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支型信用卡犯罪定罪新量刑 恶意透支数额标准上调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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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9 13:2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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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下称“《解释》”),对2009年发布的原有司法解释中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进行了系统修改,进一步完善信用卡相关法律定义与业务规范。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对此表示,《解释》的出台,对依法惩治信用卡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续高位运行,《解释》关于恶意透支的相关规定已经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亟待修改完善。

    近年来,随着银行的零售转型,信用卡业务因盈利能力强劲,在各行的业务布局中不断加码,成为各家银行的主要发力点之一。信用卡普及程度不断增强,发展步入快车道。

    根据近日央行发布的《2018年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截至第三季度末,全国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6.59亿张,人均持有信用卡0.47张;银行卡授信总额为14.69万亿元,环比增长5.05%;银行卡应偿信贷余额为 6.61万亿元, 环比增长5.68%。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880.98亿元,环比增长16.43%,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1.34%。

    在当前随着信用卡规模的高速扩张与信用卡信贷与逾期规模的快速增加,两高的最新解释从司法层面对信用卡业务进行修正与规范,有利于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恶意透支数额标准上调5倍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中获悉,在2009年12月“两高”联合公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认定为“恶意透支”。

    对于恶意透支,2009年司法解释规定,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而此次修改的决定对原解释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上调,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认定为 “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认定为 “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数额标准上调5倍。

    对于修改数额标准,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原数额标准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偏向保护发卡银行的利益,不利于促进信用卡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

    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刘伟律师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这次司法解释,首先适应了社会的发展。因为对于信用卡诈骗,审判实践中都是慎用实刑,只要是积极还款的,缓刑的适用率较高。

    他指出,新的司法解释对原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上调,起刑点提高,也表明对于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更好地区分开来。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信用卡的利用率提高,如果仍把5000元作为量刑起点,明显和设置该条款的目的不符。

    他还指出,此次司法解释,对于是否属于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了明示和新的解读,明确了刑与非刑的界限。

    据刘伟律师介绍,以前案件中银行的催收方式存在瑕疵,这次明确了银行的催收责任,必须达到“两次有效催收”。以前的信用卡催收中,银行利用法律的规定,倾向于利用刑事手段,也增加了信用卡案件的数量。他认为金融机构利用公权力,解决民事纠纷,也不合适。而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中,还明确了计算恶意透支金额的计算方式,这体现了国家对待信用卡诈骗案件轻刑慎刑的立法思路。

    量刑合理有利行业规范发展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指出,上调后的数额标准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将有效改变目前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明显偏重的问题。同时,可以严格控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适用,保持司法解释的前瞻性。

    融360信用卡分析师邱苗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也指出,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续高位运行,两高的最新解释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有效避免误伤部分信用卡透支用户,有利于维护持卡人的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放纵信用卡恶意透支型犯罪,而是将行业和法律引向更加合理的范畴。

    某股份行信用卡业务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随着信用卡恶意透支纠纷的增加,银行此前的司法处理并不规范。他指出,比如此前的一些司法实践中,一些银行在起诉中将持卡人逾期后的利息、复利、滞纳金、年费等一并列入透支额度中,造成法院在实际的案件中对持卡人的量刑采用了从严的判决。

    而两高的新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方法,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这就可以有效避免持卡人的透支额度随着逾期年限增长无限增大,符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从宽处理原则。同时还强调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对银行来说收回逾期贷款,是第一目的。”他指出。

    另有银行业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现在很多信用卡的持卡人是个体工商户或者小微企业主,透支的资金也大多用于企业的经营,实际上已经是小微企业的融资手段之一。过程中很多逾期并非恶意,而是短期的资金周转困难。新解释对量刑标准的放宽有其合理性,但也不意味着就完全可以高枕无忧。新解释的核心是宽严相济,规则更为合理和细致,如果数额较大恶意不还,依然会构成骗取贷款等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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