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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假期来了,在假期上班的职工加班工资怎么算?记者9月30日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7天假期中,10月1日、2日、3日是法定节假日,员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按照计算基数(折算成日或小时)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简单说就是按“三薪”支付加班工资;10月4日、5日、6日、7日是休息日,按“两薪”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国庆7天假期都加班,加班工资至少1719.4元。
记者了解到,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或工资表中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只要计算基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该约定有效;如没有约定,计算基数等同于正常时间工作的工资,但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7天假期中,10月1日、2日、3日是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8×加班小时数×300%,10月4日、5日、6日、7日是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8×加班小时数×200%。
目前深圳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月,以此为例计算,10月1日至3日加班的加班工资为不得低于910.3元(2200÷21.75×300%×3);10月4日至10月7日加班的加班工资不得低于809.1元(2200÷21.75×200%×4)。如果职工这个国庆7天假期都加班,加班工资至少为:910.3+809.1=1719.4元。
市人社局提醒,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上班,应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用补休来替代。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200%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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