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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上级领导:
瑞安市新华纸箱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法定代表人曹丽芬,坐落于塘下镇前进村工业区前进路103号。现有厂房占地面积约4.4亩,已建有两幢生产用房,一栋5层、二栋6层,共计建筑面积为10552.56平方米。该厂房生产企业每年合计纳税销售2000万元以上,为标准工业厂房。
2020年4月30日,塘下镇人民政府以土地低效用地改革为依据要求我司自行腾空该厂房并于5月15日拆除建筑的通知。当前正值疫情后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厂房内企业刚刚耗费巨大成本召回工人、做好防疫、恢复生产,此时仓促搬迁,势必影响大批订单的生产,使企业主陷入严重的违约风险。
2020年8月28日,塘下镇鲍田变电所来我厂房强制停电,阻碍生产。
一、我司厂房审批文件如下;
该厂房土地系曹丽芬于2001年在前进村通过公开投标中得,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契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前期审批手续齐全。
2000年12月1日前进村村委土地征用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政府对前进村集体用地进行征用:同意政府征用前进村草荡地的集体用地共4.359亩。
2003年8月1日,取得瑞安市规划建设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号:《瑞规选字第(2003)203号》;
2003年12月24日,取得瑞安市发展计划局立项批准,编号:《瑞计基[2004]647号》;
2004年2月26日,经瑞安市规划建设局部门审批通过,《关于瑞安市新华彩印厂(瑞安市新华纸箱有限公司)生产厂房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2004年4月25日,取得瑞安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瑞环建[2004]141号审批意见》;
2004年4月5日取得瑞安市发展计划局通知,编号:《瑞计基[2004]78号》;
2004年12月16日,瑞安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征地听证告知书给前进村(瑞国土资征听告字[2004]第061号)。同月前进村回复瑞安市国土资源局该项目征地已经村二委和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形成同意决议,同意征用,无需听证。(回执编号:瑞国土资征听告字[2004]第061号)
综上审批,我司厂房已经完成前置审批,就差最后一步政府不给用地指标导致无法办妥不动产证。我司苦等十几年都等不到用地指标,无法办理长权证。
现在瑞安市国土资源局已具备执行条件为由,也为了配合塘下镇政府建设新华小微园,创造政绩,向瑞安市法院申请执行,让塘下镇政府拆除我司厂房,退还非法占用耕地。这瑞安市政府明显就是坑害我们企业主,收了我司购买土地的费用,用于解决政府自己的问题,只顾自己利益,丝毫不顾我司企业主艰苦创业,辛苦20年最终一无所有。
2020年1月10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温州市破解企业厂房历史违章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20]4号)。通知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就指出支持企业依法取得工业厂房合法产权,引导企业完成产权管理。
2、基本原则要求政府结合企业厂房历史违章问题,按照产业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科学谋划和实施破解厂房历史违章问题工作。支持企业规范产权、改造提升、拆改结合、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塘下镇镇府一刀切的拆除明显跟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通知精神相违背。希望塘下镇政府要跟温州市委保持一致,全心全意维护企业主合法权益。
因为疫情,企业主公司经营困难,国家都要求银行无条件放贷支持企业。塘下镇政府更应该站在大局考虑,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去迫害企业主的合法权益。
现我司向瑞安市政府及上级政府部门提出以下诉求:
1、撤销对我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瑞土资监[2007]265号文件。
2、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温政[2020]4号文件办妥我司合法的不动产证。
3、撤回拆除政令。
4、假如政府最终确认我司厂房被拆除,我司厂房拆除应按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工业厂房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5、恢复供电。
1、未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未对土地所有权变更为国有,为了解决前进村群众上访闹事问题,违规将前进村集体用地进行出让,对我司隐瞒这些情况,让我司竞得前进村集体用地,导致我司虽经历一系列审批,最终无法取得不动产证,最终导致现在拆除违建厂房并没收土地。
2、工业用地指标是否真的不足?前进工业区有雅虎公司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没有任何背景的我司一直为合法化做努力,可是仍未取得用地指标,办妥用地手续。而近些年建造的阁巷小微园与置信工业园区等小微园区为何有指标?近些年大量退二进三、非标准厂房拆迁造成厂房紧缺,价格一路上涨,政府此时没收土地重建厂房确实是财政创收的好时机,但不给土地指标拍卖工业用地岂非耍流氓,把小微企业主当韭菜收割!
