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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底,觉得自己受到欺骗的“黑子”(化名)来到通辽市开发区经营易通汽车租赁站:“我上个月刚花35000元从你们这买的抵押车,开了不到1个月,人家易鑫车贷就来收车,说是二押!这笔损失你们得赔偿我!”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公诉机关经一番调查,还原了事件真相:2017年6月28日,何某在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易鑫”)以融资租赁的形式融资82293元,成功购得一台全新的北汽绅宝X35轿车,根据合同约定,这辆北汽绅宝X35轿车的抵押权人为上海易鑫,登记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
按何某与上海易鑫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何某融资总额为8万多元,租赁期限36个月,所以需要每月按时付款两千多元给上海易鑫。但实际上,何某仅向上海易鑫支付了一期费用(还款日期2017年10月17日),剩余7万多元压根没有付。
不仅如此,2017年6月末,也就是提车当天,何某因急用钱偿还他人垫付的16000元购车首付,无视该车辆已经抵押的事实,就直接来到通辽市开发区经营易通汽车租赁站,当场与租赁站签了一份质押合同和一份二手车买卖协议,上缴了该车辆的钥匙、行驶证、fa票、保险单等,为28000元左右借款质押了刚到手的北汽绅宝X35轿车。随后一个月,何某一直不来取车,租赁站按照二手车买卖协议自行处理汽车,于是租赁站又将该辆北汽绅宝X35轿车以3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黑子”。
因为何某不按期向上海易鑫还款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且上海易鑫对该车辆享有所有权和登记的抵押权,这也就意味着接受该车辆再次抵押、质押或买卖的第三方,在法律上都是侵权的交易。因此上海易鑫于2017年10月25日在山东省德州市依法将该车辆从“黑子”手里收回。所以才会出现“黑子”和通辽市开发区经营易通汽车租赁站说自己的车被收回这一幕。
最终,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侵犯财产价值人民币79633.54,数额较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受刑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相关法律人士也提醒消费者,二押有风险,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需留个神,查看车辆的合法资质,切勿因为低价的诱惑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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