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五类情形不得参与排污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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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7 19:5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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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海南近日印发了《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2018年12月3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通过价格导向来提高环境资源的有效配置,规定排污单位有被列入生态保护红线区等环评限批范围内等五类情形不得参与排污权交易。   《办法》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适用对象、排污权取得、有偿使用费标准、有效期限、有偿使用收入用途、交易平台、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规定,政府储备的排污权应当优先保障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海南省重点培育十二大产业以及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和调剂排污权交易。   《办法》特别规定,排污单位有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或限期治理任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被列入生态保护红线区等环评限批范围内的;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淘汰和限制类产业的;存在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尚未整改到位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五类情形的,不得参与排污权交易。   据了解,海南于2016年5月经环保部批准启动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试点工作,首批11家企业已于2016年完成许可证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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