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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省法院纪检领导:
德卡公司与李学志签订购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协议的内容均无异议,该购房协议成立并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德卡公司将房屋交给李学志占有使用后,李学志应按照约定18年分期给付购房款。李学志给付购房款2002至2003年,给付两年后购房款至今未给。在这期间我公司去永吉多次催缴,李学志和几个小地痞流氓恐吓威胁:“这房子已是我的了,我从银行手里买来的”并于2017年3月27日向李学志送达催款函,明确告知逾期缴纳剩余购房款。德卡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李学志接到催款函后,仍未履行给付剩余房款义务。李学志未给付剩余购房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德卡公司要求解除2002年10月29日签订的《永新小区购房协议》,并要求李学志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我公司多次去永吉法院立案,因为李学志的影响法院不给立案,没有办法我公司去找吉林市政法委反映此事,在2017年5月份给予立案,要求解除2002年10月29日签订的购房协议和返还房屋。一审2017年8月30日和二审2017年11月6日判决解除合同并返还给德卡公司房屋,以上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李学志申请再审到省高院,理由是2002年12月27日在未通知李学志的情况下用该房屋办理了按揭贷款,至今未偿还给银行,高院竟以不安抗辩的理由可以成立,不能认定其违约,德卡公司关于李学志逾期支付分期购房款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严重违约的主张不能成立。德卡公司诉请解除其与李学志签订的购房协议、李学志向其返还案涉房屋、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李学志的再审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2民终2929号民事判决及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7)吉0221民初91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诉讼请求。
高院用早已失效的抵押合同判决混淆是非枉法裁判不注重事实
一、购房的协议第二项:乙方李学志需首付购房人民币30000元,余款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每年交21,565.08元,分18年交清。乙方交齐购房款后,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
1、合同签订的是分18年交清房款后,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18年分期付款享有使用权,交齐房款后享有该房屋所有权。
2、李学志就交了2002-2003年两年房款,就去房产办理房屋所有全权证书并说无法办理,先违约的是德卡公司,属于省法院严重歪曲事实。2002年签订的合同明确分18年交清房款后,才可办理房屋所有全权证书时间为2020年。
二、李学志说在2002年12月27日未通知他的情况下用该房屋办理了按揭贷款,至今未偿还给银行。
1、关于我公司与永吉县永丰信用合作社房地产抵押合同中第一条和第五条。
其中第一条: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座落于口前镇铁南街,建筑面积97.14平方米,评估价值450,729.6元,增于2002年12月17日抵押给乙方(永吉县永丰信用社)。
第五条:抵押期限5年,从2002年12月17日起到2007年12月17日止。也就是抵押的合同五年已到期并自动解除
2、此抵押合同书是历史遗留下来的,我公司从未用涉案房屋贷款,五年到期(即2007年)应去房产办理解除手续,由于我公司迁走至外地忘记办理该手续,高院竟用此为由。
4、现李学志仍在霸占使用我公司诉争房屋,2002年至今已经17年,现价值200多万元,他每年出租该房屋租金高达12万/年。
省高院判决竟说我公司丧失商业信誉、不安抗辩成立,纯属胡说八道扭曲事实枉法裁判。
李学志是无业游民社会上的小混混,已房屋抵押为由巧取豪夺占有我公司房屋17年,并高价转租牟利,至今只交付18年分期购房款其中的两年首付共73130.16元,在这期间我公司去催缴人员被李学志和他一起的社会人员态度蛮横、威胁恐吓拒不交款,我公司试图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多次在永吉法院提起告诉,因李学志干扰对法院施加影响致使立案不被法院受理,直至我公司找到吉林市纪委政法委和中央反腐打击保护伞行动开展后才得以立案,才有一二审公平判决,可在高院宋雨洛庭长竟给予恶势力地痞流氓充当保护伞,高院不能不顾事实保护这样的恶人,依靠高法的裁决作威作福侵害合法商人的权利,李学志的行为比强买强卖更恶劣,巧取豪夺是典型的涉恶案件。
省高院的判决没几天就把我公司的主要账户给予查封至今,我公司去永吉法院找相关人员他们说省高院查封的,后多次去省高院信 访厅打内部座机(6812、6833号码)均无人接听,多次打电话才有一位女法官接电话,我找宋雨洛庭长她说不在,然后我与她说我多次来省高院和打电话公司账户已被查封无法经营,她说会传达给宋庭长。几天后又多次打电话还是上次同一女法官接的,她说已经传达宋庭长,我追问查封为什么没有任何手续,她回复说要找宋庭长,至今也没有联系上宋庭长。账户查封我们企业已几个月没有开支,对外的业务什么都办不了。
以上请省法院纪检领导给予核实,还企业一个公道,维护企业合法权利。
附:永新小区购房协议书
永吉县房地产抵押合同
一、二审和省高院判决书
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控告人:姜永库18543200667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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