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林区中院"亿万执行案" 一家欢喜多家忧(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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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 21:3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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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曹汉辉及27名债权人反映: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林区中院")涉嫌违法操作执行,将黑龙江省龙腾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老龙腾公司"),自1993年开始动迁筹建哈尔滨市最繁华的商业、经济文化中心区域内、市场价值近20亿元的拆迁项目,以1.51亿元的拍卖价格,被哈尔滨千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千山公司")收入囊中。该涉案拆迁项目从动迁、诉讼到执行。历经26年之久,已经建好的20层楼房一直无法入户,有的债权人已不在人世。由于"林区中院"多年来拖延执行、滥用司法权力,把哈尔滨市最为繁华的商业、经济文化中心区域的涉案项目,托成了"烂尾楼"状态。从表面上,法院通过合法的评估拍卖程序,但是,从法院的执行行为来看,林区中院掩盖不了为"千山公司"一家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现在,似乎该涉案项目执行案件已经终结,但是,案结,"事"没了!2018年11月下旬,连续多日,100多名涉案项目利害关系人认为林业中院评估拍卖程序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集体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上 访,目前,本案仍在投诉当中。
   
     一、涉案项目渊源    (一)涉案项目引发的诉讼     1、原告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与被告老龙腾公司返还土地转让费一案,2003年3月14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黑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老龙腾公司返还东方公司土地转让费及投资损失81,147,224.94元。    2、原告东方公司与被告老龙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9年6月9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黑高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项:老龙腾公司给付东方公司借款本金154,307,621.74元。后外案人新龙腾公司及马晶对本案提起再审,2010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0)民申字第84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省高院再审。2011年7月29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黑监民再字第134号。案外人马晶不服上诉,2013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2)民四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黑高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老龙腾公司给付东方公司借款本金154,307,621.74元。    注:原龙腾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泓波,意外死亡后,东方公司利用保管老龙腾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尚泓波的签章的期间,伪造老龙腾公司承担上述1.54亿元的债务,实际上东方公司已涉嫌构成犯罪。现在尚泓波的妻子马晶还在就本案向检察机关抗诉。   (二)东方公司胜诉后转让其债权情况    东方公司上述两项胜诉债权总计为:2.35亿元(0.81亿元+1.54亿元)。    1、东方公司对龙腾公司享有的2.35亿元债权与黑龙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建公司")签订转让协议。    转让价款:1.65亿元,第一期支付6000万元;    转让时间是2009年12月12日。    黑建公司分别与黑龙江省华夏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黑龙江省聚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富公司)签订两份债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款:2.355亿元,支付定金5000万元;转让时间:2012年9月19日。    3、黑建公司与哈尔滨千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千山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款:"待上述两项债权回款后,双方商议决定";转让时间:2013年5月15日。    涉案项目工程、市场价值及负债情况    龙腾公司开发的涉案项目分为在建工程与未建工程两部分。从地理区域性及市场价值空间来看,涉案项目处于哈尔滨市最为繁华的商业、经济文化中心,且该区域位于具有百年历史的最长步行中央大街及哈一百、中央商城等大型商业中心聚焦地带,毗临于历史优久的兆麟公园。    