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争议土地被摘牌后遭法院查封 土地博弈中谁在违法?(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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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4 12: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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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3月16日,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出公告,挂牌出让位于东莞市东坑镇彭屋村2020WT020号地块。2020年4月21日,广东东勤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东勤公司)以8943万元摘牌该块土地。2020年6月 15 日,东莞市东坑平谦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东莞平谦公司)以东坑镇人民政 府屡次违约和不履行生效判决;东莞市人民政 府、东莞市自然资源局违规出让2020WT020号地块;东勤公司侵犯了东莞平谦公司合法权益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东莞中院)提起诉讼。东莞中院立案后,将涉案土地2020WT020号地块查封。(记者/张继志)

       企业项目建设用地许可被政 府注销 土地被挂牌出让
       2002年3月15日,香港迈高投资有限公司受广东东莞市东坑镇政 府招商引资到东坑镇投资开办工业园。同年8月,东坑镇政 府专门为工业园项目制定了(东莞市东坑平谦日本企业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将此规划上报东莞市人民政 府审批通过。
       2004年12月31日,香港迈高公司下属企业东莞平谦贸易公司与东坑镇政 府全资开办的窗口企业东坑镇经济联合总社(下称:经联社)合作成立东莞平谦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东莞平谦公司),其中平谦贸易公司占股80%,东坑经联社(代表政 府)占股20%。同时由东莞平谦公司和经联社签订了(平谦工业园有偿使用土地合同书),共同合作开发东坑平谦工业园,东莞平谦公司负责资金投资和运营,经联社负责统筹用地、用地指标、办 理各项用地手续。
东莞平谦公司先后缴齐政 府与村民征收的398.2亩土地使用税费后,2007年5月10日至2009年1月20日,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先后以东国土资(预)函)(2007)227-283号、东国土资(预)函(2009)6-8号文件通知:“平谦工业园建设项目属国家允许供地项目,用地规模适宜,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2007年6月4日,东莞平谦公司取得了共计398.2亩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中包括涉争议土地2020WT020号地块所含的“编号2007-26-00002、2007-26-00003、2007-26-00004、2007-26-00005、2007-26-00006、2007-26-00007、2007-26-00008”7个许可证。
       东莞平谦公司负责人秦经理称,东莞平谦公司在办 理了87.40亩工业用地产权手续后,剩余的310.75亩土地因为东坑镇政 府一直不向国土部门进行审报、审批,导致企业一直无法取得相关土地手续,没办法企业开始司法维权。
       2017年,深圳国际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华南国仲深裁<2017>D402号裁决书,裁决:“(平谦工业园有偿使用土地合同)中涉及已经实际出让的87.4亩土地以及已经办 理土地征用,但尚未实际出让的310.75亩土地的合同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裁决生效后,2017年12月13日,东坑镇政 府、经联社牵头成立由政 府多个部门组成的平谦事务工作小组,专门推动落实、办 理用地手续等工作。
       东莞平谦公司负责人秦经理称,就在东莞平谦公司正在和东坑镇政 府就执行生效裁决书问题和其承诺的项目用地手续办 理问题进行沟通谈判时,在事先没有接到土地主管部门的任何告知,也没有举行注销听证的情况下,公司3月份,忽然发现有关部门在2020年2月份疫情期间发出公告,要注销东莞平谦公司7个“建设土地规划许可证”的公告,这让公司不知所措,而在此之前的十几年时间里,公司都在向政 府部门为这块土地缴纳土地管理费及土地出让金。
       根据相关资 料显示,2020年2月25日,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发布了“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局关于注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2007-26-00002至00008的七个编号)的公告”。公告称“我局于2007年6月4日核发给东莞市东坑平谦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7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原(广东省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证件已失效。”
       2020年4月8日,上海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所属公司东勤公司按起始竞拍价8943万元摘牌东坑镇2020WT020号十万平方米的地块。

        

        (松山湖自然规划局)

