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一起交通事故两份认定书 当事人不满实名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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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1 12: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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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5日19时许,陕西省榆林市包茂高速路上驾驶小型轿车的徐某被刘某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追尾,后刘某抢救无效死亡。
交通事故出现后,榆林市交警高交五大队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了第610855120180000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措施不当且在同车道行驶中,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是引发此次事故的一方面原因,徐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上正常情况下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是引发此次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刘某、徐某应承担该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图为第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尾页)
对责任认定不满 请求行政复议
徐某的反映材料中称,榆林交警高交五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徐某对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徐某认为在全封闭的包茂高速榆林段不准摩托车通行,摩托车应走专用车道,该路段并未设置摩托车专用车道,然而刘某所驾驶的脱险摩托车却行驶在中间车道,且未保持安全车距,后因摩托车将其轿车的右方追尾,造成其驾驶的车辆瞬间失控,车被撞停时因撞击原因,致现场车轮压线的静止状态,所以刘某理应负全责。
材料中还称,徐某在申请复议时,高交五大队办案人员将其叫到办公称:如申请复议,就复议把徐某认定为主要责任,并承担刑事责任进行拘留。
重新做出事故认定书被刑拘
2018年11月13日,榆林市交警高交五大队撤销了编号为610855120180000009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作出了新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日常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路上夜间能见度低的情况下,注意力不集中,发现出口匝道判断错误,突然减速变更车道,并骑、轧车行道分界线行驶,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刘某驾驶无保险的二轮摩托车上高速行驶,安全风险意识不强,临危措施不当且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是引发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
2018年11月16日,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


(图为第二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律师意见
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陕西省目前封闭式高速公路中设置的客车、货车和紧急停车专用道路,并未设置摩托车专用道路。高速路口都设有“汽车专用”的标志。故此,摩托车不属于准予通行的规定车辆。

上图为包茂高速路段所设标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交通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 489-2003)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及其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陕政函【2003】203号)中均对高速公路车型分类予以明确:车型及规格仅界定了4类客车和5类货车,并未提及摩托车。同时,陕政函【2003】203号也并未设置摩托车的收费标准。故此,摩托车不在可被予以通行陕西省封闭式高速公路范围内。
据了解,目前徐某亲属已经向榆林市监察委、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进行了实名反映。
最后徐某亲属表示,希望榆林市监察委、榆林市检察院能够予以立案并监督该案,深挖此次交通事故背后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等问题。同时希望陕西省监察委以及陕西省检察院能够关注此案,还他们一个公道。事态的进展媒体将会持续关注(刘磊 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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