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业主购房后装修 法院干部干预后一纸判决房财二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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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6 13:3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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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 高 人 民 法 院印发了《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 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院内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法干预、过问、插手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决定案件的,应当予以记录、通报,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就在《意见》下发之际,家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的吴碧秀向媒体反映称,2016年3月份自己通过厦门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链家地产)购买了位于厦门市后江埭路98号201窒房产,在向业主杨莉红交了20万元定金和30万元房款后,依约拿到钥匙开始装修。后因卖主毁约,在法 院纪检干部的干预下,法 院一纸判决让自己房财二空。




(吴碧秀所购房屋外景图)

事实与经过

2016年3月2日,家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的居民吴碧秀(买售人)通过链家地产介绍,与家住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的卖主杨莉红(出售人)签订了一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吴碧秀以总价款1725000元购买杨莉红位于厦门市后江埭路98号201室房产,协议签署时支付购房订金20万元,2016年3月5日前支付购房款30万元,同时把钥匙交付买售人先进行装修。合同第十二条“其他约定”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杨莉红)同意乙方(吴碧秀)将本房屋于2016年4月25日到厦门鹭江公证处办理全权委托公证给乙方,乙方在办理完该公证委托手续后,即支付剩余房款1225000,甲方答应乙方处理朝南面遮挡房子的树木;如果甲乙双方因工作原因导致双方无法如期办理公证手续,甲乙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公证时间,时间限制在一周内。在合同签订后,吴碧秀的侄女吴美远先后转账支付给杨莉红20万元定金和第一笔购房款30万元,杨莉红将后江埭路98号201号房屋的钥匙交给吴碧秀。

吴碧秀在收到钥匙后,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

2016年3月11日,杨莉红(甲方)与吴碧秀(乙方)及链家地产公司销售人员沈碧义(丙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对前述《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二条“其它”约定变更为:1、甲方与乙方双方于2016年4月25日前,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乙方于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成功后马上将剩余房款1225000元转账给甲方,在乙方转款之前,取件单由丙方代为保管,若甲方未收到房款,丙方将取件单交予甲方保管。同时第4条约定,甲方答应配合居委会给乙方处理朝南遮挡房子的树木直至产权转移给乙方。

吴碧秀称:“我自己在厦门已经有了住房,这回买的这套房子属于比较老旧的小区,价格比较便宜,买来主要是为了把一直居住在福建南安市宫桥镇的90多岁的老母亲和瘫痪多年的哥哥接过来住。因为哥哥一直没有结婚,在买房时就想把这套房子放在哥哥抱养的女儿吴美远名下,以便日后为哥哥养老所用。所以前期定金和房款就从吴美远账户直接支付的。”

2016年4月25日,杨莉红、沈碧义及吴美远到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房地产交易大厅,后因杨莉红拒绝将后江埭路98号201号房屋过户到吴美远名下,当日未办理成过户登记手续。



(吴碧秀90多岁的老母亲和瘫痪多年的哥哥)

双方对簿公堂 法 院判决一波三折

2016年5月12日,杨莉红向吴碧秀邮寄了一份《关于解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函》,以吴碧秀不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及不支付购房余款为由,通知其解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吴碧秀认为,杨莉红明知道而且前期同意将后江埭路98号201号房屋过户登记到吴美远名下。首先,《买卖定金协议书》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均约定了委托公证条款,自己当时通过链家地产和杨莉红表达的意思就是要将房子过户登记到他人名下。其次,杨莉红在出具收据、收条前即已知晓她收到的定金和购房款均是吴美远支付的。再次,2016年4月24日,自己通过中介告知杨莉红指定过户人是吴美远时,杨莉红当天也未提出异议,且协商同意在4月25日下午办理过户手续,但没想到25日过户当天,杨莉红突然变卦,如果她24号不同意,自己25号当日完全可以赶到交易大厅。

“2016年4月30日,我通过中介告诉杨莉红,同意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但是杨莉红要求我在原房价基础上再多支付50万元购房款,不然就不同意过户。因为当初签订购房合同时,明确要求对方先处理遮挡房屋树木后、办理公证(后改为过户)后我才交付剩余的全部房款,但是对方一点没履行相关义务,在看到厦门房价涨幅比较大后,恶意制造障碍,企图达到变相毁约、收回房屋、现高价转让牟利的目的。”吴碧秀无奈的说。

