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底前 旅行社服务网点将实行"六证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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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0 15:0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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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底前 旅行社服务网点将实行"六证合一"  铂涛集团官网电话http://dev.platenogroup.com/
旅行社服务网点“六证合一”后,对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管、执法提出新的要求。
       
          根据国家旅游局(文化和旅游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2017年开展多证合一改革基础上,自2018年6月底起,全面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
  自2015年10月1日,全国统一推广三证合一以来,多证合一改革持续推进,相继升级到四证合一、五证合一、六证合一。而本次推行的多证合一改革,是在五证合一基础上,将19项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在全国层面实行二十四证合一。
  综合旅行社行业的实际情况,对于旅行社设立的服务网点来讲,至少是六证合一,即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和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本次多证合一改革是在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将有关涉及旅行社服务网点登记、备案等各类证、照,具体来说就是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证照事项,以及旅行社服务网点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旅游主管部门管理需要的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使旅行社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能达到预定可生产经营状态,大幅度缩短旅行社服务网点从筹备开办到进入旅游市场的时间,进一步减少制约旅行社创业创新的不合理束缚,进一步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促进旅行社提高劳动生产率。
  旅行社服务网点六证合一后,对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管、执法提出新的要求。
  一、《意见》由工商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旅游局和气象局十三部委联合发布。
  二、根据《意见》的要求,旅行社服务网点六证合一后,服务网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为:国内旅游招徕、咨询服务;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边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设立社应有此经营范围)。
  二、《意见》自2018年3月1日发布,实际上是对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以下简称《细则》)涉及服务网点备案登记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
  三、涉及《细则》相关条款有:
  (一)办理营业执照与办理旅游备案登记时间问题
  《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二)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由于六证合一同步办理,自然就不存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再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旅游备案登记。
  (二)旅游主管部门不再单独颁发《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分社、服务网点备案后,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三)由于六证合一,解决了《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单独悬挂问题。
  《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四)由于六证合一,旅行社服务网点几乎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和未悬挂备案登记证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
  《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
  (五)由于本次多证合一改革,未涉及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备案登记证明问题,因此,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必须按照《旅行社条例》《细则》的规定单独办理《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六)笔者汇总全国旅行社咨询服务网点备案登记的问题发现,六证合一后,可以有效解决旅行社办理完营业执照后个别旅游主管部门认为该服务网点不符合《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而不给服务网点备案这个难题。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第二款规定: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
  总之,旅行社六证合一改革,大幅度缩短旅行社服务网点从筹备开办到进入旅游市场的时间,减少了多次跑部(部门)前进的次数。但对于旅游主管部门来讲,由于《细则》尚未修改,在监管、执法过程要综合《意见》和《细则》的规定,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附:
  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 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
(工商企注字〔2018〕31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下称《意见》)要求,多证合一改革于2017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实施。为切实解决各地改革不平衡、不协同、不充分等问题,按照李克强总理关于多证合一改革要有名有实指示精神,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现就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明确涉企证照事项整合范围
  按照《意见》对整合证照事项条件的要求,经总结各地做法,各相关部门协商确定,在五证合一基础上,将19项涉企(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称企业)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首批实行二十四证合一。对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见附件1)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对目录以外符合整合要求的证照事项,分期分批纳入多证合一范畴,做到成熟一批、整合一批。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对法律法规明确为行政审批和许可性质的涉企证照事项,不予整合。
  二、完善工作流程
  多证合一改革工作采取工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等信息采集推送、相关职能部门直接接收或认领导入相互关联的业务流程模式。在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自行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推进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应用
  工商部门根据企业登记申请及各部门确认的企业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和信息需求,将企业信息全量或部分通过省级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务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下同)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实现共享。各部门认真研究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多证合一改革信息互联共享工作的原则以及措施办法,尽快推进省级部门、部门垂管系统与目前省级共享平台实现对接,打通数据传输通道,在省级层面实现信息自动推送、导入、转换。
  四、规范信息采集项目
  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实行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避免让企业重复提交材料。现有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相关部门业务办理和监管需要的,由工商部门推送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不再另行重复采集。确需工商部门一并采集信息的,由各相关部门以便利登记、利于监管、精简采集为原则提出信息需求,工商部门梳理汇总后形成工商部门登记数据共享信息项(见附件2.1)和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见附件2.2)并纳入企业登记材料规范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对于在办理工商登记阶段申请人尚不具备的以及申请人填报有误的备案信息,相关部门通过履行管理职能要求申请人修改或更正,不影响企业登记以及发放营业执照。各地通过营业执照二维码、电子营业执照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整合证照事项信息。
  五、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应用
  各相关部门在本系统内加强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认可、使用、推广。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管理部门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关于整合证照事项的额外证明材料。推动多证合一改革成果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应用,打通最后一公里,服务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部门强化监管理念,转变监管方式,指导各地由坐等企业上门改为通过平台及时认领企业信息,主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工商部门一并采集的备案信息,相关职能部门要跟进完善,加强规范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修改或更正的备案信息,要及时、准确反馈工商部门。各部门要确保企业信息的完整、准确和一致,不断完善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积极引导企业自律,加强社会监督,使多证合一改革成为推动形成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机制的催化剂。
  七、实施步骤及任务分工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3月6月)。国务院各部门对本部门证照事项提出信息采集需求和经营范围标准化表述,工商部门修改补充企业登记注册材料,根据各部门业务应用需求,联合制定多证合一信息化技术方案(见附件3)和多证合一信息化数据规范,各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改造,夯实基础和提供技术保障,确保数据在部门间实现顺畅传输和共享。多证合一信息化数据规范将另行发文,与本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6月底)。各省全面执行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将国家层面的整合证照事项全部纳入本省多证合一改革范畴。对于本省已经整合但不属于国家层面整合证照事项的,若符合登记、备案性质且效果良好的,可以继续推行;若不符合登记、备案性质,要及时进行调整。各省工商部门在核准登记后1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登记信息和多证合一备案信息通过省级共享平台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自动、定向推送给证照事项所属的省级相关部门,省级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接收、认领、核实共享信息。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8年7月12月)。各部门联合对各地执行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进行督查,梳理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
  八、其他事项
  各地要充分考虑多证合一实施后窗口人员和系统设备的承载能力,全面加强登记窗口的人员、设施力量和经费保障,通过优化结构、统筹协通,配足配强窗口人员,通过优化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保障系统开发改造如期完成;建立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部门协同机制,省级各部门建立企业信息接收、办理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落实本意见,加强对各地的业务指导和督导考核,确保从2018年6月底前起全面执行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
  附件:1、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含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
  2.1、多证合一工商部门登记数据共享信息项
  2.2、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
  3、多证合一信息化技术方案
  工商总局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旅游局
  气象局
  201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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