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怪事:普通借款被敲诈过亿还陷入连环虚假诉讼(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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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30 18: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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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盂县曲曲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付宝军与商世伟从2008年至2012年年底结束。因该工程利润可观,付宝军收到曾经的朋友任彦如25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项目赚钱后,连本带利还款5000万元。此事引发一系列冲突和官司让人费解,关注这个事情吴志强“忍无可忍”站出来实名举报。

我叫 吴志强,男,汉,身 份 证号:130121198009281412,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于家乡当泉村,手机号:18033798897。今天我实事求是向中央新闻媒体反映困扰朋友多年来的一件事,被阳泉当地“大老”张海龙和盂县的任彦如敲诈勒索事实如下:

图片说明:付宝军和实际合伙人商世伟合作协议 2008年8月期间,付宝军受盂县万达机械工程公司委托与商世伟合伙承揽了一个工程项目,虽然该项目前期工程投入较大,但是非常有市场,很多有实力的商人朋友都很愿意借给我朋友资金投入该项目。项目签约到手不久,任彦如个人主动借给付宝军2500万元,由于他们是朋友,借据也没写,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挣了钱翻倍支付就行,由此埋下祸根。 2009年9月工程刚正式开工后,付宝军与合伙人商世伟没有拿回一分钱的成本,原本与此事没有任何关系的张海龙突然派社会闲散人员冲到工地强行阻止施工,逼迫付宝军写下1000万的收据按他们的要求落款时间为2008年5月6日,“理由”是任彦如的2500万资金里有1000万元是他的,任彦如也这样说。

图片说明:张海龙派人阻拦施工强迫付宝军打的收条 2010年工程正式开工到2010年3月份,我朋友将工程收入两千多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任彦如,由于工程进展不顺利,时停时干,为尽快还清本息,付宝军向朋友陈文文借500万元给他们,之后只要工程有收入,付宝军和实际合伙人商量后,即便拖欠八、九个工程机械施工队的情况下,很快兑现了借款时的口头承诺。 2011年1月17日张海龙同样的手段逼迫付宝军出具还欠他900万利润的承诺书,之前张海龙和任彦如从付宝军这里拿走约8000余万元。更深套路来了!2013年9月1日,任彦如在澳门赌博输钱后,带着社会人员强闯住所,假借工程合作付宝军还欠他钱的名义强行要钱,被拒绝后,马上强行要绑架我的朋友,付宝军家人和在场朋友见状,面对当时环境所迫劝他违心写下和对方“所谓合作协议”,这也是和任彦如交往中唯一的书面协议,是基于当时为了解决经常吵闹带来的麻烦,被逼无奈写下的。随即付宝军报案,当地派出所有证明。 张海龙和任彦如,多次采取纠缠、逼迫、恐吓、协商、谈判、聚众摆场,付宝军深知他们的社会背景,是出了名的“人物”,也顾及自己面子,再加上心中恐惧他们,就这样一次次满足他们的勒索。在这个工程中当初借了任彦如2500万元,前前后后付宝军被任彦如和张海龙用各种手段和套路诈取一亿多元。尽管如此,仍然不满足,一直采用各种手段榨取,最后付宝军实在没有办法满足他们,就引发套路中的如下几起虚假诉讼。无奈之下请求新闻媒体用事实说话,将此事昭告天下,期待真相。

图片说明:付给任某和张某的部分凭证付宝军这里统计一亿多 2017年6月中下旬连续收到任彦如和张海龙分别在盂县法院和阳泉市城区法院三起诉讼案件: 任彦如、王春香(任彦如的妻子)阳泉市盂县法院诉讼付宝军借220万元案件。 二、张海龙阳泉市城区法院诉讼付宝军1900万元案件。 三、任彦如阳泉市盂县法院诉讼付宝军580万元案件。 第一起诉讼本来很清楚朋友之间没收回借条让自己撕掉,也是属于非官方交易的民间习惯,而且,还款证明非常明确。 由于证据无懈可击(2018)晋03民终1032号山西省阳泉市中院民事判决书判付宝军胜诉,但是,虚假诉讼谁来追责。 第二起张海龙向阳泉城区法院起诉付宝军1900万元的案件。 阳泉中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付宝军多次举证支付张海龙1900万元的相关证据,包括其中1000万元是按照张海龙要求转入其弟张海虎的个人银行账户。但是,阳泉市中院却对付宝军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反而认定付宝军未提供张海龙授权将款转至张海虎名下的相关证据,反将付宝军给付张海虎的1000万元错误认定为与张海龙无关。阳泉市中院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证,付宝军要求张海龙举证证明其主张,并书面申请阳泉中院再次开庭进行调查,但阳泉中级法院对付宝军的请求不予答复。 面对草草判决付宝军给付张海龙1000万元,付宝军不服如此荒唐的判决,向山西省高院提交再审申请,经省高院开庭审理于2018年12月28日做出判决,指令阳泉市中院再审本案。更可笑的是时至今日2020年3月30日,长达一年有余时间,阳泉市中院迟迟未进行再审,理由何在! 第三起任彦如阳泉市盂县法院诉讼付宝军580万元案件。 付宝军和任彦如只是借款,并无实质性合作施工,该协议是2013年9月3日由于任彦如赌博输了,又找上门来闹,(实际地质灾害治理已于2012年底全部完工),忍痛写下协议一次性了断,在无瓜葛。本案审理中,有证明写协议的实际情况真实背景,本协议并非付宝军与任彦如合作的结算协议。在开庭审理中付宝军当庭与任彦如对质“是如何欠你的还是借你的580万元”,对方哑口无言。 该案件经一、二审法院多次开庭审理,盂县法院第一次审理中,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驳回任彦如诉讼请求。但一审法院应判决驳回任彦如诉讼请求,却以裁定驳回任彦如起诉,任彦如上诉后,阳泉市中院指定盂县法院审理,盂县法院审理后,合议庭违背了审判委员会决议,颠倒举证责任分配,判付宝军败诉,给付任彦如500万元。 付宝军上诉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法院却认定付宝军“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了付款条件的成就”。也就是说协议中所提到的政府押款2000万元到现在没有结清责任是付宝军自己人为阻止的。判决认定付宝军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阻止押款的返还实属荒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也没有任何道理,不仅与情理相悖,更与事实相悖。 这样的虚假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居然判付宝军败诉500万元。更失望荒诞的是付宝军还没有收到阳泉中院的判决书,居然先收到了盂县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由于及时向盂县法院提出异议,才暂时中止这场浩劫,虽然,盂县法院已经纠错调整,因此付宝军怀疑盂县法院内部有人与任彦如勾肩搭背严重亵渎法律、影响司法公正。 张海龙诉付宝军1900万元的案件和任彦如诉付宝军580万元的案件,不仅存在以上瑕疵,而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个人合伙的基本特征是合伙人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两起案件,实为借贷。诉讼案件一审、二审法院明显脱离事实依据,片面错误认定为合同纠纷。 付宝军的实际合伙人是商世伟,张海龙和任彦如狼狈为奸不择手段利用各种套路,和其在本市势力的影响,明显在敲诈勒索,团队精心策划套路,借助关系进行虚假诉讼,付宝军原本认为法律会依法公平公正判决,万万没想到后两起诉讼案件在法院某些人操控下,致付宝军败诉。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望新闻媒体查证事实真相,监督司法公正,杜绝群众身边的腐败,还民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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