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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民间经济纠纷被刑事案立案,修修补补办错案。导读:河南省永城市公.安.局将一起民间经济纠纷以诈.骗罪立案,在司法机关的修修补补后该案顺利进入审查起诉,最终永城市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判处投资人黄爱英有徒刑 17年。
2018年 5月 11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经司法鉴定报人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属于伪造,司法机关对提供虚假证.据的报案人李朝记不采取任何制措施,嫌疑人李朝记至今逍遥法外。投资商黄爱英至今被羁押。招商引资“投资人”被判刑。河南永城,城市改造工程让永城从旧城中脱胎换骨,一座现代化的城市绽放出夺目的光彩。在旧城改造过程中永城市委、市政.府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成功引进浙商介入城市改造工程,黄爱英作为成功的浙江商人也加入永城改造,但没有想到永城市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却成黄爱英定罪的“诈.骗.案”项目。中共河南永城市维稳办将 “和谐家园”温州开发商黄爱英“维进班房。此事在河南永城受到不断质疑,明明是政.府“招商引资”项目,为何成了投资商“诈.骗项目”?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在旧城改造过程中黄爱英是市政.府招商引资引进来,黄爱英在永城正注册房地产公司,政.府将“和谐家园”改造项目由黄爱英来投资开发。该项目经过市维稳办发文件,黄爱英支付 200万元维稳费,且部分和谐家园业主领取了补偿款,且签定协议意重建。黄爱英与李朝记属于“房地产开发”合作伙伴。李朝记看到房地产项目日益红火就与黄爱英定“项目转让协议”,支付部分款项。后来国家实施限购导致李朝记投资受损,李朝记与黄英反目成仇。李朝记担任过城中村村长利用自己的私人关系“捏造事实”到公安机关报案,称黄爱英诈.骗和职务侵占,而后公安机关立案调查。随后黄爱英被逮捕,检察机关介入诉,经过一审、终审,商丘市中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在这起“扑朔迷离”的招商引资项目成为“诈.骗项目”案件中,检察机关指控黄爱英涉.嫌“诈罪”和职务侵占罪。那么“诈.骗项目”究竟是个什么项目?都是“和谐家园”项目惹的祸“。和谐家园”项目并非虚构,市委维稳办全程参与。永城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由永城政法委牵头成立中共永城市委维稳领导小组办公室,目的化解“和谐家园”矛盾;维稳办让投资商黄爱英缴纳了“200万元”维稳项目押金,主要“和谐家园”房地产维稳项目所需资金。
2010年 11月 28日上午市委维稳办主任屈海波主持召开“铁南路建房纠纷案件协调会”(和谐家园项目的前身),永城市演集镇政.府刘真祥、市国土局纪检书记刘松峰、市规划局刘峰、市委维稳办谭长建、郭峰、以及房管等八个部门包括刘昌燕、黄明等参加会议,形成【2010】第 5号《维稳工作会议纪要》明确表述:改造工作由群众代表王福安牵头,由开发商永乐房产公司负责项目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正在进行中;2、《铁南路群众信访案件目委托开发意向书》同意乙方(永乐房产公司)作为铁南路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开发3、根据上述意见永乐房产公司与拆迁业主陆续签订《房屋开发拆迁补偿协议书》和《补协议书》。
随后永乐公司与 200多户签订拆迁协议,视为取得“开发权”:中共永城市委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出具《证明》证实:2012年 12月 10日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有 238户剩下的 78户一直不同意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户领取了黄爱英和政.府支付的“拆迁补款”:转让项目,4年后涉.嫌“诈.骗”:2012年 12月 10日,黄爱英与李朝记签订和谐家园项目让协议书一份,证明黄爱英将“和谐家园”项目转让给李朝记,补偿费共计 2000万元;2016年 5月 11日李朝记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黄爱英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2016年 7月 28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 4月 11日黄爱英因涉.嫌“合同诈.骗、职务侵占”被逮捕。2017年 11月 2日黄爱英被判刑。黄爱英“合法转让”,李朝记控告“诈.骗”。永城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黄爱英投资成立永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永乐公司。
2008年 月 22日,黄爱英与李朝记签订《协议书》,李朝记未向侦查机关提交,约定黄爱英将“永乐花苑”10号楼转让给李朝记作为商品房开发,李朝记分期付给黄爱英转让款 600万元。2010年1月 16日,黄爱英与李朝记签订《合作开发意向书》,李朝记向侦查机关提交时关键条款作了撰改约定:黄爱英所开发的 9号楼和李朝记开发的 10号楼独立核算,各收各得,但按揭统一由永乐公司领取再双方另行结算;因 10号楼提高层高及扩面及 9号扩建,由黄爱英做规划审批工作并由李朝记承担一切费用。至 2015年 11月,9号楼下放按揭贷款约为 1124万元,10号楼下放按揭贷歉约为 1103.8万元。因 9号楼、10号楼房款在 2012年底前均通过永乐公司(会计出纳为薛乐英和赵子豪)领取再支付给李朝记(其儿子李根芳又名李笑取),李笑共领取 10号楼房款约 1277.98万元(详见附件 3,李朝记向侦查机关隐瞒了该事实,因此黄爱英与李朝记各自开发的永乐花苑 9号楼和 10号楼房款已基本结清。据知情人透漏为了经济利益,李朝记接手后看到房地产市场在逐渐萎缩,国家宏观调控力度加大,房子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李朝记为了拿回自己亏空的钱于是栽赃陷害,连续炮制了“合诈.骗”、“职务侵占”等罪名。
【专家解读】 黄爱英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谢佑平教授解读“黄爱案”:谢佑平教授认为:本案被告人黄爱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 谢佑平: 关于合诈.骗罪,最重要的判断标准,是被告人是否虚构了事实,隐瞒了真相。司法实践中,本罪具体表现形式一般为下列五种:(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2)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首先,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来看,黄爱英与李朝记就“和谐家园”签订的转让协议,是有实质内容和可履行性的民事合同,不属于何一种合同诈.骗行为的表现形式。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保护。
其次,黄爱英转让给李朝记的“和谐家园”项目,不是黄爱英虚构的,是实实在在工项目,是当地政.府力图打造的居住工程,在政.府的协调下已经进行了大量拆迁、安置和开前期准备得工程。
第三,双方就该项目达成的转让协议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完成的,是合作双赢的民事行为。当事人之间如果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应该通过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判,而不是直接动用公权.力抓人。
第四,实际上,李朝记在 2016年 2月 2日已经就此合同履中产生的问题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永城市人.民.法.院也已立案并正在审理。民事诉讼正在进行时,永城市公 安机关就同一事项以合同诈.骗罪立案,是典型的插手经济纠纷违.法办 案。关于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 271条规定,它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中,心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具有职务便利并利用其侵占了公司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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