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路上被绊发生交通事故,建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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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6 10: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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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托路上被绊发生,建委承担责任
  【案情】
  2004年12月14日,广西柳州市居民林某某带着妻子郝某,行驶至静兰大桥西头路段时,摩托车的前轮驶进该路段道路中间的凹槽内,造成摩托车失去平衡倒地。林某某及都某均受伤,林某某经抢救22天无效而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道路存在凹槽,致使摩托车失去平衡而翻倒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林某某驾车无、无过错行为,该交通事故不涉及第三方的损失,系交通意外交通事故。林某某的妻子将这段道路的管理者柳州市建委告上了法庭。通事故大多数时候是需要与保险公司打交道的,因为很多赔偿款都会由保险公司优先支付,当各方无法对赔偿达成一致而必须诉诸于法院时,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出庭的一定是专业的律师,就像信阳交通事故律师这样比较专业的律师团队来协助解决。肇事者往往也会由律师代理出庭,这样如果受害人一方仅仅只是受害人自己而没有同等的专业律师维权的话,可以想象会在诉讼的过程中丧失多少诉讼权利,而判决下来又会少拿多少赔偿款?

  柳州市某区法院审理认为道路、桥梁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柳州市静兰大桥西头路段出现凹槽,可以认定作为该路段管理人的被告柳州市建委在管理、维护上存在瑕疵,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柳州市建委应赔偿原告郝某、林某(分别系林某某的妻子和儿子)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合计253,24178元。
  【案例分析】
  本案林某某驾驶摩托车正常行驶,并未违章,却造成己死妻伤的重大交通意外交通事故,只是因为道路上存在一个凹槽。此凹槽并非自然原因形成,而是由于道路的管理者没有能够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修补造成的。用于公共通行的道路属于公共财产,国家指派特定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负责建造、管理和养护公路以使它达到并保持该质量和通行状况。如果有关单位未能严格履行职责,使公共设施符合相关的质量和安全要求,对使用者造成损害,应对受损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当事人的死亡与交通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受害人有权主张交通设施的维护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该责任属于一般的侵权赔偿责任,即过失责任,因此受害人需证明侵权人未及时修补该凹槽存在过失。过失证明方法,一般是根据行为人通常应遵守的行为标准,不符合该行为标准的人被认为有过失。而这种行为标准一般都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是行业惯例,或者是正常情况下人们的通行做法。本案中则是被告柳州市建委需遵守的行政职责。柳州市建委未及时修理道路上存在的凹槽,显然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具有过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通行设施提供者过失造成道路使用者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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