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郯城)一则选址意见书引发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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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9 17: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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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4月8号,地处山东郯城的一个村庄里,发生了一起因建房而引起的纠纷,李家准备强行对一块宅基地进行建设,而张家则出面阻止,双方大打出手,最后双方闹到派出所。镇里的乡建办一位刘姓工作人员在接到举报后到现场看了一下,口头宣布停工,但李家不为所动,继续建设,张家再次去镇里举报时,镇里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自己管不了。

        这本来是一件在农村非常常见的宅基地纠纷案例,从开始发生纠纷到现在已经过去了20多年,双方你来我往,矛盾愈演愈烈,而当地政府也牵涉其中,但他们出面处理的方式却值得商榷。

        位置坐标定位是在山东省郯城县重坊镇东高庄村,位于重坊镇政府南侧一公里处,距离江苏仅一步之遥。村里以张姓、李姓、周姓为主,是一个人口超过2000多人的大村庄。

        故事的起因也是非常简单,1996年,村里因修路补偿给张家一块宅基地,1999年,李家也看中了这块宅基地,于是围绕着这块宅基地,两家的纠纷持续到了现在。 我们先根据时间的顺序来看一下事情的经过:

        1、1996年,东高庄村里修路,占用了村民张印远家里的一块地,并拆了其中一间房及院墙,后经村委研究予以补偿另一块大约130平方米的宅基地,现有的证据以及法院的判决书中均对此证据进行了认可。

        2、1999年6月,村民李庆华以自己的孩子李金远结婚为由,向村里申请宅基地,巧合的是,申请的宅基地位置就是张家补偿的这块地(当时这块补偿给张家三年的宅基地还没被用于建设,和当时所有的农民一样,都是先种上蔬菜,等钱攒够了再盖房),当然,此事遭到了张家的强烈反对。

        3、2003年,关于本宅基地的纠纷,双方第一次在法庭交手,根据郯城县人民法院(2003)郯行初字89号行政判决书中的最终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同时该条第四款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两家的争议,应交于当地政府处理。判决书落款的时间是2004年2月9日。

        4、2004年7月13日,李庆华之子李金远却神奇的在郯城县重坊镇政府办理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而这个时间正是当地法院要求政府出面处理两家争议并进行裁决的时间。


        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法院的判决,此块土地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当地政府既没有根据法院要求组织双方进行协商,也没举行听证论证,却迅速为李家办理了《村镇建设选址意见书》。更为蹊跷的是,李家拿到这份《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却没有启动房屋建设,甚至一直秘而不宣,在后面连续的官司期间也从未向别人出示过。就这么珍藏了十几年。按照法律规定,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仅仅一年,在家珍藏了十几年是个啥意思?有什么难言之隐?

        5、2004年6月16日,张印远的遗孀周传兰要求镇政府申请对涉案土地使用权进行裁决。但重坊镇政府不予理睬。2004年8月30日,周传兰以当地政府拒不履行土地裁决的义务为由将当地政府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义务依法裁决争议土地的归属问题。根据郯城县人民法院(2004)郯行初字24号判决书的判决:限被告重坊镇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内三个月内履行对争议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裁决。判决书的落款日期是2004年10月18日。

        值得说明的是,在此期间的2004年7月13日正是当地镇政府为那份引起争议的选址意见书出具的时间。而张家此刻却一直蒙在鼓里。



        6、2005年11月3日,期待已久的政府裁决终于姗姗而来,重坊镇人民政府的裁决是:争议的两家均不符合申请农村宅基地用地的法定条件,争议土地的所有权归东高庄村委集体所有。



        7、2006年2月14日,由于对重坊镇政府的裁决不服,两家同时向郯城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根据郯政复决字(2006)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郯城县人民政府撤销了重坊镇人民政府的土地裁决。此事终于又回到原点。

        8、此后的争议一直继续,当地政府在这次裁决被撤销之后,就开始推诿扯皮,造成这片宅基地多年一直处于暂停状态。

        9、2017年,沉寂多年的李家突然拿出2004年的这份《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声称自己有合法的土地手续,张家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两家在官司持续状态下办理的这份《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同时申请政府组织鉴定。

        10、这时久违的政府终于又出面了,时任重坊镇人民政府镇长的王飞用政府的名义证明此《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确为政府所发,并签字证实。也终于坐实了大家对政府违规办理证件的怀疑。



        看到此处,估计谁都能看出其中蹊跷之处,为什么当地政府在双方土地纠纷甚至自身都卷入官司的情况下,竟然会做出这样偏离常识为一份违法且失去效力的选址意见书去提供这样一份证明呢?对于这样的事情一般干部避之还来不及,这个叫王飞的镇长竟然亲自签名来证实这份违规的选址意见书是政府出具的?这种亲自出来给当地政府招黑的行为是自己的政治智慧还是一种无间道呢?

        争议后续:

        2020年3月底,在争议21年后,土地纠纷的一方周传兰含冤去世。

        2020年4月初,争议的另一方李家以手里有16年前镇里办的选址意见书为由开始大兴土木动工建设,于是就发生了开头的一幕。

        总书记指出:群众利益无小事,有些小事对于群众来说就是大事,一个普通的宅基地纠纷,基层政府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极力去调解,20年间任由基层矛盾不断激化,对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的隐患。

        冲突目前还在继续,政府也就这样听之任之,对于这样的基层政府领导,不知道他们还会记得加入组织时的誓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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