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严控向海索地,非经国家批准不得围海填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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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30 22:2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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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4月,首次提请深圳人大审议的《特区海域保护与使用条例(草案)》(下称《草案》),因提出部分海域使用项目可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而引起坊间热议。10月29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拟专门制定出让的负面清单,规定九种情形不得通过审批或者招标和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拟制定海域使用权出让“负面清单”

  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晓东说,根据对《草案》的首次审议,目前已经形成了《深圳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一稿)》(下称《草案修改一稿》)。“之所以条例的名称也作了修改,是因为常委会审议意见一致认为,《草案》包括海域保护和海域使用两个部分,但海域保护的内容过于单薄。同时两个方面侧重点显著不同,在上位法中也都是分别立法,且目前工作也是分属两个不同的部门管理。因此将《草案》名称中的‘保护’删除,只集中规范海域使用管理。”王晓东说。

  针对此前《草案》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制定通过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目录,其他海域使用项目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出让”。《草案修改一稿》则进一步明确: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制定申请批准使用海域目录,将“公共设施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海项目”均纳入目录内,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用海项目属于目录所列情形的,可以通过批准申请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其他用海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同时,为了防止海域和岸线资源过度开发,《草案修改一稿》拟专门规定出让的负面清单,明确规定九种情形不得通过审批或者招标和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包括“不符合本条例第二章规定要求;不符合深圳空间总体规划和涉及海洋保护和使用有关的专项规划要求;不属于深圳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发展类的海洋产业;破坏海域资源、环境、自然景观和生态平衡未采取充分有效措施;导致航道、港区淤积,影响锚地、港口生产作业,或者临近港区使用海域影响港口安全未采取充分有效措施;导致岸滩侵蚀或者危害海堤等海岸工程安全未采取充分有效措施;妨碍航行、消防、救护、行洪排涝未采取充分有效措施;影响军事管理区、国防设施安全未采取充分有效措施;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海域的其他情形”。

  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公共用海取得海域使用权的,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且因规划调整需要改变前款用海区域使用功能的,其海域使用权也将自新的用海项目申请批准之日起即行终止。

  除报国家批准项目外其他一律不准围海填海

  严格控制围海填海项目就是保护自然岸线的重要任务之一。《草案修改一稿》拟规定“严格控制沿岸平推、截弯取直、连岛工程等方式围海填海,严格控制海湾内围海填海,严格控制单体项目围海填海面积和占用岸线长度。除因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确需围海填海按照规定报国家批准之外,其他围海填海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此外,深圳机构改革之后,深圳市海洋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均没有专门的海上执法队伍,而是成立了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海洋环境保护和海域使用管理的执法。“但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赋予海洋综合执法机构独立执法权,其执法权来自上述两个部门的委托,导致面临同一当事人的不同违法行为需要出示不同部门的委托执法文书。”王晓东说。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草案修改一稿》拟授权深圳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管辖区域内海域使用日常监督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海域使用违法行为和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其他违法行为,可以以该机构的名义依法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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