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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上遇上好友,碍于情面让其免费搭乘自己的摩托车,不料路上出了车祸,结果好心司机却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让他感觉自己很无辜。对于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有没有必要请律师调解或者打官司是经常让受害人感到纠结的问题。从交通事故发生的那一刻起,能否正确的运用法律将直接影响受害者及其近亲属的最终获得赔偿数额。所以新乡交通事故律师就是比较重要了。对于一般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要说正确运用法律,就连是否知晓法律都很难说。因此,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委托专业律师办理交通事故就显得尤为重要。
刘某与余某都是灵山县石塘镇农民,两人平时喜欢一起玩耍,是一对好朋友。2006年1月16日,在镇上打工的刘某下班后,开着摩托车准备回家。当走到镇一街道时,遇到朋友余某,余某要求刘某搭乘其到石塘镇苏村。朋友相求,刘某二话没说就搭乘其上路,刘某左转回苏村,遇上宁某驾驶一辆正三轮摩托车开来,由于躲闪不及,两车发生碰撞,余某右脚被撞伤、两车损坏。灵山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认定书,认定刘某没有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负事故主要责任;宁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正三轮摩托车,负事故次要责任;余某搭车无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此后,就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赔偿问题,余某多次找刘某、宁某协商未果,于2006年5月11日把两人告上灵山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医药费、住院费、误工费等合计人民币1435187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是由两被告发生交通事故的共同行为所造成的,应根据两被告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的60%。宁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正三轮摩托车造成此次交通事故,是造成事故的次要责任者,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的40%。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刘某赔偿余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7922元,宁某赔偿528178元,两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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