       注销许可证适用法律和程序引争议
       由于不服东莞自然资源局注销企业7个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31日,东莞平谦公司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局(下称:松山湖自然资源局)在行政复议中称,根据原(广东省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在一年内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的规定,因东莞平谦公司在证件有效期内未办 理申请用地手续也未申请延续,涉案的7本许可证件在2008年6月4日后已失效。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注销涉案许可证的公告,并未影响东莞平谦公司的实际权利义务。
       “2020年2月12日,松山湖自然资源局致电东莞平谦公司副总经理苏创康,确认平谦公司收到(松自然资函<2020>37号)告知函,不同意交回涉案7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告知将公告注销涉案7个许可证。”
       “2020年3月6日,松山湖自然资源局电话告知东莞平谦公司副总经理苏创康,已在东莞自然资源局网站和东莞日报发布公告注销涉案7个许可证。”
       而对于松山湖自然资源局注销许可证依据的法律条款和送达程序,东莞平谦公司却不予认可。
       “东莞市的实际情况是,用地企业先向镇政 府提出用地申请,镇政 府出具申请表格企业填写后,镇政 府签署同意并加盖公章,再由政 府交给市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必须要先过镇政 府这一关,镇政 府同意申请才能上市土地管理部门,我们已经办 理了土地使用权证的87.4亩土地,申请用地的流程都是这样的。从2009年起,企业与东坑镇政 府就土地是否继续供给问题产生争议,正因为镇政 府不继续给企业申报土地,我们才通过法律手段打官司解决问题。近十年来一直通过各种法律诉讼解决与政 府土地争议问题,东坑镇政 府专门成立‘平谦事务工作组’来协调解决,而且仲裁委也裁决政 府应继续履行合同,怎么注销公告说我们没有在一年内申请用地,完全是不符合事实的。”平谦公司秦经理称。
       “松山湖自然资源局注销7个规划许可证的法律依据是广东省制订的(广东省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而该(办法)所依据的是(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城市规划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8年1月1日公布了新的(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松山自然资源局在2020年用一部已经废止的法律作出行政决定,明显法律依据不足,缺乏法律效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黄京平称。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注销企业许可证,有权注销的监管部门应履行告知涉事企业,并召开听证会等法律程序,而松山湖自然资源局所称的多次电话联系公司副总经理苏创康,相关告知函件也由苏创康确认签收。但是,苏创康并不是公司的副总,公司也没有和他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他发过一分钱工资。他是作为经联社授权参加公司股东会的代表,是作为政 府代表,并不能真正代表平谦公司。而且在公司发现政 府公告前,他也未向公司领导告之许可证将被注销一事。”
       “2月份疫情期间公司正在放假休息,公司登记的法人代表,联系方式都不是苏创康,松山湖自然资源局是怎么联系上他的?又是通过什么认为他能代表东莞平谦公司呢?相关告知函又是怎么签收的呢?”秦经理称。
松山湖自然资源局规划编制和管理科经办东莞平谦公司规划许可证注销一事的经办负责人称:“平谦公司会议纪要里有显示苏创康是平谦公司副总经理(的记录),是作为案件的证据。平谦公司提供的资 料中都有显示苏创康是他们的人,告知函是谁签收的得去快递公司查询。”
       对于具体是什么会议纪要、资 料,该经办人员却不愿多谈。
       自然资源局一位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员称,相关资 料和联系方式是由平谦公司所属地东坑镇人民政 府提供的。
       记者拨通了苏创康的电话试图核实相关问题。但是,在听明记者想要核实他是否接听过自然资源局的电话、是否能代表东莞平谦公司等问题后,苏沉默多时后挂断电话,再之后电话一直不予接听。
       北京行政法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金国坤称,本案中企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经由政 府行政许可部门依法确认,在注销该行政许可前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联系企业在政 府部门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法定联系人进行告知。如果企业有充分证据证明政 府部门通知的是不能代表公司的第三人,告知程序明显错误,企业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手段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目前,东莞平谦公司在向法院申请执行“华南国仲深裁<2017>D402号”裁决书的同时,还向东莞中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立案起诉东莞市人民政 府及相关部门的侵权行为。东莞中院在立案后,将涉案土地2020WT020号地块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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