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交所官网11月29日消息,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提高监管透明度,深交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所于2015年12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深证会〔2015〕428号)同时废止。
【细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
第一条为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有效打击证券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限制交易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本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的措施。限制交易包括盘中暂停当日交易和盘后限制交易。
第三条投资者出现下列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本所可以采取限制交易措施:(一)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相关规定买卖证券;(三)发生《交易规则》或者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细则、指引等规定的可能或者已经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采取限制交易措施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投资者出现重大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者一种以上的限制交易措施:(一)禁止买入指定或者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卖出;(二)禁止卖出指定或者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三)禁止买入和卖出指定或者全部交易品种;(四)本所认为应采取的其他限制交易措施。
第五条本所对投资者账户限制交易单次持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本所可以决定延长限制交易的时间。
第六条实施盘中暂停当日交易措施的,本所盘中直接限制相关账户当日交易权限,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托管相关账户的会员,该会员应当在收到通知的当天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确实无法在当天告知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实施盘中暂停当日交易措施的,本所可以根据需要,继续实施盘后限制交易措施。
第七条实施盘后限制交易措施前,本所向托管相关账户的会员发出《限制交易决定书》。该会员应当在收到《限制交易决定书》的当天将其送达相关当事人,确实无法在当天送达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本所报告。机构投资者租用或者直接持有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的,本所在实施盘后限制交易措施前向该机构投资者发出《限制交易决定书》。
第八条《限制交易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实施依据;(二)限制方式;(三)限制品种;(四)限制期限。
第九条相关当事人对盘后限制交易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限制交易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该措施的执行。
第十条本所将对投资者账户实施盘后限制交易措施的有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规范和约束客户交易行为,并及时、有效地履行告知、送达、配合等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以依据《会员管理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发生《交易规则》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本所可以参照本细则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15年12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深证会〔2015〕428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