1、涉案项目在建工程    1993年5月开始,"龙腾公司"相继取得开发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东五、东六道街与兆麟街、尚志大街合围地区3675.6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开发许可及相关手续。该土地上的在建工程建筑面积为21270.21平方米(地上20层、地下一层)。    2、涉案项目未建工程    规划建28层,建筑面积为44800平方米的大楼。28层楼的地基工程已经完工。现状为:长77.21,宽47米,基坑四侧为防护桩基础状态。    上述在建工程与未建工程所有相关政府批文及许可证件齐全。    3、涉案项目市场价值空间     在建工程:建筑面积21.270.21平方米,其中地上20层,住宅现在市场价值每平方米2万元,可实现销售收入近4.39亿元;地下一层:停车位40台,每台35万元.     未建工程:建设规划土地面积为3675.60平方米,依据停缓建批复的规划建筑面积44800平方米。其中,商服1万平方米,住宅34800平方米。尚志大街商服现在市场价值每平米7.5万元至10万元之间,并且"一房难求",住宅每平方米2万元;地下二层:停车位223个,每个车位市场价值35万元。小计销售152405000.00元以上在建工程及未建工程两项可实现销售额:19.6亿元。    4、涉案项目所负债务    法院提供的龙腾公司所负债务有27家,给付债务本金为5.65亿元,2015年新增加工商银行债权4000万元,总计6.05亿元。其中,最大债权人为黑建公司,债权为2.355亿元。所有债权人均持有生效的法律文书。    五、林区中院评估拍卖程序,涉嫌违法    本案法院拍卖的涉案项目是龙腾公司开发26年之久的拆迁项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有27户,包括产权人曹汉辉、回迁户及其他债权人。一个重大的利益群体凝聚在涉案拍卖项目中。现在评估价格为2.1亿元,与近20亿元的市场价值相比,如此大的悬殊,而且千山公司又以1.51亿元拍卖得手,是什么利益在驱使着林区中院。    第一、提级执行后不并案执行    本案利害关系人多年上 访后,省法院领导指令"并案执行"。2010年兴隆林区基层法院(以下简称兴隆法院)严格按照省法院的指示精神,将所有的利害关系人案件并案执行,并列明出名单及优先受偿债权数额,多次召开听证会议,并按当年的市场价值,将涉案项目在建工程起拍价最低价定为5亿元。2012年1月31日,林区中院认为兴隆法院对本案久拖不结,将案件提级执行后,不并案,不通知利害关系人,不听证。    第二、不考虑涉案项目区域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规定,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从涉案项目的市场价值空间来看,哈尔滨人都知道,该区域属于"寸土寸金"。兴隆当年的公平做法,涉案项目利害关系人至今还一直认同。本案龙腾公司累计外欠债务总计6.05亿元,并且债权债务非常明确,应当按照上述第四条的"规定":"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而现在的林区中院却成为申请执行人千山公司利益驱使下的傀儡,不但害了百姓,也会泱及自己。    第三、不让涉案项目利害关系人参与评估拍卖   "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第十条: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 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以书面的形式送达当事人。    根据上述规定,林区中院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剥夺利害关系人知情权及参与权。二是执行人员没有按照该规定对涉案项目权属及占有情况进行调查,即使在曹汉辉提出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享有在建工程1一4层所有权的情况下,也仍然作出违法裁判。三是不去考量评估价值2.1亿元能否满足全部债权人利益,也不去衡量涉案项目的市场价值。三是不将评估结果告知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剥夺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起拍价低于评估价   上述"规定"第八条: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第二十六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第十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本案涉案项目拍卖价是2.1亿元,而林区中院在本案的拍卖中,起拍价是1.5亿元,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并且没有发生"流拍",又是怎样被千山公司以1.51亿元拍到手中。    第五、滥用司法权力    一是提高竞买人参加竞拍的条件。   "网拍规定"第十一条: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从最高院的"规定"到"网拍规定",规定中没有限制竞买人必须是具有开发资质的法人可以参加竞买,也没有限制自然人参加。从"网拍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立法本意来看,也可以一人,也可以数人联合参与竞拍。而林区中院在本案的拍卖公告中明确:"必须是具有开发资质的法人参加竞买",明显违背法律的规定。    二是两次公告,用意明显,只为千山公司。    林区中院在执行本案中不仅暗箱操作,还公然为千山公司"保驾护航"。第一次公告:"对第三人和其他占有使用该房屋的行为及物品,法院以现状、实物交付,法院不负责清理";而第二次公告中法院又负责清理工作。两次前后矛盾的公告,为了千山公司,用心良苦!             
    法律是公正的,相信有关部门及领导能够认识此案背后的严重性,认真处理好上述问题,给本案全体涉案项目利害关系一个公平合理结果,给老百姓一个交待,尽快让涉案项目未建工程建起来,让哈尔滨市最为繁华的商业、经济文化中心区域再添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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