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行上海总部14日发布公告称,进一步简化备案管理,更加便利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央行上海总部表示,近年来,中国债券市场规模持续增长,对外开放步伐不断加快,为适应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与开放的需要,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央行上海总部在积极征求相关市场机构和金融基础设施机构等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近日制定并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19〕第1号)(下称“《公告》”),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涉及债券投资人员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整。
《公告》取消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环节中关于合格机构投资者提交债券投资人员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培训证书的规定,进一步简化备案管理,更加便利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同时,《公告》要求合格机构投资者加强对债券投资人员的管理培训,建立相应的管理培训制度,增强市场机构在债券投资人员管理培训中的自主性和主体责任。
早在2016年5月20日,央行上海总部发布2016年第1号公告《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
《细则》要求,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申请备案时,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机制等的说明;(三)债券投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说明;(四)债券投资人员情况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前、中、后台业务人员的个人简历及其参加银行间债券市场培训获得的证书;(五)关于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投资风险的承诺书;(六)关于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最近3年未因债券业务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说明;(七)关于对备案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书;(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根据《细则》,合格机构投资者如需变更相关备案信息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如需退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应及时办理终止联网和销户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