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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报/中国商网8月13日电(本报记者 庞贵唐) 近日,云南东和大酒 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和大酒 店)向媒体反映称:东和大酒 店于2016年初与自然人张超签订酒 店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签署后,张超在未支付分文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取得酒 店法定代表人资格后,利用法定代表人身份私刻酒 店公 章和财务专用章各一枚,并与第三方企业合谋虚构东和大酒 店总装修工程款1600余万元,并最终在法 院“莫名其妙的”调解下导致酒 店账户被查封。同时,张超还私下从酒 店拉走313件价值70多万元的澳大利亚红酒,并和继父何立明和母亲苏小风等共在酒 店记账消费28万余元。据了解,何立明现任职楚雄市中 级 人 民 法 院执行局副局长。
股权转让遭遇“空手套”
“幕后操盘者”身份不简单
东和大酒 店位于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原名“煌城苑宾馆”,2006年修建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停工,形成烂尾楼。2011年5月,由云南双柏妥甸酱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妥甸酱油公司)以1180万元收购,后投资6000多万元、经过21个月的施工建设后投入使用,并改名为“东和大酒 店”。
2016年1月1日,甲方(转让方)妥甸酱油公司、乙方(受让方)张超、丙方(标的公司)东和大酒 店经协商,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乙方愿意作价人民币6000万元(不合税)受让甲方持有的丙方100%股权。股权转让的期限、方式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甲方将丙方49%的服权转让并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同时将丙方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壹千万元;180日内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肆千万元;360日支付第三笔股权转让款人民币壹千万元;自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项之日起10日内,甲方将剩余的丙方51%的股权转让并办 理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并且甲方应向乙方全部转移丙方有关资 料、合同、证照、公 章。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东和大酒 店向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股权转让交割证明。2016年1月4日,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东和大酒 店发出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并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超。
但是,随着这份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东和大酒 店开始陷入了被“套路”的债务危机和无尽的法律诉讼中。
妥甸酱油公司大股东董某和称,东和大酒 店当时为何要与1991年出生,年仅25岁的张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其实这背后还有不为人知的隐情。
董某和讲述,2011年12月25日,他和昆明五华公证处于某坤、玉溪工信委主任李某军、商人李某行、时任云南高速管理支队陈某等人到楚雄彝族自治州中 级 人 民 法 院(以下简称:楚雄中院)执行局副局长何立明位于禄丰县罗茨镇的家里吃饭,其间认识了何立明和其妻子苏小凤、大舅子苏小龙。后期,曾多次在楚雄开发区彝人古镇景区苏小凤、苏小龙开茶花酒 店喝茶,何立明、苏小凤表达他们有经营酒 店的经验,想要收购东和大酒 店。为了证明自己有一定的经济实力,2015年12月,在一信用社方姓主任陪同下,我、何立明、苏小凤等人驾车到楚雄永仁县,苏小凤称自己在这有一个钢架厂,专门生产高压输电装备。
“因为何立明和苏小风是夫妻,何立明在法 院上班,苏小凤又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在他们的要求下,我同意将酒 店转让给他们。在股权协议签署时,何立明表示张超是我儿子,协议以他的名义签比较合适,让我放心”董某和说。“在昆明市的一家律师事务所,我和张超签订了酒 店股权转让协议,但是张超却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未付一分钱的股权转让款,但是却代表酒 店联合第三方企业骗取酒 店900多万元的财产,导致酒 店帐号被查封,自此酒 店就陷入了万劫不复的深渊。”
因张超在取得东和大酒 店法定代表人后,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2016年8月3日,东和大酒 店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张超债务债权问题实际存在,并未向东和大酒 店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继续担任法人及执行董事完全可能给酒 店及股东带来重大损失,同意免去其法人代表和执行董事职务,并停发工资,即日起执行。张超不得再以东和大酒 店法人及股东名义对内对外从事任何往来和经济事项,其在内在外所发生的一切事务均由个人承担”。
负责代表东和大酒 店沟通此事的负责人唐某告诉记者,“在这期间,酒 店多次要求张超配合变更法定代表人,但是张超一直不配合,答复说何立明一直在下乡扶贫,得等他回来商量后再说”。
据了解,何立明为楚雄中 级 人 民 法 院执行局副局长。
记者试图电话联系何立明、苏小凤、张超进行求证,由于何立明和张超的电话记者多次拨打后一直未能接听,苏小凤则以一句“我凭什么告诉你”拒绝就此事做出回应。
