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诈骗怎比法官帮助判决来得快
被拆迁户的记述
我是贵州省都匀市的一个被拆迁户,我感受到了做一个钉子户的好处,以及与法官搞好关系得到超大倍利益成功的享受。我就举最近法官判决的三个实例分享给大家,让大家一同分享我的快乐和看明白国家的忧患。首先看看国务院下发的拆迁安置补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
通 知 ) 国办发〔2004〕46号
严格拆迁程序,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 要积极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所有拆迁项目都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令305号)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章 受案范围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2015年5月1日后,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又发生争议的,只能依法通过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解决,任何一方依据第二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条文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经明确了拆迁纠纷案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范围。任何一方依据第二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可是都匀市法院法官就是敢于把拆迁纠纷案当成民事案受理和判决,不信看看下面的三个拆迁纠纷案。他们可谓是真正的社会英雄人物,值得全社会的人学习和效仿。
第一案;可查(2019)黔2701民初121号判决案件资料。我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约定是:甲、乙双方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文件规定,现根据2011年元月19日国务院141次常委会议通过公布的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甲方对乙方被拆迁房进行拆迁安置和补偿 ,该协议如有违反贵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该协议视为无效,该协议乙方与甲方法人签字生效。
我的房屋产权证面积只有53.97平方米,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我就只能够得到 53.97平方米的新房产权调换。如果按照协议书中甲方补偿的面积约定,我要求的拆一还一点八以上,我就可得157.93平方米,但是这个协议书的补偿比例面积约定,条例规定的也是依照产权证面积拆一还一,在之,协议书也约定的是与甲方法定人签字生效,而协议书上不仅不是甲方法人签订的字,连盖的章都不是甲方的行政公章,仅仅是甲方项目上用于购材料用的章,依照协议书约定,协议书也是不生效。
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拆迁安置协议书无法生效,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法律规定:这样的拆迁纠纷必须先由行政机关住建局依法依规定裁决不服后,才到法院行政庭进行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如果依法依规定裁决我也只能够得到拆一还一,只能够得到 53.97平方米的新房产权调换。
我必须避开行政裁决,直接找一审法院我的朋友法官们协商帮助,请求把这个拆迁纠纷当成民事案来判决。法官朋友真够意思,很快按照我的诉求下了判决书。我的房屋产权证面积只有53.97平方米,一审法院法官却判决拆迁人补偿给我315.86平方米的。我不要房只要要钱,法官就按我的诉求判决拆迁人补偿我163.76万元(一百六十三万七千六百元),平均每平方米判决得赔偿3.034万元,而拆迁人原地新建的房每平方米均价只售5000元。
在判决书中,法官不提行政诉讼法,也避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提,先帮助我解除协议书后,又以拆迁人不能够兑现协议书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为由进行判决。这样看来诈骗、抢劫怎比法官判决来得快。诈骗、抢劫是要犯法的,而法官判决所得到的是受法律保护的,不用担惊害怕。
喜事来得太多,我担心二审过不去,可法官朋友安慰我不用去担心,对方上诉的资料必须是由一审法院送到二审的,再审的资料是由二审法院送到高院去的。朋友的话使我明白了许多,一审法官判决的案件,一审法官会自己去周全的,如果二审接案的法官要依法依规定判决,就会换上另一个听话的法官的。对方也看到了几位法官不是原安排的审判法官,好像也明白了法官这次的开庭仅仅是一个摆样,法官早已下了判决,在庭审中拆迁人都有几次的冲动。
我听说,庭审下来后拆迁人电话要求见审判长和审判员,都被拒之门外,审判长在电话里直接告诉对方,协议书生不生效不是协议内容约定的,而是法院法官说了算。最后判决结果都是在预料之中的,二审的判决和一审一样,同样避开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拆迁纠纷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范围,首先取得行政裁决,如果不服又经过行政复议不服后才到法院行政庭进行行政诉讼,这一法律法规法官不可能不知道的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中国拆迁安置补偿的法律法规,法官也不可能不知道呀,为什么一审,二审的法官都那么的帮助我,我以后一定好好的报答。我相信拆迁人一定会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不过我也相信二审的法官会为了自己的荣誉,也会去周全的。
