行政复议进程中变没了...

  2019年3月底,我户二十年前既得福利分房被非法强搬强拆,征收补偿款不见分文。向盐城市长信箱投诉,经盐都区政府答复后方知:我户被“视为享受过国家福利性分房,不能再参与房改。区教育局行政会办会依照请示的精神,确定该户为清房户”(下称清房决定)。由于区教育局清房决定超越职权,属于滥用职权,且与有权部门认定相悖,遂以区教育局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进程中,准确地说,是在行政复议第一次听证结束当天,市长信箱这个政务平台的正式答复被篡改:“教育局”被改成“教师发展中心”。由于区教师发展中心是非行政机关,行政复议中途被申请人突然就这么变没了。即便自然人之间也不应该如此不讲诚信。

  

  随即行政复议被以清房决定不是教育局作出的为由驳回。我户不服,因为清房决定由教育局作出是复议机关盐都区政府自己通过政务公开信息主动告知的,是市、区两级政府的正式答复,应当具备不可置疑的确定力和公信力,遂以盐都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驳回复议决定。诉讼中,被告区政府出示区政府《情况说明》一份(只是在诉讼中出示,未向相对人告知),用自己证明自己的方式证明篡改市长信箱答复的“合理合法性”,可是从这份情况说明中只能看到肆意践踏政府政务平台严格操作规程的任性,却看不到任何合理合法的解释,强权者果然都是不讲道理的。

  依照篡改后市长信箱答复和区政府《情况说明》,清房决定似乎是由教育局下属的原单位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的。然而,找遍原单位当日会议记录,都没有找到任何与“...视为享受过国家福利性分房,不能再参与房改。依照请示精神,确定该户为清房户”的相关内容。

  而且,篡改后的答复仅将“教育局”改为“教师发展中心”,并没有删除答复正文首句“经盐都区教育局了解……”,导致篡改后答复内容前面说是经区教育局了解,后面是区教师发展中心开会确定,前言不搭后语。

  所以唯有市长信箱初始答复才是事实真相。篡改市长信箱答复是为了隐匿教育局作出清房决定这个行政行为,从而阻断我户行政复议进程。殊不知此番操作,既不讲逻辑,也不讲证据链条,漏洞百出,拿政府形象、政府公信力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买单。

  虽然但是,两级法院依然采信篡改后市长信箱答复和区政府《情况说明》,认为清房决定是由原单位作出的非行政行为,维持了复议机关的驳回复议决定。法院并未对清房决定进行审查,不知是故意还是真的不懂法,盐都区教育部门甚至在法院判决还未生效时就开始将此判决作为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结果,拿来混淆视听,欺上瞒下。

  再进一步,在法治的框架下,政府各部门应该是权责明晰的,对于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是否享受过房改,本来就该由政府房改部门认定,教育局,教师发展中心或者其他任何部门任何人都是不容置喙的。所以,即使按照篡改后市长信箱的答复和区政府《情况说明》,以及两级法院的认定:清房决定由区教师发展中心作出,区教师发展中心仍然属于滥用职权,目的是侵吞我户征收补偿款。

  此间此后,分别十多次向市长信箱等平台投诉,均遭盐都教育部门毫无底线的推诿扯皮。包括但不限于:号称曾向既无隶属关系又无专项责权的临时机构请示;故意混淆征收补偿款和装饰装潢补偿款的概念;在投诉追问下2年后又信口开河,作出与前7次正式答复大相径庭的答复...

  今迫不得已借助媒体予以曝光,以求责任得到落实,过错得到追究,损害得到补偿!

  联系电话15261986501。详情可参见:知乎:征收奇遇记

  

  本文来源知乎;h t t p s : //zhuanlan.zhihu.c o m /p/406112569?utm_source=qq&utm_medium=social&utm_oi=1216110835241918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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