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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路边散步,突然一只大狗撒了欢地扑过来,吓人一大跳。这是许多市民都有过的经历。近期,各地一连串的恶犬伤人事件,把长期存在的城市犬患问题再次凸显到人们面前。
“文明养狗要形成风尚,规范养狗的法规就不能‘沉睡’!”近日在记者采访中,不少人大代表和法律界人士建议,一方面要尽快修改完善实施了12年的《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另一方面加大执法力度,用法治“绳索”将狗“拴好”。
现状:“养犬令”实施多年不理想
深圳是我国较早为规范养犬立法的城市之一。早在1995年,深圳就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2006年,深圳调整立法思路,变“禁止、限养”为“规范、管理”,在全国率先颁布实施《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引发巨大反响。
条例对养犬行为作出不少创新性的规定——实行养犬登记制度,未经登记饲养犬只要被处以五百元罚款;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由成年人牵领,为犬只携带号牌、束犬链;医院、学校、影剧院、公园等公共场所禁止犬只进入等。
然而,与国内许多城市陆续颁布的“养犬令”一样,法规的实施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涉犬投诉量并未减少。据不完全统计测算,全市共有犬只20万左右,登记注册的犬只只有四分之一。不及时清理犬类粪便、遛狗不拴绳、犬叫声扰民等不文明养狗现象比比皆是,犬只伤人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危害公共安全和市民健康。
问题:违法成本低执法力量弱
养犬管理条例为何颁布12年管不住一条狗?市人大代表杨勤认为违法成本太低是“硬伤”。
根据条例,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支付医疗费用,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以一千元罚款。杨勤觉得,与犬只伤人造成的恶劣后果相比,只负民事责任显然罚得太轻,根本起不到应有的威慑作用。同时,由于执法不严,对于犬只管理长期缺位,让一些人形成“想怎么养就怎么养”的习惯和思维定势。他建议一方面要修改法规,加大处罚力度,特别是要对烈性犬实行最严厉的限制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责; 另一面,加大执法力度,不让法规成为“纸老虎”。
法规为何执行不到位?市城管局表示,目前市、区城管部门均没有设置专门的养犬管理机构,没有配备专门人员,没有专项经费。实际执法过程中,由于缺乏强制手段,城管部门还常常面临“门难进”“狗难抓”的困境。
根据市城管局对养犬条例进行的法规“体检”,深圳养犬管理的具体措施需要进一步改进。比如,条例对犬类经营市场的经营行为没有相应管理规定,导致养犬源头存在管理真空,造成市民可随意购买犬只,甚至是禁养的烈性犬,犬类售出前的强制免疫也相对缺乏。又如,对病犬、遗弃犬没有做出相关约束,造成路面流浪犬增多,给执法工作带来一系列问题,这些都需要及时修订法规给予完善。
对策:已启动养犬条例修订工作
针对上述一系列问题,市城管局启动了条例的修订工作,并委托深圳大学法学院作立法调研和法规起草工作。
负责牵头起草该条例修订草案的深大法学院教授李薇薇表示,实践证明,较高的办证条件等“门槛”要求并不能遏制居民养犬的需求,单纯依赖政府部门执法的管理模式,实施效果也不理想。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原有的管理理念和执法模式,按照规范养犬行为的要求,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社会组织参与、专业团体协助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同时,在行政执法人员有限的情况下,要转变理念,运用现代技术加强监管。例如,为犬只埋植电子芯片、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养犬管理电子档案,既为养犬人提供便捷的服务,又可以提高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为行政执法提供技术支持。
这些全新的理念,都将被写进新修订的法规草案当中。
建议:将违法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养犬管理条例对狗的规范,事实上是对养狗人行为的规范。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大法学院院长黄亚英说,对自然人违法行为执法难是长期困扰城管综合执法的一大难题。修订法规时,也不应一味提高处罚额度,而是考虑创新手段。比如,将违法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就可以产生非常有效的提醒和警戒作用,让更多人对法规产生敬畏之心。
“执法不等于‘只罚’。”黄亚英说,我们在加强养犬管理的同时,必须通过宣传、教育、引导等多种手段,进一步增强养狗人的社会公德和法律意识。从过去几年对控烟执法和行人冲红灯的执法来看,因为宣传力度加大,再加上集中执法整治,违法行为大为减少。“我们应该将些经验运用到养犬条例的执法中,我对解决当前养犬问题还是充满信心的。”
也有人大代表认为,根治犬患,关键在于城市的精细化治理,同样地养犬管理立法也须细化、增加可操作性。比如,现行条例对遛狗佩戴狗绳做出要求,但是多长的狗绳才能起到防范作用,这需要进一步明确;又比如,现行条例禁止犬只进入公园,养犬者常偷偷带狗溜进公园,引发种种矛盾。建议社区公园划定遛狗时段,给养狗者空间,在这段时间里,狗可以在园内撒欢地跑,不喜欢狗的人可以另择时段进入公园。只有城市管理的“绣花”功夫做足,才能让养狗者舒心,不养狗者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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