第二个拆迁纠纷案:可查(2016)黔2701民初405号判决。更奇葩的判决使我激动得睡不了觉。
我有一个80年代建的老房一楼门面,房产证面积62.38平方米,因土地是划拨的所以没有土地证。我按同地段的老房门面租金出租给了拆迁人做拆迁办公室,每月租金1300元人民币,在租期,因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我又向都匀市法院起诉了拆迁人。
在起诉之前,住建局都安排了两名工作人员多次与我协商拆迁安置补偿一事,因没有满足我的要求,我没有达成拆迁安置协议,所以以未达成协议,拆迁人就拆除我的房子为由起诉了拆迁人。按理说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在前,拆除我的房子在后,并且在拆除前住建局都有安排两名工作人员多次与我协商,可是我不能够要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定裁决,也必须避开行政裁决,所以我直接避开行政裁决,起诉到了都匀市法院。法院也避开了行政诉讼法,同时避开了行政裁决,把该案当成了民事案件来判决。
法官找来了一个无房地产评估资质证的评估公司作为评估机构,因我无法提供土地证,评估机构无法正确的评估,经过协商,评估机构就用该门面出租的收益金作为评估的唯一依据。很快这家评估机构就出具了一本评估报告书,我的门面每个月只出租的1300元,可评估结果每月租金是5976元,要求拆迁人以25年的租金一次性补偿给我,作为我的拆迁一次性补偿费。
拆迁人向法官说明了这评估报告书是乱评估是伪评估,按法官要求写了(要求重新评估申请书),并且出具了与我签订的租房协议书,都说明了我的房屋租金每月只是1300元。可是法官不给拆迁人要求重新评估的机会,以拆迁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为由,直接按照评估报告书判决了。我的老房门面每月只能够租1300元,法官却帮助判决给我每月可租5976元,并且判决拆迁人一次性以25年的租金补偿给我。你们说我怎么会不兴奋啦。
二审,再审都是复制了一审的理由维持了原判,这是在我的预料之中的,因为一审判决后,法官都会为了自己的名誉,会周全二审和再审法官的。拆迁人在上诉期间,发现了评估机构没有注册的房地产评估资质证,评估师也没有注册的房地产评估师资质,并且在评估报告书中也没有评估师的亲笔签名,并且找到了更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就是我和拆迁人经过抽签签字认定选取的是A价格评估司法鉴定所作为评估机构,熊处长了解案情后十分热情的多次接待,谁知道中途熊处长的态度发生了360度的大转变,说评估公司是有资质证的, A价格评估司法鉴定所和B 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所是一家人,用谁出具的的报告书都一样的。傻子都会明白这中间一定有人协调了熊处长,才会有如此的态度和立场。通过这个案件,我明白了司法部门是一张被人精心织过的网,任何人想翻案,针对的不是一个法官而是一支团队。
拆迁人几百万的钱被划进了我的账号上,我看到了拆迁人被打败后苦恼狼狈的模样,我微笑了。
我的第三个拆迁案:可查(2018)黔2701民初405号的判决案件。我有一个三层楼的私房,我向住建局申请200多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住建局依法只办理了158.97平方米的产权证,其竹子围的部分不算面积。
我又遇到了房子拆迁的机遇,拆迁协议签订后,在安置时双方产生了纠纷,按理说也应该先由行政机关裁决不服后才到法院行政庭进行行政诉讼,如果这么做,依法依规定我只能够得拆一还一的面积,所以我以民事案起诉了拆迁人,没有想到法官连违章建筑的部分面积都判决拆迁人给我翻倍的补偿,我不要房子只要钱,法官就判决拆迁人补偿我346.1450万元(三百四十六万)。判决可得到的钱都可以周游世界好几圈了,感谢上帝,感谢我们的法官。
案件是这样的,拆迁人与我在协议首条中约定:甲乙双方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第一大条中明确约定了,被拆迁人乙方具有注册商用房79.179平方米,在第四大条协议中明确约定有(乙方保证被拆除房屋性质具有真实性和处置权,按被拆迁人我的诉求判决拆迁人拆一还2.7倍,我的旧房158.97平方米,判决赔偿得442.089平方米,连违章建筑部分都得以翻倍赔偿。又因我诉讼只要钱不要房,法官判决拆迁人补偿我346.1450万元(三百四十六万)。法官还判决我不需要履行协议约定的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补偿,也不需要履行协议书中约定的第四大条(乙方保证被拆除房屋性质具有真实性和处置权,否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更不需要承担违约的全部责任。
在案件的判决书中,我清楚的看到法官明确的指出,协议有没有效,不是协议书约定的条款,而是法院说了算,也就是说是判决的法官说了算,法官也就是代表了法院。拆迁人经过了所有的程序上诉,抗诉,得到的裁决书都是复制一审的判决理由,都是依据协议书中1、2、3、5、6、7条为判决依据,都是避开第4大条而判决的。我也不知道有那一条法律规定,法官可以删除双方合法约定的条款判决。
通过上述的三个拆迁纠纷案件,我明白一个道理,只要与法官搞好了关系,法官的判决就是法律法规,在法官的眼里都是废纸一张,在判决书上提都不用提。其实我也在想,难道这些法官们不用法律法规判决,就不怕被人举报被检察机关查吗?我回头看这些年来,有那么多的反腐反贪的政治运动,真的还没有一个法官在这些运动中倒下,可见司法部门的团队是如此的紧密精诚合作,体现出无比的纯洁和高尚。
用这几次的拆迁纠纷案来说,拆迁人不服法院的判决,经过调查录音到了一位曾经赢了官司人的叙述,录音内容涉及到了判决拆迁人输官司的一位法官,内容是叙述该法官在几桩案件中都是事先与起诉人谈好判决赢官司后的分成比例。拆迁人得到录音后,立刻举报到了都匀市纪检委,督查组很快安排了本地人精心调查取证,开始非常认真多次邀约拆迁人面谈,后来就告诉拆迁人,被录音的人改口供了,这事你们别放在心上,好好的去干自己喜欢的事情去。拆迁人其实也很明白中间有人在协调查案之事了,按程序继续举报到各个检查机构,可是不管拆迁人怎么按程序举报,就是没有一个机构给予回复,一直到现在。
2020年6月1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