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称房产证加名不等于离婚后分一半房

[复制链接]

3519

主题

0

回帖

858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积分
858
发表于 2019-3-14 14:4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圳网广告位招租:点击联系     深圳网广告位招租     深圳网,深圳最好的本地论坛     深圳商铺写字楼二手房     深圳网广告位招租
全民云计算 云主机低至2折

备受争议的“房产加名税”日前有了明确说法,财政部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加名免征契税。法律人士建议,无论是房产证加名或是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上海婚姻律师比较保险的方式还是各方签署协议,对于产权份额及分割方式等进行明确,避免矛盾。除另有约定外,原则上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房屋产权是以登记为准,因此产证上是否有名字在房屋转让环节是有区别的。如果婚后只有一方名字,那么理论上当他(她)要卖房时,就不需要征得配偶的同意,配偶就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卖了房。  
就房产证是否有必要加名及衍生的相关问题,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展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张黔林律师、上海新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贺强律师等进行了解答。
问:目前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产证有另一方名字和没有另一方名字,判决有何区别?有名字的话就一定能分到二分之一房产吗?
答:有区别。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如果是婚前购房但存在共同还贷,但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时,根据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免责声明:深圳网不承担任何由内容提供商提供的信息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本文地址:https://www.szaima.com/thread-289617-1-1.html 上一篇: 我妈说她在别人那儿感受到了亲情?!! 下一篇: 315诚信见证,清香江小白产品受青睐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提醒:请严格遵守本站规则,禁止广告!否则封号处理!!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2 下一条

深圳网广告位招租
广告位招租
广告位招租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