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1)海南刑终字第125号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陈秋兰,女,1961年10月18日出生于琼山市,农民,住琼山市府城镇红星管区玉吴村。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侯业积,男,1956年11月26日出生于琼山市,农民,住琼山市府城镇红星管区玉吴村。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梁桂娃,女,1944年7月2日出生,无业,住琼山市府城镇三公里。对于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有没有必要请律师调解或者打官司是经常让受害人感到纠结的问题。从交通事故发生的那一刻起,能否正确的运用法律将直接影响受害者及其近亲属的最终获得赔偿数额。所以郑州交通事故律师就是比较重要了。对于一般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要说正确运用法律,就连是否知晓法律都很难说。因此,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委托专业律师办理交通事故就显得尤为重要。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莫如新,男,1915年3月15日出生,农民,住广西上思县平福乡雄杰村。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凌日芳,女,1916年7月20日出生,农民,住广西上思县平福乡雄杰村。 原审被告人 刘建华,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乳山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在海南省航空公司工作,司机。因涉嫌犯罪于2001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琼山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海南省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峰,该公司董事长。住海南省海口市海秀路29号。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海南省旅游置业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俊,该公司总经理。住海口市海府路亚希大厦1510室。 琼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琼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建华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00一年七月八日作出(2001)琼山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建华有期徒刑一年,被告海南省航空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桂娃、莫如新、凌日芳人民币1085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业积、陈秋兰人民币10224608元。被告人刘建华和海南省旅游置业开发总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建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琼山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刑事部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业积、陈秋兰不服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二00一年八月四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业积、陈秋兰于二00一年九月三日申请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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