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加发展班有没有加班费?网友吵翻了,标准答案让人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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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3 11:4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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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近年底,很多人因为忙不完的工作被迫进入循环加班模式。  关注热点概念股,有帮助!


          公司的领导也没说让我加班,可是安排的工作量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必须加班才能完成。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应该支付加班费呢?

          一位公司白领陈小姐有这个疑问。

          陈女士是90后,工作2年时间,她对于这种出师无名的加班有反感。

          那么,自愿加班是否有加班费?休息日加班是否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据《华商晨报》12月13日报道,辽宁省人社厅12333给了明确答复:需认定加班事实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在实践中,员工和企业在对加班事实的认定方面,需要明确几点。

          对于陈女士的问题,也有很多职场人有类似的疑惑。那么,像陈女士这种情况,算不算加班,能不能获得加班费呢?

          辽宁省人社厅12333劳动关系处相关人士解释,

          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况,则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加班予以追认的话,就是单位安排的加班,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变相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但前提是员工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使员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

          因此,员工自愿加班的话,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如果认为自己的工作需要加班,可以要求单位来进行安排。这样才可以依法得到加班工资。

          报道一出,很多网友对辽宁省人社厅的解释表示不满意,纷纷吐槽:

       

          但事实上,并非辽宁,全国都是如此。

          此前,《工人日报》就报道称,计算加班工资的一个前提就是加班的事实,也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具体实践中,应把握以下几点:

          单位安排的加班要付工资。支付加班费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单位安排的加班才应支付。

          自愿工作的不属于加班。如果工作不是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只是员工自愿加班,则不属于加班事实,无须支付加班费。

          有证据证明加班为单位安排,可确认为事实加班。变相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前提是员工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单位安排了过多任务,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

          因此,员工自愿加班的话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如果认为自己的工作需要加班,可以要求单位来进行安排。这样才可以依法得到加班工资,才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1:

          苏女士的公司规定,员工工作8小时/天、40小时/周,实行计时工资待遇,但苏女士经常主动加班。合同期满后,公司不再与她续签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苏女士要求支付一年的加班工资,公司以加班非公司安排而拒绝,苏女士提请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仲裁委认为,苏女士未履行公司规定审批手续的加班,属自愿加班,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2:

          张女士入职某企业任车间经理,劳动合同约定:根据订单情况,公司安排作息时间,原则上工作不超过9小时/天,保证每月休假不少于2天,工资为1万元(28天计)。3个月后,张女士辞职,认为其工作超过法定时间,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遭到拒绝。

          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天,36小时/月,张女士每月实际工作252小时,超过了法定的最长时间。但对她月工资10000元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并未低于当地最低标准。且她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单位安排其超过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加班,支付额外加班费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nbdnews)综合华商晨报、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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