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险摩托高速路追尾轿车轿车车主被认定主责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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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 16:5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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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警队作出编号为18位、19位数字的两份不同交通认定书
       我们是徐四国的亲属,现把徐四国因“交通肇事”被拘留以前的他的实名反映材料公布如下:
       陕西省监察委领导以及广大媒体记者朋友们你们好,本人徐四国,男,汉族,1965年8月9日出生,身 份 证号:612701196508093015。现实名举报榆林交警高交五大队办案人员苏某、贾某及队长鲁某以下违法乱纪事实:
       2018年10月5日19时许,我驾驶一车牌号为陕KTB518的吉利牌小轿车在陕西省榆林市包茂高速路正常行驶,突然被在高速路上驾驶无保险的二轮摩托车的刘某追尾,后刘谋抢救无效死亡。在事故发生后,责任认定前,高交五大队办案人员苏某、贾某及队长鲁某要求我给对方垫付叁万元丧葬费,在胁迫下,我向亲戚借了三万元交于高交五大队办案人员苏某、贾某及队长鲁某,当时事故责任、车速等均未认定他们便索要钱财。
       交通事故出现后,榆林市交警高交五大队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了第610855120180000009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8位数字),认定刘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措施不当且在同车道行驶中,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是引发此次事故的一方面原因,我本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上正常情况下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是引发此次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认定我承担该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如下:
        


      
       我对高交五大队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不服便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理由是:在全封闭的包茂高速榆林段不准摩托车通行,摩托车应走专用车道,该路段并未设置摩托车专用车道。高交五大队办案人员苏某、贾某及队长鲁某在责任认定书中,极力回避对方责任,将全封闭的包茂高速榆林段不准摩托车通行(摩托车应走专用车道,该路段并未设置摩托车专用车道)、脱险摩托车走中间车道的违法事实进行了掩盖,并有意忽略了摩托车未保持安全车距高速行驶、未注意前方行驶车辆等重大事实进行非法掩盖。包茂高速同方向有超车道、行车道和应急车道,我驾车在行车道行驶,摩托车在行车道追尾。
      
       而刘某所驾驶的脱险摩托车却行驶在中间车道,并且没有保持安全车距,摩托车把我轿车的右方追尾造成车辆瞬间失控,车被撞停时因撞击原因,致现场车轮压线的静止状态,所以刘某理应负全部全责。
       我在申请复议时,高交五大队办案人员通过恐吓的方式极力为对方索取巨额赔偿,并把我叫至办公室恶狠狠的说:“谁在微信上发了处理信息,并恐吓如果敢申请复议,就复议认定你为主要责任,并要承担刑事责任,刑事拘留你”。
       我不服依然坚持复议,因为我是无辜的,不能负同等责任。我家属当时也在微信里呼吁,内容为:(近日榆林高交五大队竟将脱保险摩托高速路追尾汽车鉴定为同等责任的荒唐事件,黑暗否?当事人已提请复议并提出质疑,摩托车可以上高速吗?上高速缴费了吗?缴了多少?票据是怎么个样子可以看看吗?没有保险的摩托车在高速上行驶合法吗?不合法的摩托车未缴任何费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由于速度过快追尾了小车判同等责任合理合法吗?如追究起责任谁承担?要求榆林高交五大队作出书面明确回答......)
       几天后,没想到他们高交五大队真的把以前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了,在2018年11月13日,榆林市交警高交五大队撤销了18位编号为610855120180000009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作出了编号为19位编号的6108551201800000091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日常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路上夜间能见度低的情况下,注意力不集中,发现出口匝道判断错误,突然减速变更车道,并骑、轧车行道分界线行驶,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刘某驾驶无保险的二轮摩托车上高速行驶,安全风险意识不强,临危措施不当且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是引发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下图为重新做出的认定书)
      
      
       2018年11月16日,徐四国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
      

       恳请领导以及媒体记者能够为我讨一个公道,还我清白。
       反映人:徐四国
       2018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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