东和大酒 店出具的消费证据
此外,酒 店财务数据显示,截止2017年3月22日,张超已经从酒 店拉走了总价值70多万元的红酒313件和其母亲苏小凤、何立明等人记账消费28万元。
蹊跷的诉讼案件
“法人”私刻公 章
据了解,2017年9月29日,妥甸酱油公司和东和大酒 店向双柏县人民法 院(下称:双柏县法 院)就张超未履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解除三方(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法人等工商变更登记,并向张超索赔违约金180万元。双柏县法 院于2017年10月23日受理。2017年11月1日,张超向双柏县法 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双柏县法 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云2322民初47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张超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张超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12月14日,楚雄中院作出(2017)云23民辖终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张超认为本案应以涉案标的确定级别管辖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给予驳回。
2018年6月15日,双柏县法 院作出(2017)云2322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三方于2016年1月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予以解除;张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登记在其名下的49%的股权转还给妥甸酱油公司,并办 理法人变更登记。
然而就在一切法律程序看似正常执行推进过程中,随着东和大酒 店2018年7月8日收到楚雄中院执行局关于“东和大酒 店与云南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源公司)通过楚雄中院采取调解的方式达成东和大酒 店装修还款调解书,需再向康源公司支付850万元的装修工程款和违约金” 的执行通知书。让这一切变得更错综复杂起来。
根据材料显示:2011年12月11日,东和大酒 店和康源公司签订(东和大酒 店室内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康源公司授权沈延猛为项目负责人,合同总包干价为800万元,约定按五星级标准装修。2011年12月20日,沈延猛与张杰签订(工程合作协议),将工程项目全部转由张杰施工,由张杰承担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劳务、材料、机械、试验、缺陷修补、保险费用和税金,以及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沈延猛收取工程总造价的25%的管理费用。
对此,东和大酒 店现在的负责人张某表示,实际上是沈延猛借用康源公司资质承包的酒 店装修工程,但接手后马上转手实际施工人张杰、谢光华。后期因为沈延猛抽取25%管理费和开小额贷款公司破产跑路,导致张杰、谢光华资金短缺,造成酒 店装修连三星级标准都没未达到。2015年12月 28日,东和大酒 店与张杰、谢光华签订东和大酒 店装修补充合同,额外补偿张杰、谢光华200万元,由二人对酒 店做相应的修整。2016年3月16日,张杰、谢光华出具(关于东和大酒 店装饰工程情况说明),经与沈延猛与董某和协商合同总价为800万元。工程开工后室内装修的材料采购及劳务承包、绿化工程的材料采购及劳务承包均由张杰和谢光华负责,工程实际总造价为915万元,含材料款486万元、人工费364万元、管理费及措施费65万元。
“实际上前后酒 店共支付了1200万元的酒 店装修工程款,比合同多出400多万元,还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五星级标准。原本以为此事已经结束,没想到收到了楚雄中院的执行通知书。”张某说。
经过东和大酒 店委托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酒 店装修工程进行造价评估,2018年9月15日,(东和大酒 店装修工程造价报告)显示,经鉴定酒 店装饰工程整体造价仅为580多万元。
此外,张超在被股东会取消法定代表人资格后,又于2017年11月24日用私刻的酒 店公 章向工商管理局以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进行了申请补办。”
2019年1月2日,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2017年11月24日张超担任东和大酒 店法定代表人期间,私自持东和大酒 店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 章遗失登报声明作废,重新补办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2018年10月22日,张超私自办 理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已交回市场监管局,情况属实。
2018年10月1日,东和大酒 店委托云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对酒 店的两枚公 章进行鉴定。10月17日,云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送检的2017年11月21日(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上“云南东和大酒 店投资公司5301119904072033”印文与双柏县公安局提供的2012年4月11日(印章刻制登记表)上“云南东和大酒 店投资有限公司”样本印文和云南东和大酒 店投资有限公司提交其在用的实物印章同名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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