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汇区比较好的离婚律师大型律所合伙人

[复制链接]

3519

主题

0

回帖

858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积分
858
发表于 2019-3-17 17: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圳网广告位招租:点击联系     深圳网广告位招租     深圳网,深圳最好的本地论坛     深圳商铺写字楼二手房     深圳网广告位招租
全民云计算 云主机低至2折

上海徐汇区比较好的离婚律师大型律所合伙人---赵瑾律师,现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资深婚姻家庭房产律师。曾办理大量协议离婚、诉讼离婚、财产分割、法定继承、上海婚姻律师子女抚养、涉外离婚等诉讼、遗产继承纠纷与非诉讼家庭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办案经验。  


上海徐汇区比较好的离婚律师大型律所合伙人
夫妻财产分割应遵循五点要求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 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 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 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 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免责声明:深圳网不承担任何由内容提供商提供的信息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本文地址:https://www.szaima.com/thread-290804-1-1.html 上一篇: 展厅展馆设计要注意的基本事项 下一篇: 老字号立秋主打进补菜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提醒:请严格遵守本站规则,禁止广告!否则封号处理!!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2 下一条

深圳网广告位招租
广告位招租
广告位招租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