3、违反彻党中央、省政府、温州市政府关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文件精神,打着低效用地改革的大旗备强拆我司厂房,实为搜刮民膏民脂、践踏群众的劳动成果。我司厂房是标准的混凝土结构的标准厂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不在明确改造开发范围内。塘下镇政府、鲍田办事处一纸政令强行要求拆除我司厂房,造成极大的社会资源浪费、无视企业生存问题和企业员工的就业问题,违背城镇低效用地开发文件精神;
4、未响应国家复工复产的口号。我司刚复工复产、百废待兴,4月30日,塘下人民政府要求我们自行腾空厂房并于5月15日拆除建筑。当前正值疫情后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企业克服困难,耗费巨大成本召回工人、做好防疫、恢复生产,此时仓促搬迁,势必影响大批订单的生产,将使企业陷入严重的违约风险;且一笔不菲的搬迁费用对于停产数月的企业来说更是雪上加霜;
5、扭曲低效用地文件精神,无视文件规定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明知是政府工业土地指标不足原因,造成工业区厂房经过一系列部门审批无法取得用地手续,却坚称企业主没有取得供地计划,是违章建筑,必须强拆。试问没有工业土地指标,哪里来的用地计划?试问政府拍卖的工业用地,20年来为何一直不给配指标?为何一直以指标不足为由搪塞企业主?工业用地闲置一年罚款,闲置两年要被收回,违建要收回、闲置亦要收回,政府手握指标掌握小微企业生杀大全,既然不给指标为何卖地圈钱?
6、根据我们调查,瑞安市政府强拆一些厂房,至今厂房还在荒废,具体地块如下:
2013年,塘下镇政府拆除瑞安市塘下镇场桥泰山后厂房20亩。
2011年,塘下镇政府拆除塘下镇凤士村厂房大概46亩。
2016年瑞安市政府原定于将汀田街道香桥村温瑞塘河南岸一处约30亩地块上的违章厂房全部拆除后, 针对周边幼儿园缺乏,计划开发建设幼儿园。
2017年塘下镇政府拆除前丰村22亩厂房。
上述厂房被拆迁后,瑞安市政府后续工作未跟上,土地荒废,垃圾成堆,杂草丛生,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瑞安市政府只顾拆除厂房,后续土地规划发展跟上,即使当时厂房属于违章建筑,那也能为社会创造就业岗位和财富,强拆后,后续土地规划发展没有跟上,造成土地资源浪费,瑞安市领导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7、2017年塘下镇前丰村某企业违法占用消防通道,此厂房是简易棚结构,应该在拆违范围内,可是至今未被拆除。明显的非法占用土地,没有任何手续的违章建筑不拆除,而对我前进村工业区标准厂房,瑞安市政府打着土地低效用地改革的口号,准备进行强拆。
8、对瑞安市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瑞土资监(2007)265号显示:企业主擅自非法占用集体用地(耕地),该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企业主合法竟得土地,为什么是擅自非法占用土地?
9、无独有偶!2010年,未经省国土资源局审批,瑞安市政府违规同意塘下镇前丰村村委将村集体用地22.2亩以72万/亩的价格卖给企业用于建造厂房,并约定使用权30年;取得地块后企业建造3层标准厂房用于生产,亦至今未取得土地证及房产证。我司通过一系列审批程序后尚被瑞安市国土局认定为违建及非法占用土地要求拆除厂房,而前丰村厂房甚至未取得任何审批文件,在未变更土地性质情况下,买卖集体用地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也要被立即拆除,其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我司诉求依据根据国土资源部2016年11月11日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建筑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对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规上工业企业以及政府原因导致无合法手续的用地,可按存量建设用地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后,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对没收的建(构)筑物按市场评估作价,依法出售给土地权利取得人加以利用。其他违法用地,地上建(构)筑物原则上予以拆除。上述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已拆除到位的,视为违法用地行为的后果已主动消除,不再进行处理(处罚)。用地报批涉及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应予以处理(处罚)到位,确实因客观因素暂未处理(处罚)到位的,由镇街进行调查并制订明确的政策处置方案(包括当事人出具相关承诺书),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后,可暂时视为违法违章行为已消除先报批征收手续(包括农转用手续)。
参考政策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3、《浙江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浙委办发〔2016〕70号);4、《浙江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 号);5、《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推进全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27号);6、《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三改一拆”拆后土地利用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30号);7、《瑞安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瑞委办发〔2016〕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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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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