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房屋租赁公开征求意见 房地产机构拟分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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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0 09:4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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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企业可能要面临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3月1日,记者从佛山市住建管理局了解到,《关于加强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房屋租赁居间服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提供房屋租赁居间行为的监管方面进行了细化,包括规范房屋租赁居间服务流程、强化房屋租赁行为监管等。
  《意见稿》强调要规范房屋租赁居间服务流程,包括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业务、加强房源信息真实性校验、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和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价格。其中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一致。对已出租的房屋,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取消委托的房屋,房地产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
  在处罚方面,《意见稿》要求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并明确了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处罚。如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操纵市场价格;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等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房屋所在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而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租赁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租金合同提供便利;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侵占、挪用房屋租赁资金;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行为,则由房屋所在区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在佛山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开展发布房源信息及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等业务的资格,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与此同时,《意见稿》还配套拟定了《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房屋租赁居间服务的信用记分标准》,要求根据房地产经纪机构诚信得分,从诚信A级到E级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诚信等级进行评定,诚信得分由年度初始诚信评分加上诚信加分、扣分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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