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红岭创投案,看P2P平台“催收”新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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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3 16: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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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红岭创投案,可谓吸尽行业眼球。尽管在这之前,行业连续曝出“175号文件”和“1号文件”。但是,作为出借人,更关注的点在于“平台如何对付逃废债”。在本案中,对逃废债平台似乎找到了新的办法。
       最终判决结果出来后,由于借款方未能按时履行裁定结果,法院只好采取强制执行。执行结果对平台,对出借人,称得上是大快人心。

       从本案可以看出,-诉-讼、网络仲裁,将会是P2P网-贷平台,增强贷后管理的措施之一。目前有不少平台,开始采用网络仲裁方式,对刻意逃废债的借款人追讨。
       相比-诉-讼,不少P2P网-贷平台更倾向于网络仲裁,其不仅符合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属性,在时间和精力成本上,也更省时省力。
       什么是网络仲裁?
       网络仲裁,又称互联网仲裁,顾名思义,就是仲裁程序从申请、立案、答辩或者反请求、仲裁员的指定和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审理以及仲裁裁决的做出等程序均在网上进行。
       最早用于电商行业,随着“互联网+”兴起,逐渐应用到各个领域。它的前提条件是,纠纷主要在网络上发生,过程中相关证据,例如电子合同、资金流水等都能以电子化证据的方式存在,并在仲裁过程中予以采纳。
       也就是说线下贷款、民间借贷等不是纯线上的就不会有互联网仲裁。同时,网络仲裁对可信电子证据有高度依赖。

       疑问来了,网络仲裁有没有法-律依据呢?不少出借人,可能是头一回听到网络仲裁。其实,很早之前,网络仲裁就有相关法-律支持。
       《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司 法解释》中也能找到相关规定。其第一条就写明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由此可见,网络仲裁受到法-律认可,并且具有法-律效力。从业内相关人员处了解到,不少P2P网-贷平台已接入相关的仲裁服务平台。
       比如之前法大大就上线了“一站式”服务,其服务核心点,就是帮助P2P网-贷平台有效开展网络仲裁。
       另外,笔者还了解到,钱盆网也积极对接法大大、仲财通两家网络仲裁平台,通过收集电子合同、签章等,对拒不还款的借款人,进行网络仲裁。
       个人认为,仲裁仍是一个有效的“催收”手法,而且,仲裁的最终结果,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冻结被仲裁人的资产,名下的有形资产,可以增加对拒不还款者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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