在一份杨莉红提交给法 院自己和链家地产中介销售沈碧义的通话录 音证据中,中介销售称原来杨同意4月25日前,只要房款能交齐可以过户给第三人。而杨莉红称自己只按合同办事,对于之前的其它口头协议均不予认可。

2016年6月27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 院(下称:思明区法 院)(2016)闽0203民初7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双方2016年3月2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2016年3月1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均已于2016年5月13日解除。二、吴碧秀支付杨莉红违约金34.5万元(从已经支付的50万元购房款中扣除)。三、吴碧秀将后江埭路98号201号房屋腾空交付给杨莉红。四、吴碧秀自2016年5月13日起按2600元/月的标准至实际腾退之日支付给杨莉红房屋使用费。

吴碧秀不服思明区法 院的判决结果,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 院(下称:厦门市中院)提起上诉。

厦门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吴碧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房产腾空交付给杨莉红,但吴碧秀依约收房并予以装修使用,故应对吴碧秀收房后装修部分的事实予以查明,方才予以处理腾退事宜。并于2018年6月20日下发(2016)闽02民终39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思明区法 院(2016)闽0203民初7896号民事判决,案件发回思明区法 院重审。



(装修过的客厅)

思明区法 院在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后于2018年11月13日下发(2018)闽0203民初14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双方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均已于2016年5月13日解除。二、吴碧秀支付杨莉红违约金34.5万元(从已经支付的50万元购房款中抵扣)。三、吴碧秀将后江埭路98号201号房屋返还给杨莉红。

吴碧秀认为,思明区法 院在第一次判决被厦门市中院发回重审后,并未认真调查案件事实证据、而且并未根据中院要求告之自己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判决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继续向中院提起上诉。

2019年6月17日,厦门市中院下发(2019)闽02民终216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思明区法 院(2018)闽0203民初14282号民事判决结果。

案件疑似被人为干预

吴碧秀称,在案件第一次被厦门市中院发回重审后,自己原本以为思明区法 院会尊重事实,给自己一个公正的判决,然而思明区法 院只是把无足轻重的房租费一项判决结果去掉,又把判决书重新写了一篇给我了。而这一次,在杨莉红的同乡厦门市中院纪检干部朱荣洪的干预下,案件也顺理成章的维持了原判。

在吴碧秀提供的一段和朋友谈话的录 音中,一朋友称:“你的案子肯定得到厦门市中院去审,在厦门市中院就是朱荣洪的天下了,因为他是纪检监察室干部,谁也不愿意去得罪他,像你这样的小案子院领导肯定也不会过问。我们每年都跟他(朱荣洪)合作十几个案件,我们都是几十万几十万的给他,一般我们是五五分成,他不收钱怎么来的钱买别墅啊。你这个案子得准备20万元的好处费。”

吴碧秀的代理律师也称,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多次更换审理法官,朱荣洪曾找过主审法官章某、林某玲谈过话。

“因为我相信法律,也没有那么多钱,最终20万元钱我们也没有送。”吴碧秀称。

“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当前政法工作的总目标。司法公正在公众眼中,不是一个空泛的概念,而是身边每一起具体案件的处理。公众往往依据某些具体的个案作出司法是否公正的评价。2018年《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 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提出,人民法 院领导干部非因履行职责,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违反规定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应当给予诫免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也是法律至高无上的终极价值。只有将公正体现于每一起具体案件之中,努力使每一案件的当事人都感受到公正,才能让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实实在在的可以感受得到的结果,才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实到实处。

目前,吴碧秀已经收到了思明区法 院的《执行通知书》,为了维护自己的公平权益,吴碧秀通过厦门市中院向福建省高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同时向福建省、厦门市纪检监察部门实名举报相关涉案人员。那么等待吴碧秀的是房屋被强制执行?还是再次迎来法律的审判,我们将进一步予以关注报道!(记者/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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